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干流、支流以及入河沟渠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防止和减少入海河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条例旨在加强本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改善河流水质,保护海洋环境与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干流、支流及入河沟渠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本决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在排污口监管、城乡污水处理、雨污分流改造、农业面源与养殖污染防治、季节性污水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与防治措施,并配套了监督巡查、信息共享、联防共治、约谈问责与法律责任等保障机制,形成全流域、全过程系统治理格局。
本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城管执法、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多部门分工协作的治理体系。同时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责任,推动建立跨区域联席会商、联合监测执法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的整体性保护网络。
包括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核与规范化建设、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与污水收集处理、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合理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并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规范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以及明确禁止向入海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粉浆水、海产品加工废水和洗姜水等季节性污水,强化总氮等特征污染物的治理力度。
本决定要求统筹建设河流水环境监测网络,在跨行政区域和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统一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枯水期与汛期会商机制。同时健全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合巡查制度,完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风险管控,建立约谈整改机制,并对随意丢弃农业废弃物、向排污管网倾倒废弃物以及违法设置排污口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罚则,为防治措施落地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