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白城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开发、扶持培育、发展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自然和人文等资源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亲子娱乐、运动康养、研学教育、商务会展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本条例旨在促进白城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构建政府引导、生态优先、融合创新的发展格局。本规定从规划布局、资源盘活、设施配套、文化挖掘、品牌培育、人才支撑及区域协作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综合协调与督导推动机制,对乡村旅游用地管理、公共服务提升、智慧平台建设、营商环境优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予以规范,为乡村旅游精品化、品牌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本规定要求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突出乡村特色风貌与文化传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住宅,鼓励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参与经营,同时严格禁止将配套设施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本规定注重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停车场、充电桩、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并推动智慧服务平台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与预警管理。在产业培育方面,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产品、农特产品及乡村旅游商品,传承推广传统美食制作技艺,支持利用新媒体和电商平台拓宽宣传与销售渠道,并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才培养等措施增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