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流动式机械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作业管理质效,印发《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流动式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导则》浙建质安发〔2026〕139号。
本导则面向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覆盖混凝土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四类流动式机械设备,明确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各方安全管理职责,以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设备进场验收、人员持证与交底、定期检查维护为管理主线,并对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叉车等参照执行。
各方职责与方案管理
建设单位须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上(下)管线等真实完整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管理制度、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核查进场设备资料与人员资格、组织验收;分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商分别编制专项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监理单位将流动式机械设备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审核资格、检查进场设备并巡视作业过程。
场地条件与设备性能
作业场地及通行道路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应处理,设于工程结构上时须验算承载能力并经设计单位确认。进场设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历次维护记录、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及进场前检查维护报告,验收合格后悬挂验收合格牌。严禁擅自改装或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安全保护、保险、报警装置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作业控制与检查
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台班使用前后检查、试运转,严禁超载、超速或扩大使用范围。边坡、基坑周边停放荷载不得超设计地面荷载限制,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执行JGJ/4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场地道路、作业环境及设备安拆、检验检测、运行状态与操作规范性,隐患立即整改;监理发现严重隐患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分类机械要点
混凝土泵车就位及每次移位后检查场地、支腿垫板与整车倾斜度,倾斜度不得大于3°,布料杆全伸时不得移动车身,需移动时折叠固定且速度不超过10km/h。土石方机械严禁在距各类管线1m范围内作业,临近基坑支护结构谨慎操作。桩工机械风速12.0m/s及以上时停止作业,大于13.9m/s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实施每日使用前检查和月度至少一次检查。升降工作平台三台及以上同场作业设专人指挥协调,严禁超幅、超高、超载、超员,停用超3个月复检、超13个月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