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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本条例是为加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家庄高新区。本条例确立了高新区的发展方向与重点产业领域,明确了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围绕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土地利用、财政管理、人事制度、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旨在将高新区打造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本条例明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赋予管委会市级管理权限及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管委会依法制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并可在权限内自行制定区内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支持管委会统一管理,同时可设立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要素保障与改革创新

本条例规定高新区在机构编制限额内可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管委会共同编制并由管委会实施。高新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按一级财政管理,独立编制预决算。管委会享有选人用人自主权,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并在优化营商环境、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领域先行先试。

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

本条例明确高新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化发展。高新区鼓励科研人员和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支持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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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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