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腾退土地管制,制定《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腾退土地管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完成征收和拆迁补偿的腾退土地,明确依法合规、安全管护、公益优先、出让优先等基本原则,要求临时利用严守规划用地底线,实行“可恢复、可拆除、无遗留”,并加强围挡封闭、日常巡查、裸地抑尘等管护工作。临时利用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类施策:国有土地依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优先安排公益类和民生配套类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集体农用地一般不超过5年,清单以外用途一律禁止。
该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公益无偿使用须经属地区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协议,经营性利用须评估租金底价、编制方案并经批准后公开招租,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净利润由属地区管委会与市国控集团按1:1分成,严禁坐收坐支、账外循环。临时利用统一向市城改办备案并实行台账管理。到期前60日送达清场告知书,到期15日内完成拆除清理并恢复原状、组织验收;因政府征收等需提前收回的,据实结算租赁费,政府不支付补偿。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存在问题的3个月内整改并备案,其余1个月内报备。
该办法明确属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公司为管护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策指导,市城改办负责备案管理,并细化封闭围挡、扬尘管控、巡查制止、隐患治理等标准化管护内容。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违规占用、违规临时利用、收入收支、违建渣土、消防安全等问题建立清单、限期销号;严禁未经批准出租、占用、处置腾退土地或建设永久性建筑,对履职不到位、擅自出租、违规处置收入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腾退土地(以下简称“城改腾退土地”)管理,压实管护责任,防止在城改腾退土地倾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私搭乱建、随意占用、撂荒闲置等问题发生,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优化城市空间品质,降低土地管护成本,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推动“闲置地”变“惠民地”、“空白地”变“风景线”、“零散地”变“功能区”,在保障土地供应前提下,全面加强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腾退土地管护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类项目完成征收和拆迁补偿的腾退土地。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规划约束。临时利用要严守规划、用地管控底线,不得妨碍土地供应、项目落地,实行“可恢复、可拆除、无遗留”;
2.注重安全,加强管护。城改腾退土地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围挡封闭、日常巡查、隐患排查、裸地抑尘、消防治安、防倾倒渣土垃圾等管护工作;
3.公益优先,有偿规范。优先保障公益、民生用途;经营性临时利用坚持公开、竞价、合同管理,收入专款专账;
4.出让优先,租用为辅。城改腾退土地应以出让为主,有序适度进行临时利用。
第二章 临时利用方式与期限
城改腾退土地临时利用方式与期限,区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依法利用。
第四条 腾退国有土地临时利用方式与期限
1.已纳入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保定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保自然资规〔2025〕86号)进行临时利用。
2.未纳入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梳理底数,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政府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制定临时利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腾退集体土地临时利用方式与期限
在不造成土地违法、不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符合消防、环保、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腾退集体土地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规范有序开展临时利用。
1.腾退集体建设用地正面清单:
公益类(优先安排):临时口袋公园、绿化、健身场地、便民停车场、应急避难场所、防疫物资存放点、消防临时场地、公益宣传阵地等;
民生配套类:临时便民市场、便民充电桩等;
工程配套类:城改及周边重点项目临时项目部、材料堆放场(按规定需办临时用地许可的从其规定);
短期经营性类:临时停车场、帐篷式夜市、集装箱式展销、临时会展中心、文体活动场所、户外广告位、小商品、无烟加工类小吃、日用品、手工艺品、玩具和服饰摊位等;
其他经批准的临时用途。
2.腾退集体农用地正面清单:
农业类:高效示范农业等农业项目(不得改变农用地属性)。
3.除以上两类正面清单以外的临时用地方式一律禁止。
4.期限控制
腾退集体建设用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腾退集体农用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政府征收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需要,地块应当收回,使用者应当无条件配合交回土地;租赁届满如有意续期的,到期前3个月重新申请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临时利用审批、收入与备案管理
城改腾退土地临时利用审批、收入与备案管理,区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审批、收入与备案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腾退国有土地的临时利用审批、收入与备案管理
按照《保定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保自然资规〔2025〕86号)执行。
第七条 腾退集体土地临时利用审批、收入与备案管理
公益无偿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用于公共服务项目,经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无偿使用,签订无偿使用协议,自行承担管护、恢复责任;
经营性利用: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临时利用用途评估确定租金底价,编制地块临时利用方案,经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招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性临时利用。
临时利用收入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统筹使用,具体分配方案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原则上临时利用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净利润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国控集团按照1:1分成;严禁坐收坐支、账外循环、私分收入。
城改腾退土地临时利用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向市城改办备案,实行台账管理。
第四章 到期收回、清场与应急处置
第八条 腾退国有土地的到期收回、清场与应急处置
按照《保定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保自然资规〔2025〕86号)执行。
第九条 腾退集体土地到期收回、清场与应急处置
临时利用到期前60日,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向使用方送达清场告知书;到期15日内完成设施拆除、场地清理,确保土壤不流失、不污染,按照风貌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由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现场验收。
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需提前收回的,由管护单位通知临时利用方,按通知时间清退,租赁费据实结算,政府不支付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执行前,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控集团等已自行签订临时租用协议的,对于未经审批造成土地违法、临时租用协议期限过长、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不符合正面清单用地、近期拟开发利用的等存在问题的地块,根据本办法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城改办备案。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已签订临时租用协议的地块,于本办法下发执行后1个月内,全部报市城改办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章 管护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公司作为城改腾退土地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城改腾退土地的管护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改腾退土地管护利用政策指导,市城改办负责城改腾退土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化管护内容
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下列工作:
1.封闭围挡:沿地块边界设置连续、规范围挡,破损及时修复;
2.环境与扬尘管控:裸土覆盖绿网、简易播草绿化,定期洒水降尘;及时清理杂草、易燃物,做好防火;
3.巡查管控:日常巡护,对私搭乱建、侵占种菜、偷倒建筑垃圾渣土、非法取土、违规停车摆摊等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线索立即移送执法部门;
4.隐患治理: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汛期做好排水防涝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联合巡查机制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国控集团,组织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城改办、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城改腾退土地专项检查,核查台账、围挡管护、违规占用、违规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收入收支、违建、渣土乱倒、消防安全、扬尘污染、治安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限期销号。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自行出租、占用、处置城改腾退土地;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地块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私收费用;严禁私下协议、人情出租、低价出租。
对于履职不到位,长期出现乱倒渣土、私搭乱建,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的,依规追究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利用城改腾退土地,违规处置收入,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临时利用使用方违反协议、拒不退出、建设永久建筑的,终止协议,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拆除清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主城区其他腾退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