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通过规范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与缓释作用,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渗透与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发展方式。条例确立了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覆盖建设项目全流程的管控体系,并对公众参与、技术创新、设施保护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
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评价机制并推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区内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组织制定政策技术规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形成条块联动、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构建规划引领与建设管控体系
本条例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结合岭南水乡与水系联围特征,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指标,并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核心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落实管控指标,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同时设立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在应建尽建前提下兼顾项目可行性与安全性。
规范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本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各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选用合格材料并组织专项验收,对未达标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各方均须按技术规范与标准履职,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同步移交,并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强化设施运行维护与禁止性保护
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须建立维护制度,利用技术监测手段保障设施功能正常,并落实病媒生物防控要求。明确禁止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设施内排入污水或倾倒废弃物,禁止损毁设施或导致其功能丧失。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的,须征得所有权人或维护责任主体同意并依法履行手续,承担恢复和改建等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