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标准》DB42/T2491-2025,自2026年04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绩效考核。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考核的技术要求,涵盖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内容与工作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建设期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至少开展一次,运营期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本规范明确了考核内容应包含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和项目管理三个维度,并针对厂网一体化运维和仅运维污水处理厂两种运营模式分别设置指标体系。本规范采用查阅资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并为标准的实施、宣贯与效果评价提供了完整指引。
本规范将绩效考核划分为建设期与运营期两个阶段,分别针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情况和运维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建设期考核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分期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灵活开展;运营期考核则要求年度常态化实施。考核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主导,确保全过程管理的连贯性。
本规范从项目产出、项目效果、项目管理三部分构建考核框架。建设期重点考察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管理;运营期则根据厂网一体化运维与仅运维污水处理厂的不同情形,差异化设置项目产出指标,并全面覆盖成本控制率、管网普及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负荷率及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等关键效能指标。
本规范规定了从工作方案制定、基础资料收集、报告编制到资料存档的完整工作流程。考核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附录中的评分细则进行百分制打分,并通过加权计算得出综合评分。规范还明确了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方法,确保公众意见纳入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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