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碳排放计量系统、碳排放计量方法、碳排放计量核查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内的非工业建筑等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
本征求意见稿旨在为广东省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提供统一的技术准则。本规范系统性地规定了从术语定义、计量系统构建、数据采集核算到最终核查报告的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工厂内非工业建筑。本文件确立了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的核心原则,要求对直接碳排放、能源间接碳排放及其他碳排放进行分类计量,并设定了逸散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总量0.5‰的排除门槛。在技术路径上,本规范明确了物料平衡法与排放因子法的优先选用次序,对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及数据采集方式提出了刚性约束,同时规范了建筑碳排放数据管理平台应具备感知、数据中台、应用与展示四层技术架构,以保障数据的真实可靠与可追溯。
本文件构建了以物料平衡法和排放因子法为核心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直接碳排放,如化石燃料燃烧及特定物理化学过程,应优先采用物料平衡法进行计算,以确保核算结果反映实际排放;而能源间接碳排放,如外购电力、热力和冷量导致的排放,以及其他难以现场实测的排放,则采用排放因子法,通过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进行换算。核算过程须严格区分直接、间接与其他排放源,并对外部输出的能源碳排放进行扣减,避免重复计算。
本规范对碳排放计量器具及数据管理平台提出了详细要求。计量器具须满足分类、分级、分项计量需求,并建立涵盖配置、检定及维护的完整档案管理制度。在数据采集上,支持人工手动、自动间隔或连续采集以及第三方公正计量等方式,强调数据须真实反映测量结果且全程可追溯。同时,要求建立集数据存储、碳排放管理、设备监控及数据安全等功能于一体的管理平台,保证信息流从感知采集到可视化的标准化贯通。
本文件对碳排放计量报告的编制与核查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计量报告应涵盖机构信息、建筑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排放源清单及计量器具台账等关键内容。所有相关数据须经质量审定,并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独立、客观的核证工作。通过规范的核查步骤与统一的工作表格模板,确保计量结果的公信力,为建筑参与碳排放交易及节能管理提供决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