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发布《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2026版)》浙建质安发〔2026〕137号。
本导则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消防技术标准适用不清、改造形式界定模糊、现行标准难以全面执行等实际问题,明确改造范围内的防火技术要求原则上执行现行标准,同时按改造形式分类给出可适用原标准的边界与条件,并以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作为项目决策的前置程序。导则适用于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既有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改造,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历史建筑、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等情形。
改造形式与标准适用
本导则将改造划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土建修缮专项改造、机电设施设备专项改造五类。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消防分类改变,或功能与平面布置改变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单体总建筑面积50%的,按整体改造定性;不超过50%的按局部改造,其中改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或不超过单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20%的,可按内部装修专项改造处理。改造不得降低原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涉及扩建的原则上不得向原轮廓外扩展、不得增加消防建筑高度或消防层数。
关键技术处置
建筑与结构防火方面,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分类跨大类或升为更高类别的应整体改造并按现行标准执行;防火间距仅在外围护结构改动时纳入审查,间距既不满足现行标准也不满足原标准的,须采取相邻外墙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或辐射热论证等补偿措施。消防给水与防排烟按改造形式区分: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执行现行标准,内部装修、修缮、机电专项改造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区域增设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系统可仅在改造区实施,但须为其他区域预留接入条件。消防电气要求整体改造执行现行标准,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确有困难时不低于原建造标准。
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以及涉及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改造,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水平评价与技术可行性研究;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宜开展。研究报告须附汇总表,说明原建造依据、改造前后消防分类与耐火等级、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及加强措施,并给出改造可行性的明确结论;经评价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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