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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9-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pdf

2026年10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发布《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本办法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明确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八类情形立案调查,涵盖考核巡查交办、单位自查缺位、隐患反复出现及单次检查发现多项隐患等触发条件,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确定管辖,配套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与安委会组织调查机制。调查组不少于3人,须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形成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立案情形与管辖分工

中央和省级考核巡查、巡视审计交办,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单位未依法自查、明知隐患不消除或治理弄虚作假,同一基层生产经营单元同类隐患180日内出现3次及以上,单次检查发现3项及以上重大隐患,以及列入重点清单且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均须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必要时组建联合调查组。上级部门可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县级以上安委会可组织调查本级部门管辖的隐患。

调查程序与责任认定

调查按确定方向、调查取证、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形成报告五步推进,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论证直接原因,从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和部门监管查找间接原因,结合履职情况、动机情节与认识态度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告须载明隐患单位概况、隐患情况、产生原因、责任落实情况、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

处理措施与行刑衔接

认定负有责任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需停产整顿的,按省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执行。对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设施、篡改隐瞒销毁数据、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验收、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隐患清单

附件1按工贸、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教育、养老机构、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交通运输、水利、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煤矿、火灾、内河运输船舶和水上客运、邮政快递等行业领域列出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判定情形,作为第四条第八项的调查依据。

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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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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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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