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完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发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
- 2026-10-26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征求意见稿)
- 2026-05-07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 2023-11-22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 2020-11-21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及含义
- 2020-11-1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本标准以“多规合一”为背景,统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各环节的用地用海分类口径,替代原有土地、城规、海洋等分散标准并行局面。分类体系采用三级结构,设24个一级类、117个二级类、157个三级类,覆盖陆海全域及地上地下空间,并按调查、规划、管制不同场景规定使用深度。
分类体系与使用规则
二级类为国土调查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全国国土调查以一级类、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用于专项和补充调查;总体规划原则上使用一级类,详细规划和市县专项规划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用途管制、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以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为管理依据。分类与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三调”及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建立对应关系,与湿地保护法湿地范围单列对照。
弹性使用与细化空间
国土调查中用途改变未达新用途验收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地方可将总体规划中重要蓝绿空间、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细分至二级类,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对公益性、用途确定的用地优先采用三级类,经营性用地可按一级类管控并在实施阶段细化。支持规划用途弹性表达,详细规划阶段暂不明确具体用途,实施层面再行明确用地性质和指标。地方可制定分类实施细则,对二级、三级类进一步细分增设,并在“一张图”中增加管理标注。
建设用地兼容与混合利用
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分用地兼容和混合用地两种形式。用地兼容指单一用途地块配建从属、配套功能,兼容功能计容规模占比最高不超过30%,地块整体仍按单一用途管理。超出兼容比例和功能要求的,以两种及以上用途组合表达为混合用地,主导功能按建筑面积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确定,混合比例按建筑面积计。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产业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设置混合用地。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不动产登记须载明兼容或混合用途、比例等信息,登记簿附记栏注记约定比例。
陆海统筹与空间复合利用
用海分类设渔业、工矿通信、交通运输、游憩、特殊用海及其他海域6个一级类、16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纳入相应用海分类,沿海滩涂列入“湿地”一级类,围填海形成陆地按陆域用地分类。地上地下空间用途在表1代码前加AG或UG标识,未列用途按补充分类执行。非建设空间在核心保护目标不受损害前提下,允许开展民生改善、科研监测、自然教育及适度绿色产业等建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