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淡水养殖和制药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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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6-浙江省《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适用于养殖水面2.0公顷(30.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工厂化(含设施大棚)及其他封闭式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并覆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等环节。控制思路是按受纳水域分级、按排放方式分类设定限值。
按受纳水域分级设限
受纳水域分为重点保护水域与一般水域。前者包括GB 3838中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遗产区,执行表1一级限值;后者包括Ⅳ类、Ⅴ类功能水域及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执行二级限值。养殖尾水不得排入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新(改、扩)养殖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养殖设过渡期。
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分设路径
直接排放按上述分级执行表1限值。间接排放允许养殖主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某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前提是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设施进水满足设计处理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协商限值经核定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后即作为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一致的指标执行GB 8978或地方污水综合标准。
监测、判定与监督
采样点设于养殖体系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多排口分别设点,并按GB 15562.1、HJ 1297设置标志牌。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须按HJ 819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结果。结果判定采用单项判定法,任一指标超标即判超标。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执法检查可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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