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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