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持续优化登记服务,助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操作办法》苏自然资规发〔2026〕5号。
- 2026-10-26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操作办法》苏自然资规发〔2026〕5号
- 2026-08-19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操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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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操作办法》苏自然资规发〔2026〕5号.doc
针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等暂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本操作办法以预告登记为制度切口,打通“先签约、后达条件、再转移登记”的通道,兼及抵押预告登记、规划用地手续衔接与登记机构办理规范,意在盘活存量土地、规范二级市场转让秩序。
适用边界与准入条件
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因投资强度不足等暂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但已确定后续开发投资意向的拟转让项目。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后即可申请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条件再办理转让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权属未登记或存在争议、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限制、依法收回、共有人未同意、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及其他法定禁止转让情形,均不适用。
申请材料与办理规则
申请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附条件的转让合同及预告登记约定;受让人与抵押权人可一并申请抵押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权利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变更、转移、注销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手续衔接与登记办理
受让人可凭预告登记证明申请规划和用地手续,转让前已办手续的凭证明办理变更。各地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深化“一窗受理”,精简材料、压缩时限;达条件后凭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凭证申请转让及转移登记,地上建筑物竣工验收的可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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