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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8-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10月28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为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收尾工作,制定《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将海洋牧场试点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围绕“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发展思路,打通选址、申报、审批、资金、实施、验收、管护全流程,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与监管主体职责,以及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分工。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和海洋空间规划,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资金支持与补助标准

养护型项目以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的,未获中央资金支持的由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立方米;已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再申请不超过500万元后期管护补助。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须已建成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方,构件礁、投石礁分别按每空方不超过500元、200元补助,企业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中央财政补助的国家级示范区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实施、验收与退出

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监管;招标、监理、合同管理依法执行。项目原则上在财政资金首次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验收,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须含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前期环节者回避,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验收结果公示7天以上。未按期验收、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或生态事故等情形,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并处置财政资金。

建后管护与产业融合

建成项目5年内须移交企事业单位管护,未移交的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管护主体由市县公开遴选、专家组初评后报省审查,并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每3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和综合生产效益双评估。办法鼓励建设休闲海钓示范基地、打造“拎包入住”的全产业链平台和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拓展深远海立体开发,并配套用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增殖放流、科技攻关和渔业产权抵押、海洋碳汇交易等融资支持。

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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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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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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