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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