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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8-黑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黑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撤销、规划、保护、利用与监督全流程作出统一规范,明确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市县分级监管、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权责架构,以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划审批和“一张图”监管为主要管控手段,将省级自然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一般控制区管理。

设立与调整实行全程序管控

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省级自然公园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设立须具备资源典型性、规模集中、边界清晰无争议、有明确管理单位等条件,由市级林草部门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林草部门,经评审委员会核实、考察、评审、公示后批复。范围与功能区调整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仅限国家及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撤销以价值丧失且无法恢复为前提。垦区及国家重点林区由北大荒农垦、大兴安岭林业、龙江森工、伊春森工四个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申报。

规划编制与分区差别化管理

规划是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管理单位应在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或修编,规划期一般十年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经省林草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细化生态保育区与合理利用区:前者以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可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后者承担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等功能,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索道、滑雪场、游乐场及人造景观等须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有限人为活动与建设管控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园内仅允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文体活动及配套设施等有限人为活动,禁止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风电光伏电场等开发活动及违规排污、倾倒固废等行为。设施建设坚持不占、少占、集约占地,林草部门与管理单位共同审查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及影响,重大项目、索道滑雪场等影响较大项目及考古发掘、矿产资源勘查等须征求省林草部门意见。

监测、执法与监督问责

管理单位应建设“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和动态变化档案,实行巡护制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监测人类活动。省林草部门依《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负责属地监督,市级和集团公司每年12月底前报送建设管理与资源保护情况。对保护不力、破坏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园可约谈管理单位及县级林草部门负责人,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修复责任与赔偿。本办法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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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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