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决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乌自然资函〔2026〕886号。
本意见面向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手续不全而无法登记的工业项目,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为原则,通过市级统筹、区县负主责、部门并联办理,按“摸排研判—建台账—出意见—办登记”流程处置。适用项目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环保消防强制性规范;闲置土地、关闭退出类化工企业、限制类与淘汰类新建项目及工业地产类项目不纳入。
适用范围与台账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各区(县)政府组织街道、园区及本级部门摸排未办证工业项目,形成清单报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工信部门审查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性,住建、城管、税务、国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出具认定意见或追缴相关费用。
手续补办路径
用地手续不全的,依法处置后补办:征地滞后、规划调整等情形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可不予处罚;四至清晰无争议的,以实测界线确定宗地界址,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现状工业用途协议出让补办,出让年期与原批准年期一致,涉及农转的按程序补办。规划手续不全的,区分已许可且相符、移位加层扩建尚可改正、未取得许可三类,分别核实或依法处置后出具规划核实认定意见,不再重办规划许可与竣工认可;报审方案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研发设计中试设施可另计且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
质量消防与人防处置
未验收备案项目分类处理: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且未改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此后建成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合格,或经第三方审图机构按原设计规范审查、整改评估合格后由住建部门出具意见。未完成质量竣工验收的,凭有资质机构检测报告出具意见;涉及人防工程的须完成防护密闭功能、通风、给排水及电气等专项检测,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由国动部门出具意见。违法建设按是否可改正分类处罚,位移、高度、外立面、3%以内面积误差及工艺变化引起的附属设施差异等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可不予处罚,经济困难的可经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且不计加处罚款。
登记衔接
资料遗失的可补证或复印存根,能以档案查询出具来源意见的不再补发;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除法定不予登记情形外按原用途分别登记并在簿中记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分割登记,记载专有与分摊建筑面积及独用土地面积,共有部分按业主共有登记;仓储物流类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