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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7-河南省《市政工程碳排放计算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0月2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制定《市政工程碳排放计算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豫建科〔2024〕197号。

本标准面向河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统一全生命期碳排放的计算口径与评价方法,覆盖道路、桥隧、管网、厂站、垃圾处理、景观及电力等专业,按建材生产运输、建造、运行、拆除四阶段分别核算,并以碳排放强度对比近三年基准值判定升降。标准同时给出各类排放因子缺省值与减碳量扣减规则,供设计预测、施工核算与运行评价共用。

计算边界与阶段划分

以项目整体或单位工程为对象,建造阶段边界为开工至竣工验收,拆除阶段为拆除作业开始至废弃物运至首个接收点;空间边界含施工现场、直接服务的临时设施与作业区域。建造与拆除阶段按能源消耗、净购入电力、净购入热力、施工工艺四类排放源分别计算、分别汇总,绿色电力须有可核验凭证方可扣除,已计入机械台班或上游建材的排放不得重复计列。建材阶段纳入计算的主要建材总重量不低于工程耗材总量的95%,重量占比小于0.1%的材料可不计。

运行阶段分专业核算

运行阶段按专业分别计算维修材料、能源消耗及其他碳排放,并扣减光伏替代减排、树木湿地碳汇与资源化利用抵消量。污水管网计入甲烷与氧化亚氮排放,燃气管网按压气站、计量站、管线逆止阀等设施数量计逃逸排放,热力管网按长度分级取3%或5%热损失率,给水厂按药剂消耗计,垃圾处理厂分焚烧、堆肥核算,污水厂站覆盖处理、污泥、人工与雨水湿地、药剂各环节。社会车辆通行排放不计入市政工程自身运行排放。

评价规则与数据要求

评价以被评价自然年碳排放强度同前三个自然年均值比较,分别判定为上升、持平或下降,评价程序执行GB/T 47704。碳排放因子按产品碳足迹认证数据、省级区域或行业因子、国家或行业因子、IPCC指南、本标准附录A至D默认值的顺序选取;电力排放因子采用河南省最新电网数据。评价前须完成数据收集、整理、计算与校核,保持可追溯,评价结果应用按地方规定执行。

河南省《市政工程碳排放计算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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