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老旧水库改造提升和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围绕“水库不垮坝”目标,统筹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对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问责作出全流程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以60%、70%、80%、80%的比例支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拉网式排查,提出存在风险隐患的水库名录;对下游有重要保护对象、存在梯级连溃风险、泄洪能力不足等情形的水库开展分析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重大风险水库“一库一策”提出除险加固、局部改造、加高扩容、拆除重建、降等与报废等处置措施。评估报告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复核,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分别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局部改造项目可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加高扩容、拆除重建按新建水库程序执行;前期工作实行提级技术审查。
项目审批后按程序申报投资计划,首次报送需提交评估报告及复核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材料,后续年度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中央直管水库项目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地方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地方应多渠道落实配套资金并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水库规模和管理层级分级组建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项目可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建设规模与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压实度汛责任,完工后及时竣工验收并办理大坝注册登记变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台账,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对前期工作不实、建设管理不力、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本办法针对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门头沟永定河古渠灌溉工程遗产,建立覆盖工程本体、关联设施、伴生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依存环境的分类保护管理规则,明确部门与属地职责,并对建设活动、利用传承和水资源利用作出约束,力图在保障灌溉功能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活态传承。
适用对象分为工程类与非工程类两条线:工程类含核心工程、在用工程及古井、古泉等关联设施;非工程类含碑刻题刻、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村落风貌区等伴生遗存,文献档案、乡规民约、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河湖水系格局、传统农业景观和生态廊道等依存环境。
工程遗址采取加固、展示性修复与环境整治;在用工程优先保障灌溉功能和安全运行,维修改造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原则,沿用传统材料工艺或经论证的兼容性现代技术,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功能与历史风貌。碑刻、历史建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管理,古树名木定期养护,传统村落管控建筑风格、高度及周边环境。涉及遗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爆破、钻探、挖掘作业,须开展专项论证并符合保护要求。
利用以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为前提,支持水利史、农业史、生态史等研究,建设古渠遗产展示中心和水文化博物馆,开发研学课程与线路;开发地方特色文创产品;依托古渠水系和传统村落发展生态观光、徒步骑行、乡村民宿、农事体验,探索“门头沟永定河古渠生态文化廊道”品牌。在用工程坚持节水优先,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生态基流。
本办法建立资金保障、人才支撑、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公众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破坏遗产行为劝阻、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作为涪陵区分区规划的细化,与村庄规划共同覆盖城镇开发边界外无需编制或村庄规划不再适用的乡村地区,以“一文本一图集一附表一数据库”的区级成果和“一图一表”的村级成果为管理依据,通过底线管控、建设用地管控、用地指引、建设要求四类规则,为农房、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核发规划许可提供统一标准。
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5.1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15.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小于277.08平方千米,均按2035年目标锁定。除耕地、生态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矿产资源保护线外,本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线、铁路与公路交通廊道、电力与燃气市政廊道统一纳入管控,并明确退距:高铁50米、干线铁路30米、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500千伏电力20米等。全区村庄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度变更调查规模,确需突破的可跨村、跨镇街统筹,难以协调的以复垦复绿补充指标。
农房用地对应农村宅基地,落实“一户一宅”和“八不准”,禁占永久基本农田;乡村产业项目按用地指导目录准入,单个项目超过30亩或有污染排放的工业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多部门联合审查用地规模或环境影响。在守住底线、不涉及村庄安全与公共利益前提下,允许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用地之间、产业用地转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等混合使用与性质转换。
农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12米,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绿地率建议控制在20%以下。核发许可前,新建或扩建集中居民点,以及新增商业、工矿、物流仓储、殡葬用地上的建设,原则上应补充编制地块图则,经公示不少于7日、村民会议审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入库。
经批准的“通则”可作为农用地转用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项目须由镇街编制情况说明报告并经村民会议审议后报审;涉及产业、殡葬、城镇开发边界内、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及用地指标协调的,另附专项材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建立实施台账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因上位规划变化等情形可依原程序修改,底线管控要求变化时按法定程序先修改分区规划。
本办法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界定为覆盖本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所有单位、场所的闭环监管活动,涵盖风险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发现、分办移交、整改督促和核查销号各环节,确立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统筹、部门协同联动、县乡一体贯通、群防群治参与的原则,试行期两年。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并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谁审批、谁监管”审查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证照;行业和业务监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业检查、1次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全域监管与综合协调;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网格化巡查和日常排查。
消防救援站同步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检查和处罚;行业部门明确内设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将消防职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具体岗位;村(社区)按“多格合一、一网统管”完善网格化管理。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按片区划片监管,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协助开展检查、取证、送达等事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将消防纳入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设施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并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管理;多部门将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行业单位纳入监管并动态更新清单。健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督检查、信用监管和“12345”举报奖励,规范涉企检查,遏制重复、多头检查。
监管经费和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消防需求;推行物联网、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县级建立基层消防监管效能评价机制,每年开展综合评价;对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的移送追责,对主动补救、依法履职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采伐及采挖移植等特殊情形采伐管理,将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采伐全部纳入限额管理,并单列苗圃育苗、依法占用林地等四类除外情形,围绕限额编制分配、分类采伐规则、审批权限与监管衔接建立全流程管理制度。
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实行五年总额控制、分项指标分类管控。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时,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灾害需清理受害木的,可在县域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年度限额结余可结转后续年度,不足可提前使用下一年度额度并从下年度抵扣,须经县级申请、市级审核同意、省级备案;不同编限单位之间不得挪用,同一单位不同森林类别、起源之间不得串用。
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按坡度分档控制皆伐面积:坡度≤5°不超过20公顷,5°—15°不超过10公顷,15°—25°不超过5公顷,≥25°不得皆伐。公益林仅限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采伐,科研实验、有害生物防治、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形除外。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不得皆伐改造,禁止转为人工林,抚育采伐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执行。
采伐许可证按省属及设区市属国企事业单位、集体林地、飞地插花地分级核发。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凭申请书和承诺书发证,不再伐前查验;承诺造假或拆分申报者不再适用。采伐面积大于2公顷或蓄积大于120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公益林及独立编限单位须编制作业设计书,其余编制简易设计书。除告知承诺外,采伐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内的采伐须经相应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火灾、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伐,组织单位应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告并据实核销限额。审批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须双向推送许可核发、更新造林验收及限额执行信息,市级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限额执行情况,采伐失信行为记入台账重点监管。
本办法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明确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八类情形立案调查,涵盖考核巡查交办、单位自查缺位、隐患反复出现及单次检查发现多项隐患等触发条件,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管辖,配套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与安委会组织调查机制。调查组不少于3人,须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形成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中央和省级考核巡查、巡视审计交办,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单位未依法自查、明知隐患不消除或治理弄虚作假,同一基层生产经营单元同类隐患18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单次检查发现3项及以上重大隐患,以及列入重点清单且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均须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必要时组建联合调查组。上级部门可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县级以上安委会可组织调查本级部门管辖的隐患。
调查按确定方向、调查取证、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形成报告五步推进,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论证直接原因,从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和部门监管查找间接原因,结合履职情况、动机情节与认识态度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告须载明隐患单位概况、隐患情况、产生原因、责任落实情况、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
认定负有责任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需停产整顿的,按省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执行。对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设施、篡改隐瞒销毁数据、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验收、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按工贸、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教育、养老机构、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交通运输、水利、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煤矿、火灾、内河运输船舶和水上客运、邮政快递等行业领域列出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判定情形,作为第四条第八项的调查依据。
本审查要点面向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技术评审、抽查复核与异议评估,供管理部门、鉴别专家委员会及审查专家使用,不适用于放射性、感染性及与危险废物混合后污染土壤的鉴别审查;核心在于以原位优先、分类分区、科学规范、协调一致和风险管控为原则,统一鉴别方案编制、报告编制、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的评价尺度,并对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和急性毒性六类指标的识别、筛查与检测判定给出可操作规则。
本要点区分原位与异位两类鉴别报告。原位鉴别原则上在未扰动原状土条件下优先开展,充分整合既有土壤污染调查与修复数据;确需异位鉴别的,须在污染土壤离场前完成。布点方法按鉴别范围内超修复目标值点位数确定:少于5个采用分区布点法,大于等于5个且少于250个可任选,大于等于250个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分区布点法单个鉴别区域原则上不少于5个点位且每400平方米不少于一个点位;专业判断布点法须先对超修复目标值点位开展浸出毒性与毒性物质含量理论估算,按毒性由大到小排序筛选靠前点位,并在其周边0.5米范围内布点。
本要点对六类危险特性分别设定理论排除条件和必检情形。腐蚀性方面,若无强酸强碱大量使用且检测结果不存在pH大于等于12.5或小于等于2.0的情况,原则上可直接排除。易燃性、反应性可结合长期暴露未发生燃烧爆炸、未带入硫化物氰化物等情形排除;特征污染物含硫化物或氰化物时,折算硫化氢低于500mg/kg、氰化氢低于250mg/kg可排除遇酸分解反应性。浸出毒性以特征污染物最大含量除以10折算理论最大浸出浓度,超过GB 5085.3限值及未检测的特征污染物应列为检测项目,超筛选值污染物为必检项。毒性物质含量按GB 5085.6折算理论含量,超标倍数大于等于1的高毒性点位可直接判定为鉴别超标点位;急性毒性在未发生动物中毒死亡时可排除,存在不确定性时按GB 30000.18估算,LD50大于200mg/kg原则上可排除。
检测结果依据GB 5085系列标准评价。分区布点法下,鉴别区域内存在超标点位即该区域污染土壤具有危险特性;专业判断布点法下,超标点位及周边污染土壤具有危险特性,且若筛选的最后顺位点位检出超标,应继续选取5%至10%排序在其后的超修复目标值点位补充采样,直至最后顺位不再超标。异位鉴别以同一污染类型土堆的超标份样数是否达到HJ 298规定的限值为判定依据。危险废物方量方面,分区布点法按具有危险特性的鉴别区域面积与污染土层深度计算;高毒性点位及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的,垂向以超标样品所在污染土层为界,水平方向采用无超标点位连线法初步划定,再通过黄金分割布点法加密采样,加密点与超标点位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原则上加密一次,其他情形可加密两次,据此确定危险废物分布范围与方量。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据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归类,无法对应已有代码的按900-000-××归类管理,并明确分布范围与方量。属于HW24含砷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或HW31含铅废物的,应按HJ 2042要求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而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应执行HJ 662、GB/T30760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GB 30485,并对清挖、贮存、转移、处置环节提出环境保护管控要求。
本指南面向在役公路悬索桥索夹螺杆紧固力检测,以拉拔法为核心,规定检测原理、设备、流程与数据处理方法,通过张拉力—伸长量曲线斜率变化点确定临界张拉力并经修正得紧固力,配套抽检比例、补张要求与报告格式,覆盖建设期与运营期各阶段,其他桥梁及超声—拉拔法可参照使用。
拉拔法利用液压千斤顶对螺杆逐级施加张拉力,螺母松动会使张拉力—伸长量曲线斜率发生转折,取分段线性拟合交点对应临界张拉力,乘以修正系数K得到螺杆紧固力。紧固力低于设计值70%的螺杆应补张,短龄期桥按1.0~1.2倍设计张拉力补张,长龄期桥按0.9~1.0倍执行,张拉顺序由对角两侧向中间。
索夹螺杆紧固力不应低于安装设计值的70%。通车首个5年内每年均匀选取不少于40%螺杆、两年半内完成全桥一轮复拧;5年后无评估时每年抽检不少于25%,主塔至1/4跨区域不少于检测总数的50%,每索夹不少于2根,每4年复拧一遍。抽样须上下游对称、兼顾跨中与塔根等受力区段,锈蚀、滑移、异响等病害索夹应提高比例。
检测设备由千斤顶、油泵、输油管和千分表组成,千斤顶额定张拉力应大于1.2倍设计张拉力,油泵持荷达5分钟,千分表示值稳定性±0.02mm;千斤顶与油泵每6个月或单项目完成后重新校准,千分表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加载速率控制在5kN/s~10kN/s,持荷不少于3分钟,相邻两级伸长量增量差值超过前一级20%时应暂停检查,属设备问题的保留异常前数据续测,属螺杆自身损伤的试验数据作废并终止检测。
本办法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适用于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类指标,明确指标须先在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方可调剂。调剂分跨区域有偿调剂与自治区有偿调剂两条路径,按“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统筹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调剂为补充”确定调剂需求,并对价格、程序、资金和监管作出统一规定。
跨区域有偿调剂面向指标存量不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逐级向设区市申请跨县调剂,市域仍不足的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跨市调剂,价格按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亩·百公斤执行。自治区有偿调剂仅限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督察审计巡视整改涉及的违法占用耕地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清单项目,价格降为3.5万元/亩、7万元/亩、0.35万元/亩·百公斤,由设区市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优先使用本地入库指标。
指标调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进先出”,按形成时间先后选取并公示,杜绝“一对一、点对点”调剂;调剂成功指标不得再次有偿调剂。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市、县,次年不得作为跨区域调剂的供应方;供应方须已实现占补平衡且指标有富余。跨市调剂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充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调剂费用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投资预算,调剂收入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耕地恢复垦造、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耕地质量提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指标调剂不改变耕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管护责任不随指标转移。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操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依托权力设租寻租等情形,成交结果无效并依规追责,问题严重地方整改前取消调剂资格。
本办法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受理未完成的申请按原规定执行。市域内调剂办法由设区市参照制定,《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调剂库方案等5份文件同步废止。
针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等暂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本操作办法以预告登记为制度切口,打通“先签约、后达条件、再转移登记”的通道,兼及抵押预告登记、规划用地手续衔接与登记机构办理规范,意在盘活存量土地、规范二级市场转让秩序。
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投资强度不足等暂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但已确定后续开发投资意向的拟转让项目。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后即可申请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条件再办理转让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权属未登记或存在争议、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限制、依法收回、共有人未同意、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及其他法定禁止转让情形,均不适用。
申请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附条件的转让合同及预告登记约定;受让人与抵押权人可一并申请抵押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权利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变更、转移、注销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受让人可凭预告登记证明申请规划和用地手续,转让前已办手续的凭证明办理变更。各地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深化“一窗受理”,精简材料、压缩时限;达条件后凭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凭证申请转让及转移登记,地上建筑物竣工验收的可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围绕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衔接的原则,确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管理链条覆盖项目库、前期审批、计划与资金、实施监管、验收与信用评价全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行业管理,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指导协调与督促落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按职责承担审批、监管、计划编报等工作,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负总责。入库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期内在建或拟新开工、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四项条件;普通国道项目库报交通运输部审定,普通省道项目库由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项目经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普通国道报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设计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既有道路的,利用段须权属清晰、技术指标达标,涉及产权移交或管理权限调整的应在工可批复前签订协议。
省级补助资金建议计划须满足入库、各项批复与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完成、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等条件。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季度开展绩效监控,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审计调查结果作为后续规划与资金安排依据。对连续2年及以上存在补助资金结存的项目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后使用。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推进标准化创建,并通过信息系统按月报送进度。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全程参与;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满两年且符合条件及时验收,超过3年不申请验收的责令改正。存在未完成资金绩效目标、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规模标准、资金违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骗取补助资金、信息系统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提请省交通运输厅暂缓、核减直至停止项目所在地省级补助资金计划。
本征求意见稿以“严于国家标准、贴合省情实际、突出节约导向”为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工矿、交通能源水利、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特殊用地七大领域的省级建设用地标准体系。针对不同行业工艺特性与规模层级设定单位用地定额,并配套区域、地形调整规则,为设计审查、用地准入、土地供应与供后监管提供统一依据。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人均总量与单项双控:新建城市人均85.1~105.0㎡,人均交通设施用地不小于12.0㎡、绿地不小于10.0㎡,其中公园绿地不小于8.0㎡,山地及特殊城市经论证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建制镇新建镇区人均控制在80~100㎡。宅基地按区域分档:城镇郊区及人均耕地少于667㎡的平原地区每户不超过134㎡,667㎡以上平原不超过167㎡,山区丘陵不超过200㎡。开发区产业用地占比不低于60%,新建主干道宽度原则上不超过40米,绿地与开敞空间不超过10%,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大于7%、建筑面积不大于15%。
工业项目按31个行业类别设定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值,采矿、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等分行业给出定额指标。公路按等级与Ⅰ、Ⅱ、Ⅲ类地形分区控制;光伏按组件效率、纬度、地形与安装方式计算,其他装机容量按10MW指标线性折算;风电、变电站、换流站分电压等级设定站区围墙内用地上限。抽水蓄能生产生活区原则控制在6公顷以内。
党政机关、公安、司法、科研、文旅、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防灾减灾等设施分类设定容积率与用地定额;给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按规模分级控制。本办法另附指标解释,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计算口径,层高超过8米的建筑面积加倍计入容积率。
本导则面向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覆盖混凝土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四类流动式机械设备,明确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各方安全管理职责,以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设备进场验收、人员持证与交底、定期检查维护为管理主线,并对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叉车等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须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上(下)管线等真实完整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管理制度、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核查进场设备资料与人员资格、组织验收;分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商分别编制专项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监理单位将流动式机械设备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审核资格、检查进场设备并巡视作业过程。
作业场地及通行道路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应处理,设于工程结构上时须验算承载能力并经设计单位确认。进场设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历次维护记录、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及进场前检查维护报告,验收合格后悬挂验收合格牌。严禁擅自改装或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安全保护、保险、报警装置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台班使用前后检查、试运转,严禁超载、超速或扩大使用范围。边坡、基坑周边停放荷载不得超设计地面荷载限制,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执行JGJ/4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场地道路、作业环境及设备安拆、检验检测、运行状态与操作规范性,隐患立即整改;监理发现严重隐患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混凝土泵车就位及每次移位后检查场地、支腿垫板与整车倾斜度,倾斜度不得大于3°,布料杆全伸时不得移动车身,需移动时折叠固定且速度不超过10km/h。土石方机械严禁在距各类管线1m范围内作业,临近基坑支护结构谨慎操作。桩工机械风速12.0m/s及以上时停止作业,大于13.9m/s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实施每日使用前检查和月度至少一次检查。升降工作平台三台及以上同场作业设专人指挥协调,严禁超幅、超高、超载、超员,停用超3个月复检、超13个月年检。
本办法针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不清、账目混用、移交扯皮等突出问题,将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纳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明确归集来源、使用顺序、公示频次与审计触发条件,并以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全省物业管理平台信息归集和信用惩戒为约束手段,构建从归集到监督的全流程规则。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仅受托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参与前期合同协商,合同未约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管;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设一个专户,名称由小区名称、管理人名称与“公共收益专户”构成,未经业主共同表决不得变更或撤销。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共有部分收入的30%。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余用途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的维修项目不得从中列支。工程类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须审价。管理人对资金、资产、资源建档并设共有资产标识牌,实行“一物一码”;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示上季度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同步线上告知。
年度收支20万元以上的小区每年审计一次,合同终止、任期届满、主任离任、20%以上业主提议、5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等情形也应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列支;拒不审计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审计,逾期可授权居民委员会代为审计。物业服务人逾期不移交资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侵占、挪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非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本导则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消防技术标准适用不清、改造形式界定模糊、现行标准难以全面执行等实际问题,明确改造范围内的防火技术要求原则上执行现行标准,同时按改造形式分类给出可适用原标准的边界与条件,并以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作为项目决策的前置程序。导则适用于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既有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改造,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历史建筑、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等情形。
本导则将改造划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土建修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五类。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消防分类改变,或功能与平面布置改变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单体总建筑面积50%的,按整体改造定性;不超过50%的按局部改造,其中改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或不超过单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20%的,可按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处理。改造不得降低原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涉及扩建的原则上不得向原轮廓外扩展、不得增加消防建筑高度或消防层数。
建筑与结构防火方面,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分类跨大类或升为更高类别的应整体改造并按现行标准执行;防火间距仅在外围护结构改动时纳入审查,间距既不满足现行标准也不满足原标准的,须采取相邻外墙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或辐射热论证等补偿措施。消防给水与防排烟按改造形式区分: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执行现行标准,内部装修、修缮、机电专项改造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区域增设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系统可仅在改造区实施,但须为其他区域预留接入条件。消防电气要求整体改造执行现行标准,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确有困难时不低于原建造标准。
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以及涉及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改造,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宜开展。研究报告须附汇总表,说明原建造依据、改造前后消防分类与耐火等级、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及加强措施,并给出改造可行性的明确结论;经评价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本意见由省委、省政府印发,以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双领先”为锚定目标,系统部署生态环境友好型自由贸易港建设。到2030年重点产业和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初步形成,生态环境质量迈向国际一流;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与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全面建成生态品质卓越、绿色经济繁荣、低碳循环高效、风险防控有力、治理智慧先进的自由贸易港。
本意见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生态准入、空间约束、开发强度管控作为刚性约束,严守三条控制线,分区管控符合性评估纳入规划实施总结评估。全域布局上,支持海口建设美丽城市先行区、三亚建设“无废城市”和生物多样性友好型城市、洋浦建设近零碳园区,中部市县建设生态型城镇,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格局,推进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南渡江等流域“三水统筹”和全域美丽海湾建设。
本意见明确严格产业绿色低碳准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到2027年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平稳推进2030年禁售燃油车。资源利用方面,建设“无废岛”,到2030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85%;强化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推行海域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低效闲置用海退出机制;从严审批新设矿业权,到2030年大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比例达100%。
本意见提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到2030年全省红树林面积不低于7948公顷,珊瑚礁、海草床保护修复面积分别不低于100公顷、50公顷;推进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全链条改革、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流域生态补偿扩面,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碳标识与环境认证互认。保障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划审查中做好衔接,依托“2+N”标志性工程实施低碳示范、山海联动治理、蓝碳科技创新等重大工程,实行项目化滚动推进。
本办法将海洋牧场试点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围绕“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发展思路,打通选址、申报、审批、资金、实施、验收、管护全流程,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与监管主体职责,以及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分工。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和海洋空间规划,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养护型项目以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的,未获中央资金支持的由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立方米;已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再申请不超过500万元后期管护补助。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须已建成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方,构件礁、投石礁分别按每空方不超过500元、200元补助,企业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中央财政补助的国家级示范区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监管;招标、监理、合同管理依法执行。项目原则上在财政资金首次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验收,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须含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前期环节者回避,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验收结果公示7天以上。未按期验收、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或生态事故等情形,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并处置财政资金。
建成项目5年内须移交企事业单位管护,未移交的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管护主体由市县公开遴选、专家组初评后报省审查,并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每3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和综合生产效益双评估。办法鼓励建设休闲海钓示范基地、打造“拎包入住”的全产业链平台和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拓展深远海立体开发,并配套用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增殖放流、科技攻关和渔业产权抵押、海洋碳汇交易等融资支持。
本手册面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的大中型水务工程,涵盖水利与城乡给水排水两类工程,小型项目参照执行。其核心是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职业健康、行为规范、应急管理和安全标识统一到可操作的标准化图式中,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审批、现场布置与防护设施定型化,压降生产安全事故与施工环境影响。
手册以高边坡、深基坑、洞挖、模板支撑、脚手架、拆除爆破、起重吊装、有限空间、顶管等主要危险源为单元,逐项给出量化控制参数。如高边坡坡顶截水沟距坡口不小于5m、防护栏不低于2.0m;深基坑监测水利工程每日不少于1次、汛期加密至每4小时1次,城乡给排水工程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洞挖空顶距不大于2m、爆破后15分钟方可进洞;有限空间每15分钟记录1次气体检测数据,照明按一般36V、金属结构内24V、潮湿环境12V分级;顶管顶进速度不大于50mm/min、轴线偏移不大于50mm、地面沉降预警值30mm。通用防护则统一临边栏杆高度、洞口盖板规格、安全网目密度与钢丝绳夹布置。
手册将施工布置、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系统纳入同一标准化框架,明确围挡高度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m、其他路段不低于1.8m,场地硬化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主干道厚度不小于200mm,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m²、每间不超过6人,食堂与污染源距离大于30m。消防部分细化灭火器配置密度、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启动条件与消防栓间距不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
手册规定三级安全教育总学时不少于50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32学时,明确施工现场“十不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与班前会流程;应急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预案编制、队伍物资、演练响应展开,要求每年至少1次综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按黄、橙、红三级预警规定防台防汛停工撤离措施。标杆引领部分将航拍监控、视频监控、安全体验区和工地联合党支部建设作为可选提升内容。
本手册由项目法人统筹、监理监督、施工落实,建设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检查,安全生产费应足额支付、专款专用。
本认定标准用于规范湖北省低效用地认定,对象为经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确定、布局散乱或利用粗放且具盘活潜力的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划为低效工矿仓储、居住、商业服务业和其他四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联合发改、经信、住建、税务等部门开展调查评价,市县可细化补充具体标准及排除情形。
低效工矿仓储用地涵盖禁止类、淘汰类或与片区产业导向不符的产业用地,列入“关停并转”“退二进三”“退二优二”计划的用地,已闭坑未整治修复的采矿用地,建筑系数或容积率低于约定或控制指标80%的用地,建成后2年及以上未投产或停产1年及以上的用地,以及连续3年亩均税收低于约定或同行业平均40%的用地。
低效居住用地包括纳入再开发、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规划计划的用地,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景观风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以及房屋质量较差、危旧房屋占比达50%及以上的用地。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在此基础上增加空闲地块面积达30%以上或长期空闲、亩均税收低于同行业平均40%等情形。
其他类包括纳入村庄改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计划的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不含宅基地和农用地,以及空闲或废弃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能耗要求的用地鼓励纳入盘活范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科技创新、基础研究、保障民生、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用地,经主管部门认定可不纳入。
本补充定额针对西藏自治区新建、扩建及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部颁《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框架下补充高原地区缺项子目,覆盖土方开挖、石方开挖、土石填筑、混凝土、砂石备料、钻孔灌浆及锚固、其他工程共七章并附施工机械台时费补充定额,作为编制和审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依据。定额章节排序与部颁建筑定额对应,部颁总说明及章说明同样适用,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定额子目按海拔不超过2000m编制,超过2000m的地区依所在地海拔及规定系数调整人工、机械消耗。枢纽工程以拦河坝或水闸顶部海拔为准,无此建筑物时取厂房等主要建筑物顶部;其他工程取渠(管)道、隧洞或堤防顶部。跨海拔分区项目可按主要建设内容所在分区确定系数,也可按投资比例综合分析确定。机械调整范围限于燃油动力机械(不含凿岩台车、锚杆台车)和电动空气压缩机。
各章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土方、石方为自然方,填筑与回填为成品方或压实方,混凝土为成品实体方。材料消耗量中以括号标注的数量属未计价装置性材料。定额中"每增运""每增减"表示超出子目设置范围后每增加一单位距离或增减一单位厚度所对应的定额调整数。
补充子目集中回应西藏施工条件:人工与机械开挖冻土、机械破碎冻土、挖掘机挖淤泥流砂并配自卸汽车运输、长臂挖掘机挖土、破碎剂胀裂开挖石方、洞内装岩机装渣运输,以及无人机运输材料按额定荷载以t·km计量,运输距离取上料点至下料点水平投影距离与垂直高差之和。其他工程另列透水砖与透水混凝土路面、生态袋及生态混凝土护坡、抗冲植生毯、PVC滤水(排水)管、聚氨酯喷涂保温等子目。
本补充定额须与《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配套使用。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取消拌制费,直接送至仓面时另取消运输费;混凝土面插筋按锚固长度分档,仓面外预留长度按0.2m编制,超出部分按公式调整钢筋用量。
本办法针对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撤销、规划、保护、利用与监督全流程作出统一规范,明确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市县分级监管、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权责架构,以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划审批和“一张图”监管为主要管控手段,将省级自然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一般控制区管理。
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省级自然公园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设立须具备资源典型性、规模集中、边界清晰无争议、有明确管理单位等条件,由市级林草部门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林草部门,经评审委员会核实、考察、评审、公示后批复。范围与功能区调整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仅限国家及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撤销以价值丧失且无法恢复为前提。垦区及国家重点林区由北大荒农垦、大兴安岭林业、龙江森工、伊春森工四个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申报。
规划是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管理单位应在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或修编,规划期一般十年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经省林草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细化生态保育区与合理利用区:前者以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可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后者承担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等功能,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索道、滑雪场、游乐场及人造景观等须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园内仅允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文体活动及配套设施等有限人为活动,禁止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风电光伏电场等开发活动及违规排污、倾倒固废等行为。设施建设坚持不占、少占、集约占地,林草部门与管理单位共同审查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及影响,重大项目、索道滑雪场等影响较大项目及考古发掘、矿产资源勘查等须征求省林草部门意见。
管理单位应建设“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和动态变化档案,实行巡护制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监测人类活动。省林草部门依《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负责属地监督,市级和集团公司每年12月底前报送建设管理与资源保护情况。对保护不力、破坏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园可约谈管理单位及县级林草部门负责人,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修复责任与赔偿。本办法有效期5年。
本意见面向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手续不全而无法登记的工业项目,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为原则,通过市级统筹、区县负主责、部门并联办理,按“摸排研判—建台账—出意见—办登记”流程处置。适用项目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环保消防强制性规范;闲置土地、关闭退出类化工企业、限制类与淘汰类新建项目及工业地产类项目不纳入。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各区(县)政府组织街道、园区及本级部门摸排未办证工业项目,形成清单报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工信部门审查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性,住建、城管、税务、国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出具认定意见或追缴相关费用。
用地手续不全的,依法处置后补办:征地滞后、规划调整等情形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可不予处罚;四至清晰无争议的,以实测界线确定宗地界址,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现状工业用途协议出让补办,出让年期与原批准年期一致,涉及农转的按程序补办。规划手续不全的,区分已许可且相符、移位加层扩建尚可改正、未取得许可三类,分别核实或依法处置后出具规划核实认定意见,不再重办规划许可与竣工认可;报审方案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研发设计中试设施可另计且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
未验收备案项目分类处理: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且未改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此后建成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合格,或经第三方审图机构按原设计规范审查、整改评估合格后由住建部门出具意见。未完成质量竣工验收的,凭有资质机构检测报告出具意见;涉及人防工程的须完成防护密闭功能、通风、给排水及电气等专项检测,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由国动部门出具意见。违法建设按是否可改正分类处罚,位移、高度、外立面、3%以内面积误差及工艺变化引起的附属设施差异等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可不予处罚,经济困难的可经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且不计加处罚款。
资料遗失的可补证或复印存根,能以档案查询出具来源意见的不再补发;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除法定不予登记情形外按原用途分别登记并在簿中记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分割登记,记载专有与分摊建筑面积及独用土地面积,共有部分按业主共有登记;仓储物流类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以分层分级管理替代动辄走法定修改程序的做法,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日常调整拆为局部维护、技术修正、实施深化和清单管理四条通道,每类对应明确的适用情形、审批层级与公示时限,并以“一张图”入库和全过程留痕作为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局部维护单次不超过单元面积30%,同一单元累计超过50%即退出该通道、回归法定修改;技术修正与实施深化分别依据技术修正适用清单、实施深化适用清单执行,公示时限按类别区分不少于3日公告、10日或30日公示。五份附件构成操作主体:两张通道清单、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负面清单、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形清单及名词解释,其中“允许兼容”“需论证可兼容”“禁止兼容”三级判定,以及“视为符合”情形的直接适用,是弹性管理的主要接口。清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适时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保护对象包括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市、旗县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整体传承、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维护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突出多民族交融的文化特质。
旗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承担巡查、现场保护与隐患排除,嘎查村(居)委会可通过村规民约配合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市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旗县区住建部门承担普查、申报初审、规划实施、修缮管理与日常巡查,自然资源、财政、城管、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协同。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基础设施提升、日常管护、宣教和数字化保护,并鼓励社会捐赠、文旅收益反哺、申请上级专项资金等多元筹集。
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制定,重点突出晋商民居、边塞军事建筑、近现代工业建筑、民族特色建筑等地方类型。建议名单须经专家论证、公示不少于20日,报本级政府确定公布,公布后30日内逐级报自治区住建部门备案,数据录入自治区平台动态更新。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的建筑,应暂停拆除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和整体性保护,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原则,编制保护图则,落实保护责任人制度并签订责任书;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批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维护修缮可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
保护范围内严格管控建设活动,核心保护范围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须符合高度、体量、风貌控制要求并保持景观视廊协调。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取土、占用保护规划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刻画涂污及擅自设置广告牌匾等行为。鼓励通过主题场馆、传统节庆与民俗展演、特色民宿与老字号商铺、长城黄河万里茶道文旅线路和研学基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实施活化利用,利用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外观和传统风貌。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意见以正面清单加联合审查为主线,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清晰存量建筑改作他用的条件、程序与收益处理,区分临时与永久转换用途实行差异化准入。集体土地上合法非居住存量建筑可参照执行,涉及文保、人防、保障性住房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转换用途不改变土地用途、年限、主体及原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超5年且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超2年;永久转换用途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并可变更登记,要求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超5年。申请须满足十三类条件,涵盖不触碰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近期征收和拆除重建、建筑可靠性达A/B级或Ⅰ/Ⅱ级、不增加容积率与高度层数、剩余土地年期不少于6年、不得变相作商品住宅,产业用地转换另设达产评估与区块限制。
流程为申请人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区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签订监管协议、出具书面意见、办理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联合验收。联审意见须载明转换年限、用途、出让金或年收益及监管责任单位;转换前后涉及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建筑、公益性用途、国家支持产业的,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临时转换须另签临时利用合同,永久转换须调整规划条件并办理出让合同变更与出让金补缴。
补缴出让金或年收益按原收储主体分成体制市区分成,其余用地按市区5∶5分成。临时转换年收益按转换前后用途标定区域价差额计收,总额为年收益乘利用年限;列入过渡期免缴情形或经认定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5年过渡期内免缴。临时转换首次不超过5年,延期每次不超2年,总年限不超剩余年期且不超15年,期满可申请永久转换或退出恢复原用途。
建筑内部业态调整、符合免于规划许可正面清单的临时转换,可直接办理施工、消防、生态环境、竣工手续,无需走转换流程,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先行听取意见并协调。清单外擅自转换或期满未恢复原用途的,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查处;存量项目纳入台账跟踪与信息共享,施行前已临时转换的由区政府评估产出效率并补签监管协议与合同。
本办法围绕土地储备全流程建立统一规则,覆盖机构与职责、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土地收回收购、补偿标准、入库管护与出库供应、资金管理及监督等环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核心在于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储备规模与时序,以项目实施方案和“用地清单制”约束实施,以入库标准和补偿奖励规则规范收储,以专款专用和绩效评价管住资金,依托土地储备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运行、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监管资金及形成资产、审定预决算并组织绩效评价,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职责配合。三年滚动计划综合用地需求、市场调控、开发现状和资金保障能力确定储备规模,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纳入年度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实施主体为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接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确定。实施方案须载明用地规模、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实施必要性、周期时序、前期开发、资金收支平衡、实施效果、风险防控和绩效目标,市本级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区(县)项目由区(县)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前期开发需完成土壤污染、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管线等调查评估,保护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和地质遗迹,完成规划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电力、供水、排水、通信、燃气、供热和土地平整等配套建设。土地收回区分无偿与有偿两类: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划拨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依法报废、闲置满两年等情形可无偿收回;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等情形应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可收购。收回收购履行告知或申请、征询规划、权属调查、勘测定界、不动产评估、签订合同、组卷报批、注销或变更登记、土地移交、入库十项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一般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补偿金额按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综合确定,或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扣除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的40%。按期交地的给予奖励,按补偿总价分段计算:100万元(含)以下部分8%,100万至1000万元(含)部分6%,1000万至5000万元(含)部分4%,5000万至1亿元(含)部分1%,1亿元以上部分0.5%,总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入库土地须产权清晰,取得方式程序合规、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且已完成注销或变更登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的土地,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前不得入库,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可先行收储入库但须在供应前完成考古。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入库后可自行管护、委托管护或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短期内不具备供应条件的可探索综合开发利用,期限一般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市级部门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机构日常经费与储备资金分账核算。资金来源包括已供应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开发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及经批准的其他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限于收储土地价款与补偿费用、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前期开发支出,以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土壤污染调查修复、供应前评估评价普查和管护围栏围墙环境整治等费用。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调剂按预算调剂规定执行;专项债券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资金使用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报批,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和申报实施。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托济南市土地储备动态管理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定期报告地块明细及业务开展情况,区县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活动,以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为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预算保障。核心举措包括划定保护范围与名录管理、严格占用审批与禁止行为、生态修复责任与碳汇交易机制,以及依托国际红树林中心开展国际合作。
红树林湿地应列入重要湿地名录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对象涵盖红树植物群落、滩涂、潮沟、浅水水域及栖息野生动物。集中连片湿地通过自然保护地等方式严格保护并设立标志;零星分布或功能退化的湿地优先综合整治修复,无法原址保护的经评估可依法移植。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国家重大项目或防灾减灾确需占用的须经省级以上部门评估并办理手续;线性工程无法避让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现状调查、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采取减轻不利影响措施。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植物或过度采摘种子,科研医药等特殊需要须依法审批并按批准内容执行。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物种,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与外来物种管控,逐步替换损害乡土红树的外来物种。加强候鸟资源调查监测,优化夜间照明布局,施工及无人机使用须防止干扰候鸟,禁止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行为。
生态修复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结合,采用乡土红树植物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擅自占用造成损害的,责任人须自行或委托修复并申请验收,不合格或逾期的由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无法修复的承担赔偿责任。建立碳汇计量、底价评估、市场交易、金融支持的全链条红树林保护碳汇交易机制,鼓励认购碳汇实施替代性修复。市政府建立统一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补偿范围、标准、程序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支持国际红树林中心高标准建设运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参与构建红树林保护国际协作体系,促进知识共享、合作研究、技术交流等国际合作,加强与候鸟迁飞通道沿线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保护协作。自然保护地、河道海域内的红树林湿地保护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完成征收和拆迁补偿的腾退土地,以依法合规、安全管护、公益优先、出让优先为原则,管住“乱倒、乱建、乱占、撂荒”,同时把暂不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有序用于公益和民生用途。核心是分类施策、正面清单准入、审批备案留痕、收入专账管理、到期清场验收、属地担责。
腾退国有土地中,已纳入政府储备的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规定执行;未纳入储备的由属地区管委会梳理底数、制定临时利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腾退集体土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公益类用途,民生配套、工程配套及短期经营性用途列入清单,清单以外一律禁止;集体农用地仅限高效示范农业等不改变农用地属性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集体农用地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续期须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审批。
集体土地公益无偿使用须经属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协议,使用方自行承担管护与恢复责任;经营性利用须由第三方评估租金底价、编制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公开招租。临时利用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净利润由属地区管委会与市国控集团按1:1分成,严禁坐收坐支、账外循环、私分收入。临时利用统一向市城改办备案并实行台账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签协议中,存在未经审批、期限过长、未公开招标、不符合正面清单、近期拟开发等问题的,3个月内整改并备案,其余1个月内报备。
到期前60日送达清场告知书,到期15日内完成拆除清理、恢复原状并组织验收;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提前收回的,租赁费据实结算,政府不支付补偿。属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公司为管护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指导,市城改办负责备案管理;管护内容包括连续围挡、裸土覆盖与洒水降尘、日常巡查制止私搭乱建和偷倒渣土、隐患治理与汛期防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国控集团组织多部门联合巡查,建立问题清单、限期销号;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占用、处置腾退土地或建设永久性建筑,履职不到位、擅自出租、违规处置收入的依规依纪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本指南面向常州市节水评价的实操环节,统一了水利规划、水利建设项目、非水利规划和非水利建设项目四类对象的评价原则、范围、程序、指标与技术方法,并明确节水评价分别嵌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六章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同时建立登记台账与登记表跟踪实施情况。评价以现状水平年与规划(设计)水平年双水平年对照,围绕现状节水水平、节水目标、节水潜力、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方案和结论建议展开。
水利规划与水利建设项目以供水为主,评价对象为供水范围内农业、工业、城镇生活等重点用水户,水利规划重点论证新增供水必要性,水利建设项目执行SL/T 834并重点论证节水与开源的关系;非水利规划与非水利建设项目以用水为主,评价对象为规划涉及行业(区域)或项目本身,非水利建设项目在用水合理性分析基础上强化节水评价,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均纳入。
本指南按生活、工业、农业分别给出推荐公式:生活节水潜力由管网漏损率差值与节水器具普及率差值测算,不采用规划与现状生活用水量差值法;工业按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用水重复利用率、管网漏失率测算,规划水平年取值应为现有企业节水改造后达到值,而非全部工业综合值;农业以现状实际灌溉面积的存量灌溉面积为基准,规划水平年亩均净灌溉水量取存量部分单位面积达到值。
节水指标分用水量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两类,涵盖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及下降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再生水利用率、用水计量监测率等,目标值需与上位规划及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协调,并参照经济发达、丰水地区标准评价先进性。本指南配套节水评价登记表和资料收集表样,要求建立登记台账,准确填写登记表,及时跟踪评估评价实施情况。
本指南适用于常州市域内上述四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编制与审查,评价范围原则上与规划供水范围、工程供水范围或水资源论证范围一致,资料应采用公报、年鉴等公开发行数据,规划数据依据正式批复文件,不足时开展补充调查、收集和监测。
本规定是韶关市区(浈江、武江、曲江)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统一技术依据,覆盖用地分类与“三线”管控、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建、场地与建筑控制、交通市政设施、综合防灾、地下空间、景观风貌及规划条件核实全链条,以分区分类管控和量化指标为手段,替代原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衔接。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附录与条文一并遵守,有效期五年。
规划分区按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六类划分,城镇发展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按“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除有限人为活动外仅允许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零散地块须与周边整合,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收储用于公益性项目。土地兼容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30%,商业兼容居住、居住兼容商业的计容面积不超过20%,其他情形不超过40%。
住宅新供地项目按《住宅项目规范》限高80米,2025年5月1日前已审批项目按原批准高度执行,但2027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新规范执行,确需超过80米的须专题论证并报市规委会、市政府批准。建筑间距以日照为核心,新建住宅每套至少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不低于1小时;托幼生活用房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不低于2小时。建筑退让按红线、道路、高架立交、轨道、公路、河湖、绿地广场、护坡分项控制,地下室外墙退让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小于5米、确有困难不小于3米;高度超过100米的塔楼每增加10米退让道路红线增加1米。学校主出入口须预留不小于3.5米宽接送车行道,并设置进深不小于20米的集散广场。
公共设施按市级、片区级、居住区级三级配置,居住区级细分为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对应人口规模5万至10万、1.5万至2.5万、0.5万至1.2万和1000至3000人。停车配建区分住宅、商业等类型,住宅部分地面停车位不超过总数10%,“三旧”改造项目不超过15%,机械车位计入比例按地上80%、地下70%折算。消防站按每4至7平方公里一处设置,须满足5分钟到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面积或地面总建筑面积3%配建。规划条件核实中,灰线验线位移误差不超过±5厘米,正负零不超过±20厘米,单个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500平方米,超差且可整改的须先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核发合格证。
本标准以“多规合一”为背景,统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各环节的用地用海分类口径,替代原有土地、城规、海洋等分散标准并行局面。分类体系采用三级结构,设24个一级类、117个二级类、157个三级类,覆盖陆海全域及地上地下空间,并按调查、规划、管制不同场景规定使用深度。
二级类为国土调查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全国国土调查以一级类、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用于专项和补充调查;总体规划原则上使用一级类,详细规划和市县专项规划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用途管制、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以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为管理依据。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三调”及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建立对应关系,与湿地保护法湿地范围单列对照。
国土调查中用途改变未达新用途验收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地方可将总体规划中重要蓝绿空间、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细分至二级类,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对公益性、用途确定的用地优先采用三级类,经营性用地可按一级类管控并在实施阶段细化。支持规划用途弹性表达,详细规划阶段暂不明确具体用途,实施层面再行明确用地性质和指标。地方可制定分类实施细则,对二级、三级类进一步细分增设,并在“一张图”中增加管理标注。
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分用地兼容和混合用地两种形式。用地兼容指单一用途地块配建从属、配套功能,兼容功能计容规模占比最高不超过30%,地块整体仍按单一用途管理。超出兼容比例和功能要求的,以两种及以上用途组合表达为混合用地,主导功能按建筑面积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确定,混合比例按建筑面积计。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产业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设置混合用地。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不动产登记须载明兼容或混合用途、比例等信息,登记簿附记栏注记约定比例。
用海分类设渔业、工矿通信、交通运输、游憩、特殊用海及其他海域6个一级类、16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纳入相应用海分类,沿海滩涂列入“湿地”一级类,围填海形成陆地按陆域用地分类。地上地下空间用途在表1代码前加AG或UG标识,未列用途按补充分类执行。非建设空间在核心保护目标不受损害前提下,允许开展民生改善、科研监测、自然教育及适度绿色产业等建设活动。
本指南针对历史文化遗产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类型替代空间、保护范围外统筹缺位、管控边界不明”的问题,建立统一的历史文化空间分类体系、层次体系与划定规则,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提供空间界定依据。其核心是把分散的文物保护管理要求转译为可入库、可管控的空间边界。
本指南将历史文化空间分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景观区、历史文化空间单元与历史文化保护线。富集区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作为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组成部分,分一般类型与文化线路型,可跨省域联合划定;景观区在市、县区级总体规划中划定,属国土空间规划二级分区,与同层级其他二级分区不交叉、不重叠;空间单元在详细规划中划定,属特殊编制单元类型,重点精准定位保护线并细化形态管控;保护线统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世界遗产区和缓冲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边界。
景观区细分为农业水利遗产、历史性城市景观、工矿业设施遗产、红色资源展示、人文风景名胜、军事形胜、传统村落、重要大遗址、线性遗产、复合景观及其他重要历史景观共十一种类型,识别需综合功能关联性、要素构成整体性、视觉联系性与省域景观网络关联性。空间单元按与景观区的区位关系分两类:景观区内依遗存分布与环境特征识别,范围较小时可整体识别为一个单元;景观区外,省级保护级别以上遗产宜识别为单元,规模较小、价值较低的可纳入其他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划定遵循整体保护、活化利用、空间统筹、分级分类四项原则,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图。景观区划定须保证区域自然地理环境与国土空间景观完整性,涵盖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考虑展示利用功能完整性与居民生活便利性;城镇发展区内可将重要历史城区划为景观区,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宜划定。空间单元边界尽量不切割权属界限与行政边界,选择稳定清晰的人工或自然地物界线。成果按GB/T 39972-2021逐级汇交纳入规划“一张图”,并依据规划体检评估动态维护类型与边界。
本指南为征求意见稿,当前侧重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已在山西、湖南、甘肃、云南开展省级试划,建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发布后设过渡期开展培训与试点推广。
本规范为国土空间信息模型(TIM)的数据框架立统一规矩:以本体论为方法论,把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数据组织成可计算、可推理、可追溯的对象体系,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CSPON)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主体内容是五层数据框架、空间本体划分、属性关联、关系构建、规则构建与模型计算,并给出五类规划业务流程的适用场景。凡涉及数据框架构建、管理、共享与应用的,均按本规范执行。
数据框架分为数据资源层、空间本体层、业务规则层、模型计算层、应用场景层。空间本体以对象层、属性层、关联层、规则层为核心底座,按对象化、要素化、全息化、智慧化四项原则构建,推动国土空间从几何表达转向语义计算。数据资源层依托“一张图”数据及外部数据,不改动既有基础数据层的权威性,本体协同层在其上实现跨层级、跨业务融合。
空间本体按“空间单元—空间对象”递进组织。空间单元与管控层级衔接,管理单元分国家、省、市、县(区)、乡(镇)五级,不得交叉重叠,下级完整覆盖于上级,“三区三线”图斑不得跨单元切割;标准单元分城镇、生态、农业、海洋四类,边界连续闭合、主导功能一致。实体对象与城镇、农业、生态、海洋四大功能空间对应,分类引用GB/T 13923、GB/T 21010等现行标准,不重复定义。管理对象与业务流程匹配,覆盖规划、开发利用、用途管制、保护修复、确权登记五类,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储备、供应、供后监管,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增减挂钩、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以及宗地、宗海、逻辑幢等。
属性分基础、空间、状态、管理、评价五类,按城镇、农业、生态、海洋四类空间分别关联。关系分空间位置、层级归属、时空演变、业务串联四类,以“对象—关系—对象”统一表达,采用知识图谱承载显性语义、向量表征支撑机器计算。规则分管控规则与传导规则:管控规则以标准单元为基准,含空间约束、指标控制、管理约束、状态评价、策略引导;传导规则沿管理单元层级链条实现指标分解、功能传导、落实核查、传导校核与反馈,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上层要求。规则以规则编码、适用对象、触发条件、判断逻辑、处置要求五要素表达,判断逻辑宜用SWRL描述。
实例构建按语义抽取、对齐融合、知识校验、增量更新路径,把空间本体转为可计算知识。模型计算由大模型承担语义解析与结论解释、规则引擎承担符号推理、知识图谱承载符号化知识、知识向量承载语义表示,形成“语义解析—知识汇聚—规则推理—结论解释”链条,支持单指标、综合、时空对比与纵向演变评估。知识服务输出监测评估、预警推送、传导校核、决策支持四类服务,结果应可追溯至本体对象、属性、关系与规则。适用场景覆盖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测、评估全流程,并可按需向自然资源管理其他场景拓展。
本规范针对“一张图”服务平台各类服务资源接口缺乏统一技术约束的问题,规定接口的总体要求、资源分类、技术要求、管理流程与质量监控,并以服务注册信息、接口注册发布两个规范性附录固化元数据与流程。适用于国家平台建设,以及数据、工具、模型、应用等服务资源接口建设和各级各部门间服务共享交换。
服务平台统一入口输出数据服务,经资源目录编目、治理融合后发布,并接入相关部委及各级部门服务形成分布式服务目录,数据共享交换执行 GB/T 45800.2—2025。工具服务按通用、业务、大模型类划分,以 Web 应用、API、SDK 三种形态开放;应用服务通过统一门户整合既有平台系统,面向“大管家”、规划、修复、审批、防治、执法等场景分级分权限共享。
本规范按 OGC、Web Service、RESTful、gRPC、AI 智能服务接口分别明确适用场景与技术依据,OGC 服务遵循 1.3.0 标准,三维服务支持 3D Tiles、I3S、S3M、M3D,AI 接口兼容 OpenAI、REST 及 MCP 协议。实现约束要求 HTTP/HTTPS 通信、JSON/XML 与 UTF-8 编码,公共接口仅用 GET、POST,路径按“/工具名称/接口类别/接口名称”组织且含主版本号,资源名用名词复数;工具须提供描述说明、能力列表、更新日志、健康状态检查四个无参 GET 接口,异步接口以 Job 结尾并含任务提交与状态查询两个子接口。安全上强制 HTTPS、敏感字段国密加密,认证支持 OAuth2.0/API Key 或 CAS 3.0/token 双模式,权限基于 RBAC,并记录审计日志。
本规范将接口管理划为注册申请、规范审核、发布、调用、下线、归档六环节,注册信息与发布流程按附录 A、B 执行。调用环节要求超权限自动拦截、按用户等级限流、建立超时重试熔断与链路追踪;下线须先评估条件、制定迁移计划并通知使用方;归档保留接口文档、定义规范及调用日志至少 3 年。监控覆盖请求量、响应时间、错误率、可用性与资源使用率,并对节点信息、监控频率、展示方式作可视化配置。
本规范为征求意见稿,标准计划号 202531012,由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牵头,会同浙江、江西、深圳等地单位编制,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面向全国“一张图”服务平台各类集成工具的开发和改造,按API、SDK、Web页面三类工具分别设定技术门槛,把数据输入输出、版本号规则、部署模式、测试与打包签名、安全防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统一约束,解决工具开发标准不一、数据格式混乱、配置方式各异、部署运维碎片化的问题。
API工具须走HTTPS、JSON或XML交换、UTF-8编码,接口遵循RESTful风格,具备身份认证、参数校验、防SQL注入与XSS机制,支持异步处理与限流熔断。SDK工具不限定开发语言但须跨平台主流语言,类库命名参照驼峰规则,返回结果用通用JSON结构,禁止硬编码,须提供类库清单与公共方法说明。Web页面工具兼容主流国产操作系统与浏览器,前端符合HTML5、JS适配ECMAScript 6,URL控制在200字符以内,界面按嵌入、弹窗、新网页三种集成方式统一标题栏高度100px,通过PostMessage与调用方通信。
数据输入支持实体数据、文件地址、数据库连接参数三种方式,几何数据采用GeoJSON、WKT或GML,连接参数须密文传输;工作空间宜落在文件系统而非数据库,过程数据用后清除,输出不得明文返回敏感信息,大规模数据支持分页、数据流或存储地址访问。工具版本号按V主版本号.子版本号[.修正版本号]管理,重大功能变更升主版本,兼容式迭代升子版本并保证向下兼容,修错升修订号;新版本不得随意改动已暴露方法的类型、个数和结构。
部署至少支持集中部署、提供方部署、使用方部署之一,按应用场景和数据依赖程度选择;工具须记录运行日志并提供查询或输出路径。三类工具部署前均须完成功能、性能、安全全项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API与Web类另须并发测试,Web类还须浏览器兼容性测试。成果包须落实数字签名校验,以哈希算法加私钥加密生成签名、公钥解密比对。技术框架不得使用含已知高危漏洞的组件,代码层面须做参数合法性验证、危险字符过滤转义、文件上传后缀白名单与重命名等防护。工具开发成果按附录A清单提交基本信息、提供方信息、详细信息、应用效果与附件材料。
本规范针对“一张图”服务平台运行中管理主体不清、服务复用无序、运维追溯困难、安全保障分散等问题,按“统筹共建、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安全可靠”原则,界定数据服务、工具、应用三类资源及资源提供方、平台运维方、资源使用方职责,从运行管理、运行保障、运行安全三方面设定统一流程与技术要求。适用于指导全国“一张图”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平台上线及迭代更新前须完成定级备案。
数据服务以目录管理为起点,平台运维方按批准后的“一张图”数据目录完成编目并及时更新,保持目录与实际服务一致;资源提供方按平台接口规范集成服务,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明确周期与流程,资源使用方申请经提供方审核、运维方配置后共享使用。工具管理覆盖建设计划、集成、更新与使用,运维方定期对工具实用性、易用性、兼容性开展综合评价,提供方据评价结果更新完善。应用由资源提供方负责集成、访问权限控制与按需更新。
运维方建立统一监控体系,覆盖基础设施、数据服务、工具运行、用户行为四类对象,采用自动化工具与人工巡检结合,关键指标7×24小时实时采集告警,按日、周、月巡检并归档记录,日志集中存储分析。故障处置实行常态化协同响应:运维方通过巡检、用户反馈、系统监控主动识别异常,限时上报资源提供方协同排查;必要时暂停服务并发布公告,修复验证后重新开放;提供方从技术、管理两方面开展根因分析、落实整改并形成报告,经运维方验证归档,防止同类故障重复。
运维方承担平台基础环境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职责,资源提供方对其数据服务、工具、应用承担建设及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双方按职责边界协同落实。平台上线及迭代更新前,运维方按GB/T 22239-2019组织完成定级、备案和密码建设;定级为三级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等级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资源提供方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对采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全生命周期采取防护措施;审计记录定期备份并明确留存期限。运维方定期组织安全评估、漏洞修补、密码安全自查与设备巡检,建立数据备份恢复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形成记录。
本标准面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区域能源系统,规定其在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的评价方法与要求。评价对象为靠近用户侧、由能源站集中制取或分配冷热电气的一体化系统,须具备清晰物理边界,并遵循优先利用余能与电力、谨慎使用燃气、禁止煤炭散烧的用能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由安全可靠、高效低碳、智能调控、柔性灵活、运营管理、经济效益六类指标构成,每类含控制项与评分项,另设提高与创新加分项。控制项判定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与加分项计分值。设计评价不评运营管理,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基础上补充该项。总得分达60、75、90分分别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任一类别评分项得分低于其参评总分值的30%,在原等级上降一级。
设计评价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合格后进行;运行评价在竣工验收、正常使用一年且系统使用率大于规定值后开展。有不参评条文时,总得分按实际得分除以参评条文总分再乘以100分折算。
标准以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电力利用率、绿色电力利用率、冷源系统综合能效、热源系统一次能源利用率、碳排放强度、管网冷热损失率、智慧能源运行管理覆盖率、最大调节容量比例、调节电量比例等指标量化评分。例如光伏装机容量不小于能源站配电容量的一定比例,热泵装机容量不小于供热设备装机容量的50%,冷热源设备须符合GB 19577能效规定,变压器能效等级须达标。
申请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设计评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全套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得分计算书;运行评价另需竣工验收资料、运营管理制度、运行数据或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综合能效检测报告及可公开的财务数据。运行评价须现场考察,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录B评价表。
本标准代替 GB/T 18574—2008,并并入 GB/T 5845.5—1986 的内容,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各类标志的设计、设置与安装要求,覆盖客运服务、车辆、车辆基地、区间、无障碍、安全保护区及消防等场景。
导向标志按"先概括后具体"设置,客流路径方向选择节点均须设标志,区域行程较大时重复设置;站外导向以车站出入口为中心在公交站、交叉路口等密集人流点连续布设。位置标志覆盖车站入口、服务设施、站台站名、乘车位置与出口,其中检票设施标志须实时显示闸口状态,紧急情况下指示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综合信息标志含首末车时刻表、票价表、列车时刻表、线网图、线路图、站内空间示意图和周边街区图,换乘站须提供可换乘线路首末车时间。新增车站与站台编号、数字化标志总体要求,数字化标志不得与宣传、商业广告混合设置。
车厢外设运营单位徽标、车号、线路色带及端位、架车位、吊车位、车重标志;车厢内设安全标志、电子动态地图、线网图、服务热线、灭火器等设施位置标志。车辆基地标志按生产安全、列车行驶、机动车交通、公共标志四类划分,全自动驾驶线路须设置自动区域与非自动区域标识。新增车辆标志和车辆基地标志专章。
区间须设警冲标、停车标、预告标、警示标及紧急疏散逃生标志,平交道口按道路交通标志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无障碍标志要求车站公共区连续设置带方向指示标志,站台门或对应位置设无障碍设施标志,盲文标志布置位置各路网车站须一致。安全保护区标志含警示牌、警示桩、提示牌,按商业区、田地林地、施工区等环境分类设置。新增安全保护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规定,安全标志不得与其他类型标志组合设置。
标志载体分灯箱、牌板、电子设备、物体表面四类,材料须安全、环保、耐用、防眩光,有触电危险场所使用绝缘材料。设置方式包括悬挂、落地、附着、摆放,悬挂式标志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规定值,外部照明不应产生反射眩光。
本规范是DB31/T 170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智慧物流》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聚焦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智慧物流中的智能包装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集成传感、控制与信息追溯系统,使包装具备实时监测电池状态(温度、湿度、压力、气体等)、自动调节内部环境、精准记录物流节点信息并及时预警的能力,旨在构建一个覆盖运输全流程的可视化、可追溯、安全可控的智能包装体系,为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流通提供标准化的硬件与技术保障。
本规范构建了由智能感知、智能控制、信息追溯及智能管理四大系统协同的包装功能架构。智能感知系统负责对温度、湿度、压力、位移及热失控信号进行探测采集;智能控制系统则依据数据调控相应装置并与后台交互;信息追溯系统需具备精确定位与物流节点(时间、地点、交接人员)的详细记录功能;智能管理系统则提供GIS地图、实时监控报警、远程控制消防及分级权限等一体化的在线管理能力。
本规范对包装的物理安全与材料安全提出了严格约束。包装须具备足够强度、固定减震装置和防渗漏设计,以确保电池在物流中不位移、不损坏、不漏液。同时,智能包装必须集成泄压、防水、抗震及火灾预警装置,探测器和传感装置须合理布设于内装物周围,且相关控制功能响应时间与报警策略均有明确要求,全面防控热失控、进水、震动等多重风险。
本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智慧物流中智能识别的总体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和数据管理要求,旨在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物流过程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和智能化水平。文件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智慧物流,其他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可参照执行。规范涵盖电压信息识别、绝缘信息识别、温度信息识别和外观信息识别等核心功能,明确了设备配置、环境条件、测量精度、识别模型调整等方面的要求,并对数据存储、备份、归档及安全性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明确要求系统应支持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表面特征的智能化识别,包括破损、过火痕迹、漏液、浸水等,并通过识别模型获取关键指标,生成检测报告。
规范提出识别装置需具备过压、过流保护措施,与废旧动力蓄电池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预警机制。同时,数据管理需遵循完整、易传输、易处理原则,确保数据存储不少于两年,定期备份与清理。
本标准面向采用分布式光纤感测技术实施运营安全监测的城市桥梁与隧道结构工程,规定了监测系统在方案设计、施工验收、集成调试及维护各环节的技术要求。标准以系统全生命周期连续运行为基本定位,围绕传感光缆布设、数据采集处理与损伤预警三项核心能力构建技术框架,并明确了光损控制、存储容量、维护频次等关键量化指标。
系统按传感、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库、用户界面及电源五个子系统组织。传感子系统以 BOTDR、BOTDA、BOFDA 等技术为核心,要求单回路传感光缆长度不超过 50km、测点分辨率不大于 100cm。桥梁结构须按上、下部及空间温度梯度分别设计光缆方案;隧道结构强调应变与温度光缆沿纵向通长布置,并在围岩等级较低或变形较大区段布设环向光缆。数据库须满足不少于 6 个月的原始数据本地存储,并对基准数据、超阈值异常数据及特殊事件前后数据实施永久归档。
施工宜与主体结构同步开展,光缆布设可采用粘贴、预埋、开槽及模板预留槽四种方式。光缆连接以熔接为主,单熔接点光损不宜大于 0.05dB,单回路总光损不宜大于 10dB。验收环节对光缆外观、熔接质量及回路实际光损逐项核查,传感光缆须与结构粘结牢固且不得出现气泡或蜂窝。
系统集成基于统一软件平台,宜采用 B/S 架构实现多用户远程监控,并结合有线与无线网络设计拓扑。数据处理须先剔除环境因素影响,再实施损伤判别与定位;预警内容应包含级别、测点位置、监测数值及阈值。系统日常维护每周一次,定期检查每 3 个月一次,异常状况须在 24 小时内处置;数据存储设备磁盘剩余空间不应低于总量的 20%,数据采集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宜为一年。
本规程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范喷涂速凝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在新建、改建、扩建防水工程中的应用,明确其不适用于饮用水池。规程按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作出规定,涵盖地下、屋面、外墙、室内、道桥及水池景观等各类防水部位,以涂膜厚度分级、细部构造加强和进场复验为主要技术抓手。
涂料按性能分为Ⅰ型和Ⅱ型两个规格,Ⅰ型要求与行业标准 JC/T 2317 基本一致。用于地下工程时须满足附加性能指标,并应符合环保安全限值。用作防水层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1.5mm,附加防水层同此要求;用作隔汽层或防潮层时不小于 1.0mm。设计工作年限、防水等级依据现行防水通用规范确定,暗挖矿山法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明挖地下工程按一级、二级设防给出底板、侧墙、顶板及种植顶板的构造层次,种植顶板按一级设防。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附加层向缝两侧延伸不小于 250mm,桩头附加层兼顾桩身与底板收头。暗挖矿山法采用全包式防水,涂料与聚乙烯土工膜复合使用。屋面工程涵盖平屋面、瓦屋面及种植屋面,附加层在阴角、檐沟、女儿墙、水落口等部位均有定量宽度要求。外墙仅适用于幕墙饰面工程;室内墙面涂料防水层厚度不小于 1.5mm,淋浴区翻起高度不小于 2000mm。桥面以沥青混凝土铺装为前提,单独作防水层时一级设防厚度不小于 2.0mm、二级不小于 1.5mm,并须夹铺胎体增强材料。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 5℃~35℃,雨天、雪天或四级及以上大风不得施工。喷涂设备须具备双组分枪头混合喷射系统,正式喷涂前先做样板验收。胎体增强材料长边搭接不小于 50mm、短边不小于 70mm;相邻喷涂区域搭接宽度不小于 100mm。验收以涂层平均厚度符合设计、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 90%为主控项目,并按地下、屋面、室内等分别规定检验批划分与抽查数量。进场材料须按附录 A 见证取样复验,复验项目涵盖固体含量、凝胶时间、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及粘结强度。
本标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使用的箱式板房,规定了从设计、加工制作、安装验收到使用、维修保管的全过程技术要求。标准将箱式板房分为箱式房屋和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两类,分别规定了设计使用年限、周转次数、结构选型与节点构造等核心指标,为临时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多次周转使用提供了技术依据。
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单次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年,周转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年;箱式房屋相应指标为5年和10年。两类产品均强调模数化、标准化设计,箱式房屋标准箱体外形尺寸宜为6055mm×2990mm×2896mm,相同使用功能的箱体或构配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结构重要性系数办公房、生活用房取0.95,雪荷载和风荷载设计重现期取10年。
箱式板房耐火等级为三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与在建工程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现场临时设施间防火间距按表取值;成组布置时每组栋数不超过10栋,组间防火间距不小于8m。搭设区域应设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及净空均不小于4m)和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并采取隔离措施。
承重体系采用冷弯薄壁型钢组合截面或实腹式轻型H型钢,主要承重构件壁厚不宜小于2.5mm,檩条或墙梁壁厚不宜小于1.5mm。基础宜采用柱下条形基础,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节点采用螺栓连接以满足多次拆装,柱间支撑圆钢直径不小于12mm。金属面夹芯板芯材须为A级燃烧性能材料,面板厚度不小于0.5mm;拆装式活动房主构件室外涂层干漆膜总厚度不低于60μm,箱式房屋不低于30μm。
安装前须编制施工方案并验收基础及预埋件,五级及以上风力或恶劣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及吊装。验收由安装单位自检后经使用单位组织,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按附录A表格执行。使用中严禁超载、严禁使用电炉及大功率设备、严禁电动车充电,恶劣天气前应做临时应急加固。构件周转使用次数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时须进行结构安全评估,易损易坏构件周转不超过5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拆卸后构件经除锈防腐处理分类保管。
本标准针对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安装、拆卸、维保由同一责任主体一体化实施的场景,统一安全技术管理要求。内容涵盖租赁场所与设备准入、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与作业控制、各类维保周期与技术要求,以及技术档案管理,核心抓手是明确一体化企业的场地、人员、设备条件,并对关键安全装置设定量化检验指标。
实施一体化企业须具备固定维保场所,维保区总面积不小于3000m²,其中维保车间及仓库不小于500m²,实行封闭管理。设备进场前须核验证书与标识,出厂超过4年的塔式起重机、超过3年的施工升降机须按规定检查结构件裂纹与壁厚。明确八类情形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严重锈蚀变形、零部件缺失、超年限、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等。吊索具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禁止采用钢丝绳绳夹固定连接。
安装、拆卸(含加节、附着、降节及附着装置拆除)均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现场踏勘,实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80%以上方可安装;与其他塔机、建筑物、架空输电线须保持规定安全距离;遇风速大于12m/s或雨雪大雾雷电应停止作业,禁止交叉作业。塔机垂直度、附着间距、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设备停用超过30天,重新作业前须按定期维保要求实施保养。
建立日常、定期、转场三类维保:日常维保由当班司机作业前实施,定期维保每月不少于1次、维保人员不宜少于2人,转场维保在安装前于维保区完成。标准对塔机列出基础、结构件、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吊钩、限位器、电气系统等二十余项具体维保指标,如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不大于原厚度50%、卷筒壁磨损量不大于原壁厚10%、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等;对施工升降机规定围栏高度、层门净高、垂直度、安全距离、防坠安全器标定期限等要求。
每台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包含原始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安装拆卸资料、验收及检查资料、维保资料及其他资料。原始资料与事故记录保存至设备报废或注销,其他资料保存不少于一个安装拆卸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剪叉式、臂架式、桅杆式、车载式高处作业平台(车),不适用于脚手架、支撑架等临时结构搭设的卸料平台、操作平台。标准围绕设备进场到退场的全周期,从技术档案、安全装置、验收组织、操作使用、检查维保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提出可执行的技术要求,并以附录A、B、C三张表格固化验收、检查、维保的记录格式,形成"验收—使用—检查—检验"的递进管理链条。
设备进场和拆卸后重新安装两种情形必须验收。使用单位为组织与实施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并确认验收结果,监理单位见证程序合规性与结果真实性,租赁设备时出租单位须派人参加并提供完整技术文件。验收按"技术文件核查—场地条件确认—实体检查与性能测试—操作人员资格核查"顺序推进,任一项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安全装置测试须留存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悬挂含型号编号、额定载荷、限载人数、验收日期、操作人员的合格牌。
标准要求设备配备调平装置、极限位置限位、急停按钮(不少于两个,车身与平台各一)、辅助下降、防挤压、防冲顶、超载保护、倾斜保护等装置。验收时施加120%额定载荷验证超载报警与自动停止;最大作业高度大于30m须装风速仪,大于或等于20m须配高空与地面通讯设备。平台限载不超过2人,防护栏杆不低于1.1m,踢脚板不低于0.15m。五类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超年限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无完整技术档案、无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不合格。
使用单位须建立管理制度、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风险辨识与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设专职监护人员,安全带系挂于专用系挂点或独立挂点,严禁系挂护栏等可活动结构。检查分每日使用前、每月定期、专项检查三类,专项检查触发情形包括转场、闲置超三个月、风速≥12.5m/s的极端天气后、倾覆碰撞等事故修复后。检验检测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每组不少于2人,定期检验周期为12个月,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设备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本标准针对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缺乏统一技术依据的问题,覆盖评估、决策、实施、处置、后评价全流程,以设备性能、安全性、经济性三维评估为前置条件,以能效等级和协同降碳绩效指标为更新判据,并将更新工作与GB/T 46725协同降碳绩效评价体系相衔接。凡符合影响运营安全、能效低于3级、单次修理费达原值50%、协同降碳评分低于4级等八类情形之一者,应及时更新。
本标准将设备分为生产工艺、能源与控制、辅助保障三类,评估含性能、安全性、经济性,宜增碳排放影响评估。常规评估按设备分级设定周期:关键设备投运5年内、其他主要设备8年内完成首次全面评估,后续周期依评估结果在1至5年间浮动;接近设计寿命者每1至2年评估一次。重大故障、新淘汰政策出台、主体工艺重大调整、连续3个月负荷率低于60%或超过130%等情形,须立即启动专项评估。性能评估逐类给出量化阈值,如泵类实际参数偏差超±15%判定性能偏移、鼓风机整机效率较投运初期下降不小于10%判定显著衰减、V型滤池滤速下降超30%应评估更新。
常规更新以恢复功能为底线,要求新设备核心技术指标不低于原设计值且满足现行能效最低要求,如水泵电机能效达2级、更新后设计工况效率不低于原设计值95%、带式与离心脱水机出泥含水率不宜大于80%。绿色低碳更新则要求能效跃升:电机达1级能效、鼓风机更新后吨水电耗下降不低于10%、搅拌器与回流泵采用永磁同步电机达2级能效;精准加药单位药耗降低不低于10%,光伏装机宜按厂区自用电负荷20%至50%配置。协同降碳改造须核算电耗、药耗间接排放及N₂O、CH₄过程减排量,厌氧池密闭加盖、火炬燃烧效率不低于95%,运行数据保存不少于5年以支撑碳减排量核证。
更新期间优先不停产,以分区划片、备用设备轮换保障工艺连续运行,严禁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涉及运行安全的应急设备可简化评估先行更新、事后补报。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m³/d的污水处理厂,更新完成后须按GB/T 46725开展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绩效等级宜达2级及以上。投用满一年开展后评价,实测单位水量电耗与单位绝干污泥综合药耗并计算下降率,碳减排实测值与预评估值偏差超20%的,须1个月内分析原因、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二次评估。
本标准以“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管控为主线,统一建筑共用用水系统(市政给水总表至各独立用水单元计量水表之间)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移交及效能评价技术要求,适用新建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系统,改建工程参照执行。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须独立成系统、单独计量,并与消防、工业及非传统水源供水分开设置;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设计须按无人值守智慧泵房标准配置水质、环境、压力、流量、液位等感知装置,并接入市政供水单位智慧供水管理平台。用水点水压不大于 0.2MPa;住宅用水点不小于 0.1MPa,入户管水压不大于 0.35MPa。管材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不锈钢管,高层立管不宜用塑料管,室外明敷禁用塑料管。管道井每层设外开检修门,门槛高度不宜超过 0.3m,维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6m。泵房按不低于二级负荷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控制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并落实防淹、挡鼠、减振降噪与隔声措施。
水泵须在高效区运行,能效达二级及以上,噪声与振动达 A 级;每台泵独立配置变频器,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压力波动控制在 ±0.01MPa 内。水池(箱)有效容积大于 50m³ 时至少分两格,内壁采用 S31603 不锈钢等不影响水质的材料;溢流管设 18 目不锈钢防虫网,与排水系统保持不小于 0.2m 空气间隙。生活饮用水水池(箱)须设消毒设施,紫外线消毒有效剂量不低于 40mJ/cm²;消毒剂余量不足时采取补氯措施。智能水表须取得型式批准,防护等级 IP68,电池正常使用 6 年以上。
涉水产品须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管道防腐、试压、冲洗、消毒等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水压试验按管材分别控制:球墨铸铁管工作压力不高于 0.5MPa 时试验压力取 2 倍工作压力,高于 0.5MPa 时加 0.5MPa;薄壁不锈钢管取 1.5 倍且不小于 0.6MPa。系统调试后按“冲洗—消毒—再冲洗”次序处理,消毒采用 20~30mg/L 含氯消毒液或 0.03% 高锰酸钾浸泡不少于 24h,水质送检达标方可验收。设施经市政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宜整体移交,实行专业化运维。
以单个泵房供水范围或市政直供与二次供水联合区域为对象,在竣工验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进行,住宅入住率须达 80% 及以上。评价指标分绿色智慧、高效节能、安全高质、卫生环保四类,划分三级;供水水质或水压达标率低于 95% 的,效能等级不得高于三级。未达二级及以上的,宜由评价组织方牵头论证改造必要性与实施模式。
本指南针对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既有改造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阶段,覆盖旅游居住设施、医疗应急服务点、城郊大仓基地及市政配套设施四类对象,以“三区两通道”功能分区和“包络设计”为技术主线,按一级、二级两档标准确定平急转换的深度与配置。
一级标准以疫情应急为目标,适用于“平疫两用”转换;二级标准面向假期、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事件,适用于“平假两用”“平灾两用”。一级标准场地与周边建筑物宜保持不小于20m隔离间距,室外场地须硬化防渗,内部道路宽度不小于6m;二级标准至少一个出口通向城市道路,城郊大仓基地的急时物资须经车辆消杀、检验检疫、货车甩挂、司机交换后进场。除医疗应急服务点外,其余设施原则上不得用作确诊传染性较强疾病的隔离观察点或医疗设施。
结构专业公共集散区域活荷载不宜低于4.00kN/m²,基本风压按不低于100年重现期且不小于0.45kN/m²;新建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宜低于重点设防类,既有改造后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标准设防类。排水立管设计排水能力取规范值的0.7倍,存水弯水封高度50mm至75mm;缓冲区与管控区之间保持不小于5Pa压差,一脱间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h;排风口与新风进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不小于6m。柴油发电机组市电停电15s内自启动、30s内供电,连续供电不小于24h。
本指南要求提供平时图纸、急时图纸和平急转换设计说明,急时图纸按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事件分两类编制,标识系统设平时、急时两套并可快速切换。急时使用的混凝土构件、预埋件、预留洞口应在平时同步设计施工;设备机房、构筑物、预埋管线宜一次建成,确有困难时预留安装条件并设专用构件库房。转换严禁破坏疏散楼梯及前室、疏散走道的完整性,不应调整防火分区,不宜大规模调整功能。
旅游居住设施一个隔离单元宜为10至20间隔离房间,以单人间为主,卫生通过区总面积按人均净占地面积不小于0.2㎡控制,缓冲通道门应具备开启互锁功能。医疗应急服务点一个护理单元不宜超过50张病床,重症监护床位含可转换床位不小于编制床位总数的10%,新建项目由城市电网提供双重10kV电源。城郊大仓基地以存量设施改造为主,宜配套低空物流设施或货运直升机停机坪。配套设施中应急道路有效宽度不低于4.5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垃圾收集设施设于污染区并处于冬季主导风下风向。
本导则统一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口径,按植物养护、配套设施维护、绿地管理三条主线设定分级质量要求,并以附录形式给出各等级指标与质量评价方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其他园林绿化可参照执行。
按气候与植物分布划赣北、赣中、赣南三个技术分区,修剪时期、灌溉频次、施肥次数、松土除草频次均分区给出差异值。绿地按性质、区位、服务功能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养护质量等级分别不低于一级、二级、三级,形成"绿地类别—质量等级"的对应关系。
整形修剪规定剪口45°倾斜、直径超4cm锯口涂愈合剂、不得截干式修剪;灌溉明确树堰不低于10cm、胸径≥20cm乔木浸湿深度不少于90cm、再生水须检测并制定应急预案;施肥提倡测土配方,以有机肥为主;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化学防治须设警示标志并规范回收包装废弃物。植物养护按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水(湿)生植物、竹类等分列,并单设古树名木、行道树、立体绿化、花箱绿化、近自然绿地条款。
配套设施覆盖园林建(构)筑、园路铺装、园桥、水景、假山叠石、雕塑、游戏健身、无障碍、给排水、供电照明、消防、绿化垃圾堆放点等19类,明确超设计使用年限设施应停用或报废。绿地管理纳入土壤管理、种植调整、清理保洁、水体管理、安全应急、智慧养护、技术档案七项,针对红壤"酸、瘦、板"提出调酸、培肥、改土、松土措施。
附录D设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三段评价,控制项全部满足方可计分,评分项按植物养护、设施维护、绿地管理三项加权,加分项上限5分,一级≥80分、二级≥70分、三级≥60分。附录F提供九类日常养护记录表,作为养护过程留痕与考核依据。
本指南规定了江西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的技术要求。本指南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有毒有害物质与重点场所设施清单的确认方法,并建立了涵盖排查范围确定、现场排查实施及报告编制整改的完整工作程序。在现场排查方面,本指南针对地下储罐、地下管道、地上储罐、生产区等隐蔽性与非隐蔽性重点场所,分别提出了常规渗漏排查和专业渗漏排查相结合的判定标准与操作要点,同时系统收录了高密度电阻率法、机器人检测、声发射检测、耦合电场法等多种专业渗漏检测技术,为精准识别和定位渗漏隐患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已建成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名录的企业需对照本指南确认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识别出储存池、储罐、管道、生产区等重点场所或设施设备,并根据污染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关注和重点关注对象,以实施差异化的排查策略。
渗漏排查工作分为常规渗漏排查和专业渗漏排查两类。常规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检验防渗设施的有效性;专业排查则需借助高密度电阻率法、机器人检测、耦合电场法等无损检测技术,对隐蔽性设施或防渗性能存疑的部位进行深入探查。重点关注对象应以专业渗漏排查为主,确保全面发现潜在渗漏风险点。
排查结束后,企业需依据排查台账编制地下水污染源渗漏排查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隐患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若排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已受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同时建立完整的渗漏整改台账。
本指南系统规定了早强型灌注式半柔性路面在江西省重载交通条件下的施工技术与管理要求。本指南以条文形式,从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施工工艺到质量验收的全流程进行了技术规范。其核心是通过在空隙率为20%~30%的大空隙沥青混合料中灌注早强型水泥基灌浆料浆体,形成兼具沥青路面柔性和水泥路面刚性的复合路面结构。在材料方面,本指南明确了大空隙沥青混合料应采用SBS改性沥青、上面层粗集料宜选用玄武岩或辉绿岩碎石,并严格界定了灌浆料的颗粒细度与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在施工环节,本指南重点规定了灌浆料浆体宜在15分钟内完成灌注、以浆体外溢且不冒泡为度,并通过刮浆工艺使粗骨料露出液面2mm~4mm,以确保路面的抗滑性能与密实性。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江西省公路与城市道路平交路口的车辙防治,对长大纵坡路段、公交专用车站等特殊重载区段可参照执行。指南围绕GSFP-13、GSFP-16、GSFP-20三种级配类型展开配合比设计,并引入了连通空隙率、灌入率等关键参数作为半柔性混合料性能的核心控制指标,用以科学预估灌浆用量。
灌浆施工是本指南的技术重点,要求下承层处置平整坚实后铺筑大空隙沥青混合料,碾压终了表面温度不宜低于70℃。灌浆料浆体依靠重力自流平渗入路面结构,施工后的养护与强度判定有明确规定:当气温不低于30℃时需覆盖塑料薄膜养护,且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须达到10MPa以上方可开放交通。
本指南建立了覆盖施工前、施工过程及交工验收的全链条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前要求所有材料提供合格证并进行进场复验,施工中需对大空隙沥青混合料和灌浆料浆体进行动态抽样检测,交工验收时则将灌注厚度与灌入率列为主控项目,与弯沉、平整度等一般项目共同构成评定矩阵。
本标准面向河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统一全生命期碳排放的计算口径与评价方法,覆盖道路、桥隧、管网、厂站、垃圾处理、景观及电力等专业,按建材生产运输、建造、运行、拆除四阶段分别核算,并以碳排放强度对比近三年基准值判定升降。标准同时给出各类排放因子缺省值与减碳量扣减规则,供设计预测、施工核算与运行评价共用。
以项目整体或单位工程为对象,建造阶段边界为开工至竣工验收,拆除阶段为拆除作业开始至废弃物运至首个接收点;空间边界含施工现场、直接服务的临时设施与作业区域。建造与拆除阶段按能源消耗、净购入电力、净购入热力、施工工艺四类排放源分别计算、分别汇总,绿色电力须有可核验凭证方可扣除,已计入机械台班或上游建材的排放不得重复计列。建材阶段纳入计算的主要建材总重量不低于工程耗材总量的95%,重量占比小于0.1%的材料可不计。
运行阶段按专业分别计算维修材料、能源消耗及其他碳排放,并扣减光伏替代减排、树木湿地碳汇与资源化利用抵消量。污水管网计入甲烷与氧化亚氮排放,燃气管网按压气站、计量站、管线逆止阀等设施数量计逃逸排放,热力管网按长度分级取3%或5%热损失率,给水厂按药剂消耗计,垃圾处理厂分焚烧、堆肥核算,污水厂站覆盖处理、污泥、人工与雨水湿地、药剂各环节。社会车辆通行排放不计入市政工程自身运行排放。
评价以被评价自然年碳排放强度同前三个自然年均值比较,分别判定为上升、持平或下降,评价程序执行GB/T 47704。碳排放因子按产品碳足迹认证数据、省级区域或行业因子、国家或行业因子、IPCC指南、本标准附录A至D默认值的顺序选取;电力排放因子采用河南省最新电网数据。评价前须完成数据收集、整理、计算与校核,保持可追溯,评价结果应用按地方规定执行。
本技术标准立足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核心原则,对安检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地铁、轻轨、单轨、市域快轨及磁浮等多种制式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核心目标是规范安检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确保其通行能力与超高峰客流相匹配。文件从安检区域的空间布局、设备配置标准到供电与监控等配套设施,均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强调联网功能与数据存储,支持集中判图、远程判图等新技术应用。在施工验收环节,规定了现场调试、功能测试等程序;在运行维护方面,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完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故障及时修复,从而保障安检系统持续有效运行。
本标准明确规定安检区域须设在进站闸机外侧,并应设置无包乘客快速通道,避免影响消防设施与无障碍通道。安检点的数量需通过客流计算并结合车站体量确定,设备布置应依据空间大小与客流情况综合考量。特别是通道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对其占用空间、成像视角、输送速度及智能识别功能均给出具体参数,要求具备禁限带物品自动检测标记能力,且相关视频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
安检系统必须具备开放性、可扩展性和联网功能,关键检查设备如通道式 X 射线机、液体检查仪和爆炸物探测器等,需将数据、告警信号及设备状态实时传输至车站级安防集成平台。规程积极融入集中判图、分散判图等远程判图新技术的应用条件,要求系统具备自主任务调度能力,以应对大客流和突发客流挑战。同时,相关检查设备须采用标准的网络接口,保障系统间的顺畅联动。
施工调试环节,要求对所有安检设备完成现场就位组装并进行自检与功能试验,通电后须检验运行状态并开展现场运行试验。验收工作须综合遵循国家有关安全防范工程和建筑电气施工的多项技术标准。在运行维护阶段,标准强调运营单位需建立涵盖检查、清洁、调整、测试及隐患排除的全流程维护保养制度,明确设备故障须在24小时内修复,维修前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且硬件维护应在断电状态下进行以避免进入异物或液体。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将浙江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统一到一部地方标准之下,覆盖化学原料药、制剂、中药、兽药、生物制品及医药中间体、研发机构、制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替代原有的生物制药标准并停止执行六项国家行业标准中相关规定。管控思路是分类识别污染物、分档设定直接与间接排放限值、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校核达标。
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设第一类与第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须依据原辅材料、工艺、产品及中间产物自行筛选控制项目。相比2014年版,新增总钴、总锰、全盐量、抗生素类物质、三乙胺、水合肼、吡啶等指标,取消特别排放限值,并新设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含发酵、化学合成、提取工艺的新建单位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单位依规纳管的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排向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经评估可处理的综合工业设施时,部分指标可由排污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浓度限值,但须以不腐蚀管网、不影响设施设计处理能力、设施排放总量不高于上游单位按适用标准计算的总量为前提,协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后方生效。
排放浓度限值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超过基准排水量为适用条件,超基准的按公式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判定达标,产量与排水量按日统计。重点管理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抗生素、氰化物等急性毒性或难降解废水须单独收集预处理,涉生物安全废水须灭活灭菌后纳管,环境管理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适用于养殖水面2.0公顷(30.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工厂化(含设施大棚)及其他封闭式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并覆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等环节。控制思路是按受纳水域分级、按排放方式分类设定限值。
受纳水域分为重点保护水域与一般水域。前者包括GB 3838中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遗产区,执行表1一级限值;后者包括Ⅳ类、Ⅴ类功能水域及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执行二级限值。养殖尾水不得排入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新(改、扩)养殖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养殖设过渡期。
直接排放按上述分级执行表1限值。间接排放允许养殖主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某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前提是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设施进水满足设计处理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协商限值经核定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后即作为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一致的指标执行GB 8978或地方污水综合标准。
采样点设于养殖体系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多排口分别设点,并按GB 15562.1、HJ 1297设置标志牌。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须按HJ 819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结果。结果判定采用单项判定法,任一指标超标即判超标。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执法检查可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本标准针对海南高温、高湿、高盐、高烈度、强台风、强降雨、强日照辐射的气候本底,把“安全、舒适、绿色、智慧”拆解为可核验的设计指标,覆盖新建商品住宅及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按住宅性质管理的居住项目,贯穿方案、初设、施工图及审查配合各阶段。其技术路径以场地、建筑、结构、给排水、空调通风、电气与智能化多专业协同为主线,强调全过程可复核、性能可核验。
选址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段与污染源,场地标高高于周边道路不小于0.3m,排水重现期不低于5年一遇、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关键部位不低于10年一遇。人车分流采用物理隔离,机动车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并设不小于5m缓冲段,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住区任意出入口500m内应有公交站点或配置接驳车,紧急避难区域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0.5㎡,高层住宅周边设不小于2m的高空坠物绿化隔离缓冲带。步行系统要求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1:20,老幼活动区防滑值BPN不小于80。
套型强调长寿化与全龄适应,设户式中央空调、新风或无主灯吊顶时层高不宜低于3.20m;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四间及以上卧室套型可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比GB 55015指标提高5%或空调负荷降低3%,空调百叶通透率不低于80%且禁用防雨百叶,外窗五金宜为304及以上不锈钢,9m以上不宜、27m以上不应采用面砖外饰面。结构上,钢筋混凝土实心楼板不小于100mm,地下室抗浮底板不小于400mm、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1.10;海岸及海岛地区风荷载宜按100年重现期取值,屋面附属构件设计风荷载取规范值1.1倍。
给水要求分户智能远传水表与分类计量,易涝区二次供水泵房宜设地上、设于地下室时不得置于最底层;首层住户排水单独出户,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空调冷凝水设专用立管,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热湿环境Ⅱ级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电气方面,配电房与发电机房应建于地上一层及以上,电梯须停靠地上地下所有楼层并设断电应急平层装置。智慧系统要求光缆到户、户内宜预埋超六类及以上网线,家庭智能终端支持普通话、海南话、黎语及英语交互,并预留国际网络接口与政务服务平台数据接口。
本规范面向钻爆法施工的山岭公路隧道运营期,将结构、气象环境、机电设施、车辆通行与突发异常事件纳入统一监测框架。核心做法是先按洞口洞门、洞身结构逐洞逐段评估安全风险并划分等级,再据此确定监测项目、测点布设、精度与采集频率,形成从方案设计到数据分析、报告报送的完整链条。其他工法隧道可参照执行。
隧道结构安全风险与交通安全风险分别评估,参照部级技术指南及事故多发点段排查规范划分等级;结构风险高于交通风险时按结构等级确定监测要求。监测方案须经资料收集、专项调查、风险分析与等级划分、确定监测范围与项目、明确基准点测点布设及超限阈值等步骤。
洞口视频监测进出口各不少于2个点,洞门监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断面2至3个点,边仰坡断面不少于3个、每断面不少于5个点;洞身净空收敛与拱顶下沉每断面不少于3个点,衬砌应力、外水压力监测断面均不少于2个。埋入式传感器设计寿命不宜低于20年,非埋入式不宜低于5年;视频像素不低于400万、帧率不低于25 FPS;洞内设备防护不低于IP65、洞口不低于IP68,工作温度-40℃至85℃。机电监测覆盖供配电照明、监控通信、通风、消防四类设施,数据传输可采用以太网、RS485、CAN总线或无线方式。
原始数据保存不少于5年,特征数据不少于20年,事故数据永久保存。分析采用特征值统计、相关性比较、趋势分析及机器学习等方法,变形与受力结果须与病害数据关联。监测报告分季度与年度,季度报告含测点布置图、变化速率与累计变化量图表及结论,年度报告增加气象环境融合分析与突发事件专项分析。
本标准面向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将节能目标从65%提升至72%,并以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冷热源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三方面同步加严为修订主线,配套权衡判断与计量监测要求,形成设计—计算—审核的完整链条。
本标准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平均能耗在2016年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降低20%,平均节能率72%;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40%,即每平方米每年降低7千克二氧化碳以上,碳排放计算执行GB/T 51366-2019。甲类公共建筑群屋面按不小于40%面积比例安装太阳能发电或热水装置。
按单栋300平方米、建筑群1000平方米划分甲、乙类公共建筑。甲类单一立面窗墙比不宜大于0.60,屋顶透光面积不大于屋面20%;外窗传热系数最大限值收紧至1.9W/(m²·K),外窗气密性不低于7级、幕墙不低于3级。不能达标者须按对比评定法做权衡判断,以全年供暖供冷总耗电量不高于参照建筑为判据。
冷水机组产品能效不低于GB 19577—2024的2级,并给出IPLV、SCOP限值;空气源热泵须校核低温制热量、设计工况COP及供暖季HSPF,低于平衡点温度时设辅助热源;地埋管系统应用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须做岩土热响应试验,大于50000平方米须做不少于10年的热平衡模拟。输配侧以EHR-h、EC(H)R-a、Ws三项指标约束水泵与风道能耗。
生活热水限制直接电加热与蒸汽锅炉作热源,配水点出水时间不大于10秒;照明按LPD限值控制,甲类建筑分功能区域计量,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监测。太阳能集热器冬至日日照不少于4小时、光伏组件不少于3小时,可再生能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本规划是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统筹耕地保护与国土绿化的专项规划,旨在化解耕地与林地、草地空间交叉重叠的矛盾,划定管理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重叠的耕地保护空间与国土绿化空间,同步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与生态屏障建设。规划范围为全省国土空间,基期年2025年,期限2026至2035年,提出“两山屏绿、汾泽润田、耕林协同、固本兴晋”的空间格局,并明确用途管制规则、重点工程与实施保障机制。
到203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4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48万亩,森林覆盖率高于25.1%,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22亿立方米。耕地保护空间由耕地空间与耕地补充空间构成,集中分布于汾河中游、汾河下游—涑水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六大规模农业生产片区;国土绿化空间由林草空间与林草补充空间构成,主要分布于吕梁山、太行山、太岳山—中条山三大生态屏障。初步划定耕地空间5689.03万亩、耕地补充空间1043.63万亩、林草空间13041.81万亩(林地9382.54万亩、草地3659.27万亩)、林草补充空间738.30万亩,均待审核后更新。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及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禁止挖湖造景、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等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耕地补充空间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新增耕地动态纳入耕地空间。国土绿化项目原则上限于国土绿化空间内实施,不得进入耕地保护空间;林草补充空间内地块达到认定标准的及时划入林草空间。林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占用总量定额管理,草地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重点工程包括集中垦造耕地、全域整治示范、耕林草置换和国土绿化四类。集中垦造耕地按“片区统筹、规模实施”推进宜耕未利用地开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低效园地整理和盐碱地综合治理;全域整治示范探索“山西路径”,破解空间布局无序化、耕地碎片化、土地利用低效化、生态功能退化问题;耕林草置换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推进耕地下山下坡、园林地上山上坡。实施保障从组织、规划传导、统一管理维护、监督考核四方面构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规范空间转换规则并定期体检动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