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制定《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采伐及采挖移植等特殊情形采伐管理,将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采伐全部纳入限额管理,并单列苗圃育苗、依法占用林地等四类除外情形,围绕限额编制分配、分类采伐规则、审批权限与监管衔接建立全流程管理制度。
限额的五年总额控制与跨年调剂
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实行五年总额控制、分项指标分类管控。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时,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灾害需清理受害木的,可在县域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年度限额结余可结转后续年度,不足可提前使用下一年度额度并从下年度抵扣,须经县级申请、市级审核同意、省级备案;不同编限单位之间不得挪用,同一单位不同森林类别、起源之间不得串用。
人工商品林放活与天然林禁伐的边界
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按坡度分档控制皆伐面积:坡度≤5°不超过20公顷,5°—15°不超过10公顷,15°—25°不超过5公顷,≥25°不得皆伐。公益林仅限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采伐,科研实验、有害生物防治、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形除外。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不得皆伐改造,禁止转为人工林,抚育采伐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执行。
审批分类与告知承诺的适用
采伐许可证按省属及设区市属国企事业单位、集体林地、飞地插花地分级核发。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凭申请书和承诺书发证,不再伐前查验;承诺造假或拆分申报者不再适用。采伐面积大于2公顷或蓄积大于120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公益林及独立编限单位须编制作业设计书,其余编制简易设计书。除告知承诺外,采伐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特殊情形与监管衔接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内的采伐须经相应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火灾、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先行采伐,组织单位应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告并据实核销限额。审批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须双向推送许可核发、更新造林验收及限额执行信息,市级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限额执行情况,采伐失信行为记入台账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