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适应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要求,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适用于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类指标,明确指标须先在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方可调剂。调剂分跨区域有偿调剂与自治区有偿调剂两条路径,按“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统筹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调剂为补充”确定调剂需求,并对价格、程序、资金和监管作出统一规定。
两类调剂的适用边界与价格差异
跨区域有偿调剂面向指标存量不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逐级向设区市申请跨县调剂,市域仍不足的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跨市调剂,价格按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亩·百公斤执行。自治区有偿调剂仅限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督察审计巡视整改涉及的违法占用耕地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清单项目,价格降为3.5万元/亩、7万元/亩、0.35万元/亩·百公斤,由设区市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优先使用本地入库指标。
调剂规则与禁止性要求
指标调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进先出”,按形成时间先后选取并公示,杜绝“一对一、点对点”调剂;调剂成功指标不得再次有偿调剂。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市、县,次年不得作为跨区域调剂的供应方;供应方须已实现占补平衡且指标有富余。跨市调剂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充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资金、管护与责任约束
调剂费用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投资预算,调剂收入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耕地恢复垦造、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耕地质量提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指标调剂不改变耕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管护责任不随指标转移。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操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依托权力设租寻租等情形,成交结果无效并依规追责,问题严重地方整改前取消调剂资格。
执行衔接
本办法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受理未完成的申请按原规定执行。市域内调剂办法由设区市参照制定,《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调剂库方案等5份文件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