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海上牧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生态保护与监督管理活动,构建区域性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渔业模式。本条规定,发展海上牧场须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原则,涵盖人工鱼礁建设、近海增殖养殖、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及服务保障等内容。本细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渔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编制省、市两级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保、港口航道等规划相衔接。同时,本条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续期与补偿,养殖证的办理与保护,以及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作出系统性安排,着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划建设与用海保障
本条规定,建设海上牧场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用地用海给予支持,海域使用权期满后除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外应依法批准续期,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则须给予相应补偿。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沿海设区的市可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规划,确保布局合理。
生产经营与生态保护要求
本细则要求海上牧场经营者按批准用途开展增殖养殖、捕捞生产等活动,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饵料、药物或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吸纳转产转业渔民。经营者须配备垃圾回收、生活污水收集等环保设施,在建设和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的,应予以恢复和整治。
安全保障与信息化管理
本条强化了海上牧场的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平台、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运营。恶劣气象海况条件下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上平台,超设计载荷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同时,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