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淡水养殖和制药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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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6-浙江省《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将浙江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统一到一部地方标准之下,覆盖化学原料药、制剂、中药、兽药、生物制品及医药中间体、研发机构、制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替代原有的生物制药标准并停止执行六项国家行业标准中相关规定。管控思路是分类识别污染物、分档设定直接与间接排放限值、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校核达标。
适用范围与限值体系
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设第一类与第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须依据原辅材料、工艺、产品及中间产物自行筛选控制项目。相比2014年版,新增总钴、总锰、全盐量、抗生素类物质、三乙胺、水合肼、吡啶等指标,取消特别排放限值,并新设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间接排放的分类管控
含发酵、化学合成、提取工艺的新建单位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单位依规纳管的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排向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经评估可处理的综合工业设施时,部分指标可由排污单位与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浓度限值,但须以不腐蚀管网、不影响设施设计处理能力、设施排放总量不高于上游单位按适用标准计算的总量为前提,协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后方生效。
排水量与监测执法
排放浓度限值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超过基准排水量为适用条件,超基准的按公式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判定达标,产量与排水量按日统计。重点管理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抗生素、氰化物等急性毒性或难降解废水须单独收集预处理,涉生物安全废水须灭活灭菌后纳管,环境管理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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