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成员受益、经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有力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农政发〔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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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农政发〔2026〕3号.pdf
本意见围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提出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经营高效、监管有力的现代化管理体系。
规范资金管理,严控收支与核算
本意见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全额、及时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坐收坐支,并推广电子收据与扫码收款。开支环节实行在线联审联签,严格非生产性开支和劳务用工管理;收益分配须按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的顺序,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严禁举债或超收益分配。
强化资产运营,健全处置与风控机制
本意见规定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并推广资产“浙农码”,实现动态管理。资产处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涉及大宗交易应委托第三方评估。鼓励通过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经营性资产,同时明确对外投资需审慎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完善资源登记与发包,深化数字监督体系
本意见要求将集体所有资源信息完整录入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台账;资源发包支持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严禁暗箱操作。监督层面,落实“五议两公开”程序,强化监事会建设和审计监督,并深化“浙农经管”系统,推进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等场景应用,实现业务流与监督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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