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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拉萨市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高原特色城市。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涵盖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与服务活动。条例确立了以人为本、绿色发展、集约高效、依法治理、统筹协调的原则,要求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并通过建设智慧化管理平台、推进城市更新、优化公共服务体系等措施,实现城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综合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本条例构建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与经费保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协调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条例特别强调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要求统筹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采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功能,并鼓励志愿服务与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局面。

多领域管理事项的规范要求

条例对城市管理涉及的各类事项作出了系统规定。在市政设施方面,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并严格实施,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与管线入地,规范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和养护维修。在市容环境方面,明确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禁止擅自占道经营等要求,对油烟排放、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控制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均设定了具体规范。此外,条例还涵盖园林绿化保护与公园体系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海绵城市与韧性城市建设等内容,体现了高原城市管理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与普法、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条例明确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赋予执法部门进入现场检查、取证、查封扣押等法定措施,并要求公开权力事项、执法依据和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章节对擅自占道经营、饲养家禽家畜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罚款标准,并规定对不履职或滥用职权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确保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该条例作为拉萨市首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填补了高原城市管理领域系统性立法的空白,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穿全文,将城市管理提升到维护民族团结的战略高度,在全国城市管理立法中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价值。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拉萨城市治理从经验管理向法治化治理的全面转型,有助于解决以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突出问题。

从城市发展层面看,该条例将推动拉萨构建适应高原自然环境和民族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管理模式。它通过对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精细规定,为城市更新行动和老旧城区改造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幸福感。条例确立的智慧化管理方向,将加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响应能力,增强城市韧性。此外,条例鼓励社会共治、公众参与和志愿服务,有助于培育市民法治意识和文明素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新格局,为拉萨建设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供持久的制度动力。

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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