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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docx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防治污染、严格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

本条例系昆明市为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防治超采与污染、保障水质量与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法规以统筹规划、节水优先、严格管控、系统治理为原则,覆盖地下水调查监测、规划利用、节约保护、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全链条。本规范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将地下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双重约束、取水许可与有偿使用制度并行、禁止开采区与限制开采区严格划定等措施,形成从源头管控到末端治理的闭环体系。

构建总量与水位双控的规划利用体系

本细则确立了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制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可开采量、地表水资源状况及需求测算,对年度取用地下水实施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地表水能满足需要的区域优先利用地表水并严格管控地下水。同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储备水源。

划定禁止与限制开采区并强化节约回补

本规范明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仅保留施工安全应急、公共安全应急及监测试验等法定例外情形;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水并逐步削减取水量。法规要求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建筑施工及市政用水须优先使用再生水。同时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利用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条件涵养和回补地下水源。

建立全链条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机制

本规定划定了地下水出露泉点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填埋,并明确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等四类禁止行为。要求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运营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建设水质监测井,加油站须使用双层罐或建造防渗池。法规还构建了废弃矿井钻井分类处置、监测设施保护及信用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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