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活动,以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为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预算保障。核心举措包括划定保护范围与名录管理、严格占用审批与禁止行为、生态修复责任与碳汇交易机制,以及依托国际红树林中心开展国际合作。
分级保护与空间管控
红树林湿地应列入重要湿地名录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对象涵盖红树植物群落、滩涂、潮沟、浅水水域及栖息野生动物。集中连片湿地通过自然保护地等方式严格保护并设立标志;零星分布或功能退化的湿地优先综合整治修复,无法原址保护的经评估可依法移植。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国家重大项目或防灾减灾确需占用的须经省级以上部门评估并办理手续;线性工程无法避让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现状调查、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采取减轻不利影响措施。
禁止行为与候鸟保护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植物或过度采摘种子,科研医药等特殊需要须依法审批并按批准内容执行。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物种,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与外来物种管控,逐步替换损害乡土红树的外来物种。加强候鸟资源调查监测,优化夜间照明布局,施工及无人机使用须防止干扰候鸟,禁止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行为。
修复责任与价值实现
生态修复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结合,采用乡土红树植物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擅自占用造成损害的,责任人须自行或委托修复并申请验收,不合格或逾期的由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无法修复的承担赔偿责任。建立碳汇计量、底价评估、市场交易、金融支持的全链条红树林保护碳汇交易机制,鼓励认购碳汇实施替代性修复。市政府建立统一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补偿范围、标准、程序与资金保障。
国际合作与实施衔接
市政府支持国际红树林中心高标准建设运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参与构建红树林保护国际协作体系,促进知识共享、合作研究、技术交流等国际合作,加强与候鸟迁飞通道沿线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保护协作。自然保护地、河道海域内的红树林湿地保护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