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四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工程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单位等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评文件时,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省级)(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进行脱密脱敏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应进行文字规范性、涉密情况检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本级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五)环评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第七条 政务窗口受理环评文件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包括环评文件全本、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在受理环评文件2个工作日内将环评文件转交技术评估机构。对有关重点工程项目,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提前指导。

第九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召开技术评估会议。环评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并督促编制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第十条 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查,应重点关注下列方面: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三)环境现状调查是否深入,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是否遗漏重要保护目标;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五)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是否达到先进水平;工程分析、排污分析是否全面;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是否准确;

(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八)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是否可控;

(九)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十)环评文件的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审批申请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终止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批准和公告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实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集体审查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大小,分别提请厅务会议、厅专题会议、处务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由政务窗口具体负责,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评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文书转交政务窗口,政务窗口依据申请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现场发放或政务邮寄方式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自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政务窗口具体负责,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要求和承诺,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依法依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本级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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