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昭通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本条例立足本市实际,系统规范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本法规明确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服务供给、机构养老分类改革、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并配套扶持保障与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形成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本法规专章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将设施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须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实行联合验收,已建成小区因地制宜配置。同时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并按规定给予补助,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确需改变的须就近补建或置换。
本法规着力构建多维服务体系。在居家社区层面,推动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助餐、助浴、健康监测、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八类服务,支持开设老年幸福食堂,鼓励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并给予运营补贴。在机构养老层面,推进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优先保障特困、失能、高龄等老年群体,空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
本法规要求整合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资源,建立医养康养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合作,推动安宁疗护体系建设。在扶持保障方面,明确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税费减免,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
本法规明确民政部门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对养老机构运营、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与举报投诉机制,对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实施监测预警和联合查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