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阳光海岸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资源管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和经营管理等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阳光海岸,是指南至海龙湾,北至两城河口,西至碧海路,东至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五千米等距线的围合区域,以及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阳光海岸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旨在加强日照市阳光海岸的生态保护,规范区域内规划建设、资源管护、生态修复及污染防治等行为。本《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明确适用于南至海龙湾、北至两城河口、西至碧海路、东至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五千米等距线的围合区域及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本《条例》确立了尊重自然、海陆统筹、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并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单位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构建起覆盖全面、管控严格的长效保护机制。
本《条例》将沿海防护林、沙滩、湿地、礁石、海域及自然岸线纳入一体保护范围。在保护与修复方面,严格限制沿海防护林采伐并要求及时更新造林,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与生态复绿;制定沙滩保护治理修复计划,开展沙滩动态监测与稳定性评估;采取退养还滩、湿地恢复等措施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同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并对有害生物开展监测与综合防治。
本《条例》对陆源污染排放实施严格管控,完善市政污水管网建设,禁止设置污水直排口,生产经营污水须纳入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沿岸海域垃圾收集、打捞与处理。餐饮经营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禁止在划定区域外露天烧烤。用海单位须防止污染物进入海域,严禁向海域排放油类、剧毒废液等有害物质。
本《条例》要求科学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倡导建设生态停车场。绿道建设须保持现有海岸线自然景观,除公务及专业作业车辆外禁止机动车驶入。沙滩区域严禁一般机动车进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须在专用区域有序停放。露营活动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并签订文明露营承诺书,市政府可对重点区域采取限制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