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评价标准》DBJ/T13-526-2026,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的技术评价。城镇供排水系统的低碳运行评价,应以实际运行初级数据或次级数据作为依据,评价结果应真实反映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本规范旨在建立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的评价体系,适用于设区市本级、县级市或县行政单元内供水与排水系统的低碳运行水平评定。本规范明确了碳排放强度的核算边界与方法,将城镇供水系统划分为取水、制水、输配水和二次加压调蓄四个子系统,将城镇排水系统划分为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三个子系统,分别核算各环节的直接碳排放与间接碳排放。本规范以碳排放强度相对值为核心评价指标,通过将评价年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基准值进行对比,确定低碳运行等级,从而为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碳排放监管和运营单位开展降碳增效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构建了从取水到终端供水的供水全链条碳排放核算框架,以及从污水收集到污泥最终处置的排水全链条碳排放核算框架。核算范围涵盖电力消耗、药剂消耗、运输过程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以及污水收集处理过程中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针对污泥处理处置,本规范分别给出了厌氧消化、好氧堆肥、土地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建材利用等不同技术路线下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并将污泥土地利用替代化肥和建材利用替代建材所产生的碳减排效益纳入核算。
本规范以设区市本级、县级市或县为评价单元,以全省同类系统的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作为基准值。评价时计算被评价单元碳排放强度与基准值的相对值,根据相对值所处的区间划定低碳运行等级。供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分别设定评价等级,各子系统亦可独立进行评价。评价年与基准值所对应的基准年须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本规范规定了低碳运行评价报告应包含概述、评价过程和方法、评价发现及资料清单等核心内容,并对报告的封面格式、页眉页脚、字体规格等作出了统一要求。评价报告需由评审组组长、成员、编写人、审核人及签发人分别签署,加盖评价机构公章,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可追溯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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