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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细则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维护生态安全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坚持预防为主、过程严管、污染担责的原则,强调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促进综合利用和降低危害性,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确立全过程管理责任体系

本细则构建了从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到利用、处置的全链条责任体系。产生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减少废物产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违规委托。运输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严禁擅自倾倒或丢弃。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意外事故能有效应对,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强化重点领域与特殊废物管控

本细则针对医疗废物、工业废物、机动车维修废物、实验室废物及动物诊疗废弃物等特定类别,分别明确了分类收集、交由专业单位处置等具体要求。例如,医疗卫生机构须依法分类收集并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机动车维修企业须对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既细化了行业责任,也填补了特殊环节的管理空白。

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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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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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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