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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4月20日,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行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内容简述

本办法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变更与注销登记的专项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本办法规制的主体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并对登记原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书管理、备案要求以及变更注销等环节作出系统性安排。本办要求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登记赋码系统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同时规定登记不收取费用,以此构建权责清晰、操作规范的登记管理体系。

登记条件与核心事项

本办明确申请登记须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成员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集体资产、业务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等。名称须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及所在县乡村组名称,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总面积与资产总额,业务覆盖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及财务管理等领域,理事长依法担任法定代表人。

证书管理与效力规则

登记证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身份唯一标识,有效期十年,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须置于住所醒目位置。本办同时探索推行电子登记证,与纸质登记证具有同等效力。证书遗失须在指定媒体刊登作废声明后补领,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转让登记证,证书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

变更注销与备案管理

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须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解散,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在三十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本办施行前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无需重新登记。

影响意义

该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上位法依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行为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为组织取得法人资格、行使集体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该办统一了登记事项、证书格式和赋码规则,有助于解决以往各地登记标准不一、管理分散的问题,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的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通过明确登记机关职责、办理时限和零收费原则,该办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组织的办事成本,提升登记效率与便利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办对名称规范、证书管理、变更注销程序以及备案义务的细化安排,增强了组织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问责性,有助于防范管理漏洞和产权纠纷,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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