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江西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江西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赣交规字〔2026〕5号。

该办法明确了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规定普通国省道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衔接原则,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行业管理,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职责承担项目审批、监管、资金计划编报等具体工作,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该办法规范了项目库建立与前期工作程序,规定入库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条件,普通国道项目库报交通运输部审定,普通省道项目库由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分级审批,采用两阶段设计。年度建设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建议计划须按程序编报,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全文如下:

江西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衔接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

第五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主要包括:参与拟定全省普通国省道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督促执行;参与编制普通国省道建设计划并督促执行;承担项目的进度、资金绩效等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协助省厅对设区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帮扶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和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施工业绩核备、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年度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建议计划;执行和落实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推进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普通国省道建设投资监测、绩效管理、统计分析;配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组建的项目法人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总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筹措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并及时提请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和省公路发展五年规划,建立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

(二)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

(三)五年规划期内在建或拟新开工的项目;

(四)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库由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项目需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定。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库由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项目需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五年规划期中期调整工作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及实际需要开展。

第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分别经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预审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普通国道建设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普通省道建设项目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并汇总概(预)算。

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在路线方案设计时,如涉及利用既有道路,利用段应权属清晰且技术指标需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利用既有道路涉及产权移交或管理权限调整的,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普通国省道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申报资金建议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 已纳入国家、省级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已批复,已完成相应施工招标程序,施工许可已办理;

  • 已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建设承诺书,明确项目法人单位、资金详细来源及项目试运营期间管养单位,并承诺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违规举债。

  • 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计划管理,全面负责计划实施,确保及时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补助资金沉淀。对连续2年及以上存在省级补助资金结存的项目,应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向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和相应佐证材料,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核并编制资金建议计划和绩效目标,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因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季度开展绩效监控,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开展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审计调查,其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规划、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从事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应依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一级公路的边坡工程勘察设计可参照《江西省高速公路边坡勘察设计指南》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后,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相关职责,按规定开展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竣工质量复测及鉴定等工作,提交工作报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与管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管养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应遵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实施”的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按《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标准化等系列创建活动,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资料,每月上报项目进度,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给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三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全程参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电子地图信息。试运营期间,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履行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责任,对辖区内路网运行负责,保障路网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全程参与。试运营满两年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完善竣工验收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资料不移交、故意不配合并导致项目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施工等单位,按规定扣减信用分、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报送相关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调度提醒、专项督导、监督检查、重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通过委托或采购服务方式,开展政策咨询、行业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交(竣)工验收和事故技术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项目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九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应按职责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省交通运输厅暂缓、核减直至停止项目所在地普通国省道建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

(一)未完成省厅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的;

(二)违反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四)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补助资金的;

(七)信息系统填报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交公路字〔202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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