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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8-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10月28日,浙江省建设厅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定《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不清、账目混用、移交扯皮等突出问题,将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纳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明确归集来源、使用顺序、公示频次与审计触发条件,并以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全省物业管理平台信息归集和信用惩戒为约束手段,构建从归集到监督的全流程规则。

权责与账户设置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仅受托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参与前期合同协商,合同未约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管;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设一个专户,名称由小区名称、管理人名称与“公共收益专户”构成,未经业主共同表决不得变更或撤销。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共有部分收入的30%。

使用与公示要求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余用途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的维修项目不得从中列支。工程类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须审价。管理人对资金、资产、资源建档并设共有资产标识牌,实行“一物一码”;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示上季度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同步线上告知。

审计与监督处置

年度收支20万元以上的小区每年审计一次,合同终止、任期届满、主任离任、20%以上业主提议、5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等情形也应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列支;拒不审计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审计,逾期可授权居民委员会代为审计。物业服务人逾期不移交资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侵占、挪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非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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