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上牧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与海上牧场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以及海域使用等活动,依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条例所称海上牧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统筹发展多种海洋渔业相关产业,形成区域性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渔业模式,包括人工鱼礁建设、近海增殖养殖、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等。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