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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行道树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行道树,是指种植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分车绿带,给车辆和行人遮荫并构成街景的乔木。行道树相关设施,是指支撑架、灌溉设施、树池石、病虫害防治设施、标识标牌等。

本条例立足本市实际,对城市行道树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作出系统性规范。本细则以坚持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确立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自然生态效应、资源节约与历史人文保护。本规定从树种选择、种植规范、日常养护到更换、移植、砍伐的审批程序均设置了明确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社会参与和数字化技术应用,并对各类禁止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作了清晰界定,旨在构建全链条的行道树保护管理机制。

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责

本条例构建了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问题线索反馈与宣传教育工作,城市环卫保洁单位承担行道树自然代谢废弃物及含融雪剂积雪的清理处置,形成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常态化管护格局。

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规范从源头抓起,要求将行道树建设纳入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针对商业区、居住区等不同区域明确建设侧重。在树种选择上,优先采用适应本地自然条件、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种植环节须兼顾行车视线、净空、照明和行人通行要求,管线附近新植应选用冠幅小、高度低的树种,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和根系。

保护性变更与监督机制

本条例对行道树的更换、移植、砍伐设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株数分级审批,五十株以上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禁止通过拆分株数、批次等方式规避审批。移植未成活的须补植同品质树木或给予经济补偿,砍伐后须按规定补植。同时,本条例设置了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的先行处置通道,并鼓励公众通过投诉举报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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