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2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

理论研究 1

2026年6月17日
刘小波

村庄规划:正在退场的“主角”

村庄规划正在退场。这话听起来有点刺耳,但事实如此。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这是村庄规划推行以来,政策层面第一次公开说“不”。紧接着,自然资源部进一步明确:那些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直接用“通则式”管理规定管起来就行。从“村村都要编”到“可以不编”,从“一村一规划”到“一套规定管一片”,村庄规划的“强制性”正在消解。

这不是政策反复,而是对现实的低头。

01 为什么村庄规划“不管用”?

村庄规划出了什么问题?答案不复杂:它太贵、太慢、太死板,而乡村的变化太快、太碎。

1. 规划太贵、太慢、太死板

一个好的村庄规划,需要走完一整套流程:测绘地形、调研人口、分析产业、划定用地、编制文本、组织评审、报批公示、修改完善、最终批复——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一个普通村庄,这段时间里可能已经走了十几个老人、搬走了几户年轻人,甚至连村支书都换了两任。规划文本还墨迹未干,它所描述的“村庄”已经变了。

2. 编了也用不上

更尴尬的是,即便规划编出来了,也用不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村民建房直接走手续就行,不需要翻规划文本;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政策留了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有需要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同样不需要翻规划文本。村民日常的建房需求、村里的公共服务设施,甚至是零星的小产业项目,都有各自的“绿色通道”,根本轮不到村庄规划来管。

3. 规划的“用武之地”只剩一件大事

那村庄规划管什么呢?管大事——比如村庄建设边界要不要调整、调整多少。但这种事,一个村庄可能十年都遇不上一次。于是,大多数村庄规划的命运就很清楚了:编的时候费了大力气,编完之后挂在墙上、锁在柜里,几年都用不了一回。它像一把备用钥匙,平日里从不露面,只有在门锁坏了的时候才被人想起——问题是,这扇门可能永远都不会坏。

02 村庄规划为什么“被替代”?

规划不管用,自然就会被替代。

1. “通则式”管理:从定制到标准

替代它的,叫“通则式”管理规定。简单说,就是县里统一制定一套规则——什么地方能建房、建多大、限多高、退让多少、风貌如何——然后所有村庄照此执行。不需要每个村单独编规划,不需要测绘、调研、评审那一套复杂流程,一条规则管一个县。这意味着村庄规划从一个“定制产品”变成了“标准产品”——就像买衣服,以前每个村都要量身定做,现在直接按尺码拿货。成本低了,效率高了,对大多数村庄来说,足够了。

2. 空心村不需要精致规划

这背后的逻辑很朴素:对那些正在收缩、人口流失的空心村来说,编制一个精致的规划毫无意义。村庄都快没人了,还规划什么?与其浪费资源去编一个用不上的规划,不如用一套简单的规则把底线管住。该保护的保护,该管控的管控,至于发展——一个空心村,有什么可发展的?这就是“通则式”管理的务实之处:它承认大多数村庄不需要“高大上”的规划,只需要明确的规则。

03 村庄规划为什么“被架空”?

如果说“通则式”管理是在外部替代村庄规划,那么村庄建设边界和机动指标制度,则是在内部掏空村庄规划。

1. 边界内:手续通道绕过规划

村庄建设边界的逻辑是这样的:先把村庄可以建设的地盘划出来,划好之后,边界以内的事情就简单了——你想建房、想建厂、想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直接走手续就行,不需要反复对照规划文本去审查。这就像先画好一个圈,圈内的事“放行”。村庄规划在这个圈里,没有太多话语权。

2. 边界外:指标通道绕过规划

而在圈外,政策又留了机动指标——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门用于解决零散的建设需求。你需要在村外建个农产品加工点,或者搞个小型文旅设施,只要不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就可以申请机动指标解决。圈内有手续通道,圈外有指标通道——两条通道都不经过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被夹在中间,两头不靠。

3. 规划沦为“画圈工具”

最后剩下的,唯一必须由村庄规划来干的事,就是“划圈”本身——也就是划定和调整村庄建设边界。但这个事,绝大多数村庄一次划完,一辈子不用再动。村庄规划就像一位只负责画图纸、不参与施工的建筑师,图纸交出去之后,现场发生的所有事都与他无关了。

04 退场的不仅是规划,更是“规划思维”

村庄规划的退场,表面看是政策调整,深层看是治理思维的转变。

1. 从“规划全覆盖”到“规则全覆盖”

过去我们有一种惯性思维:什么事都要先规划,规划得越细越好、越全越好。仿佛只要规划做出来了,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但乡村的现实告诉我们,精细的规划往往敌不过粗糙的现实。一个县几百个村庄,村村不同、家家有异,怎么可能用一村一规划去覆盖?

与其追求“规划全覆盖”,不如追求“规则全覆盖”。规则不必精美,但必须管用;不必针对每个村,但能覆盖大多数情况。“通则式”管理规定就是这样——它不追求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规划文本,但追求每个村都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2. 从“规划主导”走向“许可主导”

更深层次的转变,是从“规划主导”走向“许可主导”。未来的方向已经很清晰了: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许可”——不再区分城镇和乡村,不再区分“建设工程”和“乡村建设”,一证管所有。审批也不再依赖村庄规划文本,而是依据“通则式”规定或详细规划条件。这意味着,村庄规划不再是行政审批的“依据”,只是空间管控的“工具”之一。当它好用的时候用一下,不好用的时候就不用——工具而已,没必要神圣化。

05 结语

村庄规划没有彻底消失,但它正在从一个“主角”退居为“配角”,甚至“龙套”。它曾经被赋予太多的期待——引领乡村振兴、规范乡村建设、保护乡村风貌——但事实证明,一个村庄的发展不是靠一本规划文本推动的,村民的房子怎么建也不是靠规划审批管住的。真正起作用的,是明确的规则、简便的手续、清晰的底线。

承认村庄规划的局限性,不是否定它的价值,而是让治理回归常识:能用简单规则的,就不用复杂规划;能一个县统一管的,就不要求村村单独编。那个“村村有规划、规划全覆盖”的时代过去了——不是规划工作失败了,而是我们终于明白,乡村不需要那么多精美的文本,乡村需要的是管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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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41

2026年6月1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6年度一体化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深化自然资源业务协同联动,夯实“一张图”数据基础,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核心内容包括:优化调查监测方式与内容,转向常态化日常调查监测,不再集中调查,重点监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变化、耕地变化、二级地类变化及林草湿荒资源变化;一体化推进各类调查监测,落实协同机制,在“一张图”平台统一开展工作,避免重复调查;推进上下联动,国家统筹遥感影像,地方补充更高分辨率数据;发挥“一张图”平台支撑作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2026年度重点任务包括自然资源监测(覆盖陆域和海域,聚焦“三区三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等)、国土变更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动态更新现状数据,含黑土地调查和海岸线动态监测)、林草湿荒调查监测(以变化区域和固定样地为重点)以及成果数据集成应用与分析评价。通知还明确了科技赋能、经费保障、质量管控、保密管理、安全生产等保障措施,并附有详细实施方案。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治理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推动调查监测工作数智化转型,通过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遥感智能解译等技术,建设“一张图”天空地海网一体化监测网,提升整体效能,减轻基层负担。其次,强化底线管控与战略支撑,重点监测“三区三线”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及重大工程落地,为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数据保障,支撑国家重大决策。

行政协同层面,一体化推进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的联动,将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成果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调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同时,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常态化,使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实施情况能够得到精准评估,为规划动态维护与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政策强调数据应用与分析评价,通过多源成果集成与数据挖掘,可客观反映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潜力及变化趋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支持。严格的质量控制与保密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安全可控,筑牢数据治理根基。经费保障分级明确,有利于各地财政稳步落实,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2026年6月2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三北”工程的建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办法适用于六期规划布局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工程固沙、造林、种草、封育、退化林修复等,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办法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治理,系统观念、联防联治,因地制宜、以水定绿,部门协同、央地贯通等原则。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办法涵盖组织管理、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评价验收、后期管护等章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资金使用、进度调度、质量监管、科技支撑、档案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各层级政府及部门职责。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三北”地区的生态治理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1. 促进系统治理与联防联治:通过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动政策、技术、措施的统一协调,提升整体治理效果。2. 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从前期可研、设计到施工、验收、管护,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和建设成效。3. 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光伏+治沙”“以工代赈”等新模式,拓宽资金来源,增强项目可持续性。4. 提升科技支撑能力:通过科技专项研发、示范样板打造,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治理效率。5. 加强后期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成效与责任挂钩机制,推动“林场+”模式,鼓励农牧民参与,保障成果长期稳定。6. 推动绿色发展与生态惠民:通过绿化为民、惠民的发展理念,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该办法的实施将为“三北”地区生态修复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6年6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指出,这一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安全风险叠加、低碳转型加速、科技创新突破、体制改革攻坚和国际合作重塑五大态势。规划以安全充裕为前提、经济可行为基础、科技创新为引领、体制改革为动力,核心目标是到2030年初步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主要定量目标包括: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比重超过50%,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50%,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常规水电装机达到4.1亿千瓦,在运核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抽水蓄能装机达到1.6亿千瓦,新型储能装机达到3亿千瓦。规划覆盖了能源供给、消费、技术、治理和国际合作等全链条,适用于全国各区域及所有能源相关行业主体。

02 影响意义

该规划对国家能源安全绿色低碳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通过构建“三北风电光伏基地、西南水风光一体化基地、沿海核电和海上风电”等五大增长板块,并配套建设特高压输电通道、油气管网等骨干设施,将从根本上优化我国能源空间布局,提升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至58亿吨标准煤,确保能源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规划提出的西电东送新增8000万千瓦能力和区域电网互济4000万千瓦,将显著增强极端情形下的能源保供韧性。

在社会经济层面,规划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绿色消费促进机制,将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需和绿色价值的能源价格体系。“人工智能+”能源车网互动(目标5000万千瓦)、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将催生万亿级新兴产业。同时,规划强调农村能源革命充电基础设施倍增(4000万个),有助于缩小城乡用能差距。在国际合作方面,规划推动新能源产业链“走出去”和参与全球治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能源转型中的话语权,并规避绿色贸易壁垒。总体而言,该规划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能源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与物质基础。

2026年5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

01 内容简述

本计划旨在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计划明确到2028年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等工业重点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煤电行业力争提高15个百分点,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累计形成节能量1亿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亿吨以上。

核心规定涵盖七大重点行业,分别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和乙烯、甲醇和合成氨、煤电。每个行业均明确了需改造的具体工序、装置和技术路线,并列出应加快改造升级的落后产能标准(如钢铁行业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电解铝行业300kA以下预焙阳极铝电解槽等)。

保障措施包括资金支持(中央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核定总投资20%给予补助)、价格调节(归并为统一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不超过0.1元/度)、政策激励(减排量可作为新建项目碳排放置换源,碳排放配额分配向先进企业倾斜)、标准约束(能效未达标项目须于2028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淘汰关停)。组织实施要求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总体方案和改造计划清单,2026年7月底前报送,企业须制定具体方案,并接受专项监察和跟踪评估。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设定明确的量化目标时间节点,对我国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推动意义。首先,政策覆盖钢铁、水泥等传统高耗能行业,强制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先进技术,将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行业洗牌,提升整体能效碳效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腾出资源环境空间。

其次,政策强化了市场化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中央资金补助、差别化电价、碳排放配额分配等经济工具,与淘汰关停等行政手段协同发力,既鼓励先进企业获得收益,又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同时,将节能降碳改造与“双碳”目标、全国碳市场建设深度衔接,有助于完善碳排放管理体系。

再者,政策注重系统性协同性,要求省级政府制定总体方案、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节能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形成多方联动的治理体系。严格的监督管理(年度跟踪评估、专项监察)确保了政策落地实效,避免“纸上改造”。

总体而言,该计划不仅为2028年前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更通过资金、价格、标准、考核等综合手段,释放了强烈的绿色转型信号,有助于夯实我国碳达峰基础,并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实例。

2026年6月17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该规定涵盖产业用地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工作机制、规划管理、储备管理、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年限、合同到期及续期、开竣工与投达产管理、综合绩效评估、综合价值评估、主动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机制、转让管理、出租管理、抵押管理、登记管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建设、联合监管等方面。规定明确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研发、物流仓储用地,新增供应及存量转型均按此执行,强调规划引领、规储供用一体化、全周期价值管理等原则,要求通过出让合同和合作协议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确保产业用地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上海市产业用地管理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用地利用质量。通过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产业项目从规划、建设到运营、退出的全流程监管,提升土地使用绩效,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明确了产业准入标准、土地供应方式、弹性出让年限、绩效评估机制等内容,为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优质企业入驻。同时,通过建立综合绩效评估和信用体系,增强监管透明度,推动企业合规经营,防范低效用地和违规行为。此外,政策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功能互补,提升空间利用率,助力产城融合。在土地出让方面,差异化地价政策和灵活供应方式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市场活力。政策还强化了土地退出机制,通过主动和强制退出条款,保障土地资源合理流转,防止闲置浪费。整体来看,该规定为上海市产业用地管理提供了系统化、精细化的制度框架,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6月15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实施意见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贯彻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提升生态质量功能,挖掘特色产业发展潜力,增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实现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促进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政策围绕构建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发展现代化特色产业体系、加快升级技术装备体系、探索健全经营制度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加强资源资产管理、强化生态保护和管护能力、推进林草资源提质增效;用好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落实“百场带千村”行动、提升生态服务能力;强化先进装备应用、鼓励技术创新实践、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完善管理体制、激活人才队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政策强调依法依规管理国有林场资源资产,推动市场化运作,强化科技支撑,优化人才结构,保障财政支持,确保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云南省国有林场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和经济产出能力,推动生态与经济协同发展。1. 生态保护方面,通过构建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强化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能力建设和林草资源提质增效,将有效提升国有林场在维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中的作用,助力实现“三绿”目标。2. 产业发展方面,政策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特色林业产业和生态旅游等新业态,推动“两山”转化落地,带动乡村振兴和林区群众增收,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 技术提升方面,通过加强技术装备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实践,提升国有林场的现代化水平,增强其在生态治理、资源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4. 管理机制方面,政策提出完善管理体制、优化人才结构、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有助于激发国有林场的内生动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5. 政策协同方面,多部门协同推进,强化财政、人才、技术等要素保障,为国有林场提供系统性支持,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整体来看,该政策将为云南国有林场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经济发展。

2026年6月1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要点(2026版)

本设计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

2026年6月18日

云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2026版)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及等级要求为:1、云南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2、云南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云南省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3、兼顾实施可持续性和可行性,开敞式建筑(市场、体育场等)、独立建造的公共卫生间、停车库、设备用房,专项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配套附属建设等建筑工程可根据项目特征进行有所侧重的差异化、针对性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

2026年6月1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要点(2026版)

本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2026年6月1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点(2026版)

本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绿色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026年6月22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设定了到2030年云南省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4000亿元的总体目标,其中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产值分别达1000亿、350亿、650亿、2000亿元。

核心内容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做强四大主导产业,包括林下种植(中药材、食用菌、森林蔬菜等)、林下养殖(藏猪、茶花鸡、中蜂等特色品种)、林下产品采集(野生菌、竹笋等)和森林景观利用(森林旅游、康养、研学等);二是实施六大提升行动,即科技创新、产品加工、基础设施、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提升行动,并配套建设100个产业富村、50个产业强镇、30个重点县及14个特色产业园区。适用范围覆盖全省林草资源,并明确了禁止利用、限制利用和优先利用三类发展空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深远影响。经济层面,通过构建“林药、林菌、林菜、林禽、林畜、林蜂、林游”等融合发展格局,预计拉动4000亿元产值,带动林区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增长,促进“云品出滇”“云品出海”拓展国内外市场。生态层面,强调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复合经营,推动野生菌保育促繁、仿野生种植等生态友好型模式,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

社会层面,通过培育经营主体、建设产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将提升林区就业机会和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升级层面,科技创新、精深加工、数智化营销等行动将推动林下经济从传统粗放型向标准化、品牌化、智能化转型,形成完整产业链。管理机制层面,将林下经济纳入林长制考核,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林权抵押贷款等创新政策,为全国林区绿色发展提供可复制的“云南经验”。

2026年6月1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旨在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责任体系,强化协同履职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二是提升综合监管质效,深化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充实专业力量,增强基层管理能力;三是加强行业消防管理,落实“三管三必须”,强化审批源头管控,利用数智技术赋能;四是筑牢单位本质安全,夯实主体责任,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本质安全水平;五是全面推行社会共治,抓实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深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六是强化激励约束,推行减负增效、严管执法全程监督、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奖惩激励,并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统筹推进。

01 影响意义

1.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
该政策通过明确属地责任体系、理顺工作机制、强化协同履职,有助于构建覆盖市、区、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提升基层消防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增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效性。
2.提升消防监管与执法效能
意见提出实行防消一体执法监管,推动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考取行政执法资格,优化与乡镇(街道)共治机制,有助于整合监管资源,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此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差异化监管,能更精准地识别高风险对象,提高监管效率。
3.推动智慧化消防治理
政策强调将消防数字化融入智慧城市、韧性城市建设,推进“津治通”平台数据共享和智能化监测,有助于提升火灾风险预警能力,实现非现场监管和闭环联动,为基层消防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4.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与社会共治
通过夯实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深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能够增强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治理,如微型消防站、志愿者等,有助于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提升消防工作的覆盖面和响应速度。
5.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提出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有助于激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责,对依法履职者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消防治理环境,保障基层消防工作的规范运行。
2026年6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办法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禁止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流转。家庭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方式承包方在流转时需履行备案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流转合同的签订规则、交易流程及监督管理机制,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流转过程透明、合规。此外,办法明确了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数据共享和档案管理要求,以强化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有助于减少权属纠纷,提高流转效率。其次,通过设定严格的流转条件和审批程序,有效防止了非法流转和资源浪费,保障了林地生态安全。同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地经营,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提升林地利用效益。此外,公开交易平台的设立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增强了流转过程的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市场公平性。政策还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通过数据共享和档案管理,提高了管理效能,有助于构建可持续的林业发展体系。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将促进集体林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6月2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博鳌认证评价指南(2026年试行)(空间、建筑、社区、园区)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落实国家“双碳”战略,解决绿色评价标准不统一、低碳效能判定模糊、认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建立科学公正、实操性强、接轨国际的绿色评价机制,打造热带地区绿色低碳发展标杆评价模式。

本指南适用于空间、建筑、社区、园区四类认证场景,评价等级分为低碳认证级、低碳银级、低碳金级、低碳铂金级和零碳级五个等级。核心规定包括:

准入条件:申报主体须合法注册、项目合规、资料完备,具备低碳管理基础,且无不良记录。
评价指标:不同场景、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降碳率、碳排放强度、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电气化率、绿地率等量化指标。例如,零碳空间要求降碳率不小于100%,零碳园区要求碳排放净值不大于0、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不低于90%。
评价流程:包括前置自评、材料申报、形式初审、现场核验、综合评审、认证发证六个步骤。
碳排放核算:明确了核算原则、范围与方法,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碳汇等,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国家及国际公认数据。
检测与监测:要求对室内外环境、能源消耗、可再生能源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

02 影响意义

该指南的发布对海南省乃至全国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统一评价标准:针对当前行业绿色评价标准不统一、认证公信力不足的痛点,构建了全流程、可落地、可追溯的绿色评价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申报认证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操作依据,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
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通过标准化认证体系,服务海南自贸港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其建设国家级绿色低碳发展标杆,为全球零碳合作贡献“博鳌实践经验”。
促进产业提质增效:以专业认证赋能产业,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优化碳排放管理,推动建筑、社区、园区等领域的低碳转型与产业升级。
接轨国际:指南兼容国内监管规范与国际先进评价理念(如ISO 14064-1),并参考IPCC排放因子,有助于提升中国绿色认证的国际化水平,参与全球零碳合作。
动态迭代机制:指南将紧跟国家双碳政策与行业标准动态更新,确保持续适应政策要求与技术发展,为长期低碳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监管与公信力: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现场核验、数据监测与第三方核查机制,保障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与可追溯性,提升认证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2026年6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高海拔地区公共厕所建设及运营维护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旨在指导四川省高海拔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的规划选址、技术选型、建设实施、运行维护、粪污处置和监督评价。高海拔地区公共厕所建设与运营维护应以“安全可用、全年可运、生态可控、群众可接受、运营可持续”为目标,重点解决冬季可持续运营的难题,避免重建设轻运营、重外观轻功能、重前端轻后端等问题。

自2026年6月18日施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定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规范山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安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出让人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买人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须符合资格条件并不得设定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全部纳入网上交易范围。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告和文件格式文本,山西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系统管理与服务。交易程序包括公告发布、竞买申请、网上竞价、资格审核、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等环节。出让人应确保公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起始价由各地自行确定,底价需在拍卖或挂牌前30分钟录入系统。竞买人须通过数字证书注册并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拍卖采用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挂牌则分为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成交后需进行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并公示结果。若发生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情况,可中止或终止交易,保证金将按规定退回。规定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对串通报价、提供虚假材料、拒绝签约等行为予以处罚。

02 影响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进一步向规范化、透明化迈进,有助于提升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通过全面推行“净地”出让,确保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到位,减少了因土地纠纷带来的交易风险,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纳入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定明确了交易流程和监管职责,强化了对交易过程的监督,提升了交易的安全性与公正性。对于竞买人而言,通过数字证书和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参与便利性,同时也增强了交易的公开性和可追溯性。此外,规定对保证金的退还、交易中止和终止情形进行了明确,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更清晰的风险应对机制。对土地出让方而言,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市场信心。规定还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腐败和不公平竞争。总体来看,该政策的实施将推动山西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6月23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为“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双清零”攻坚行动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政策核心规定涵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在“一张图”上协调项目选址)、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年度体检评估调整三条控制线)、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细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项目由省厅办理)、国土空间规划许可意见(为落图项目提供审批依据)、用地用林用海联动审批(多部门同步开展勘界、查验等)、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不再单独编方案,与用地报批合并)、规范已批项目调整(因地质等不可抗力可申请变更)、保障临时用地用林(国家重点项目的临时用地可获批)、强化重大基础设施保障(高速互通立交可占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指标省级优先支持)、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开工前完成压覆审批)、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线性工程可无害化穿越)、林业用地细化管理(兼顾多用途,促进节约林地)、优化用海审批(并联办理、免缴申请同步)、推动海洋立体开发(分层设权,开放式养殖按网箱实际面积计)及精简用岛审批(合并报告与方案)。通知适用于广东省内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覆盖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核心影响在于通过流程简化与审批效率提升,加速重大项目落地。通过联动审批并联办理,减少企业多头跑动成本;规划动态维护成片开发合并审批增强了地方自主性,避免因规划调整滞后导致的项目延误。要素保障强化如水田指标省级优先、临时用地用林灵活审批,直接降低土地、林地、海域等关键资源约束,缓解项目“落地难”问题。生态保护与开发平衡体现在规范自然保护地项目审批(线性工程无害化穿越)和临时用地复垦要求,确保开发不突破底线。经济与社会意义上,该政策是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一张图”数据服务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十五五”重点基础设施、能源、水利项目提供制度性支撑,助力广东高质量发展。同时,海洋立体开发用岛精简推广了海域分层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多元发展;林业用地细化兼顾生态与多用途,推动资源复合利用,整体上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土地、海洋、林地等要素潜力,对稳投资、促增长具有战略性意义。

2026年6月2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宅工程“堵漏裂臭”问题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各阶段,覆盖了住宅工程外墙、外门窗、厨卫、屋面、地下室等渗漏易发部位,墙体、楼板、抹灰层等开裂易发部位,排水系统堵塞和返臭串味易发部位,排烟(气)系统漏烟(气)和串味易发部位,以及门窗、楼板、隔墙隔音差问题,明确了住宅工程“堵漏裂臭”及隔音差防治的总体要求。

2026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办法适用于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明确调查评估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评估分级开展,重大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较大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一般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视情组织。跨区域灾害由共同上级或指定下级政府组织,相关地方政府需配合。调查评估组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负责调查灾害原因、损失、责任,并提出整改建议。调查评估报告需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原因、防治与应急处置评估、责任认定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灾害应对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强化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明确分级调查评估机制,可确保不同等级灾害得到相应层级的重视与处理,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调查评估报告的公开与整改落实,有利于增强政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改进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办法强调对责任问题的追责与整改,有助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履职意识,防止失职渎职行为。此外,通过技术鉴定、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提升了调查评估的专业化水平,为今后灾害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与经验总结。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广西地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提升,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6年6月15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河北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机电设施等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专项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指从事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或其委托、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

2026年6月2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结构相关的安全体检技术活动。文物建筑不在适用范围内,历史建筑等可参照执行。

2026年6月2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及参与对既有房屋建筑的日常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修缮、改造加固、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本指南所称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是指既有房屋建筑在正常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隐患治理、装饰装修、改扩建等全过程中,不得擅自损坏、改动房屋主体结构与围护结构,不降低、不影响房屋结构整体安全及使用安全的行为。本指南涵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他建筑在符合本指南基本原则下,可以参考使用。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等水运相关活动。核心规定包括:

规划与建设:要求将内河航运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干线、支线航道及港口建设中的职责;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强调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先用于公用码头;要求新建码头同步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养护与保护:明确航道养护由对应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划定航道保护范围,规范范围内建设活动及采砂审批;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通航水位;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经营与管理:从事港口、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须依法取得许可;规范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辅助业务经营者行为,禁止超载、非法转让许可证、强迫服务等行为
安全与应急:将航运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应对灾害性天气和重点水域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发展与保障:推动多式联运、临港产业、绿色智慧航运及交旅融合;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进船型标准化和船舶运力结构优化。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施行对河南省内河航运及相关领域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通过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将内河航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助于构建与产业布局相适应的现代化内河航运网络,打造中部便捷水运通道,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
推动行业规范化与法治化进程:条例系统性地规范了航运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等全链条活动,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通过设立岸线审批、港口经营许可、信用管理等制度,明确了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为边界,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强化安全保障与应急能力:将航运安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并要求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显著提升了应对内河航运安全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引领绿色智慧发展新方向:明确要求推动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与环保处理,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同时,推进航运数字化、智慧化发展,有利于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和运营效率。
促进多领域融合与协同创新:条例鼓励内河航运与旅游、产业等跨领域协同,打造交旅融合精品航线,培育特色品牌,并推动与周边省份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省际航道统筹与水资源联合调度,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6年6月1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成果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低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和管理。

2026年6月24日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范是浙江省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文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的编制。其核心目的是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涵盖调查、论证、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任务。

规范明确了调查的技术要求,包括统一数据底板(以最新国土变更和林草湿监测成果为基础)、统一地理坐标系统(CGCS2000)及高程基准。详细规定了使用林地范围的确认方法,需通过叠加项目用地资料与国土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成果,并分析其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空间关系。对使用林地进行了分类,分为长期使用、临时使用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三大类,并分别列出具体项目类型。

调查工作包含林地现状调查、管理属性与自然属性因子调查、以及专项调查(如古树名木、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松材线虫病疫木等),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测算标准。最终成果要求包括空间信息数据(矢量、影像、照片)和包含正文、附表、图件的完整书面报告,并对图件的种类、比例尺、制作格式和整饰有具体规定。

02 影响意义

该规范的制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积极意义。首先,它提升了审查审批的科学性与规范性。通过统一数据底板、调查方法和成果编制要求,实现了全省范围内操作标准的统一,减少了因标准不一导致的审查混乱,提高了审批效率和质量。

其次,规范强化了生态保护红线意识。要求详细分析拟使用林地与重点生态区域(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关系,并需提供相关准入文件,这将有效约束建设行为,避免或减少对重要生态空间的破坏。同时,通过对古树名木、重点野生动植物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的专项调查,增强了对生物多样性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控。

再次,规范推动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通过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差异化测算(如区分林地类型、公益林、城市规划区等),利用经济手段引导项目合理选址,限制高蓄积量林地(高于150立方米/公顷)的使用。此外,规范对违法用地情况的调查要求,有助于建立“先查处、后审批”的机制,遏制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最后,规范的技术指导性强,从调查工具(无人机、GIS)、数据格式到图件制作细节均有明确要求,为从业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报告编制水平,促进使用林地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和现代化。

2026年6月25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概念,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

核心规定包括: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需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文件严格管控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仅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列出详细名录(如粮食储备、商业航天、传染病医院、市政基础设施等)。边界内则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对于边界优化与调整,文件规定了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和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的情形与程序,并强调需在严守安全底线、不突破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文件要求加强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建立省级机动指标库,并试行奖补政策。适用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的实施对海南省城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首先,通过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有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空间,防止城镇无序扩张,促进集约集聚建设,落实国家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其次,细则通过明确边界外特定选址项目的准入清单和审批流程,为能源、旅游、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提供了合法用地路径,保障了重大项目落地,同时避免了“一刀切”式管控,提升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再者,细则建立的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和增补机制以及省级指标库统筹制度,能够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动态变化的用地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奖补政策的试行将激励市县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

最后,通过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细则强化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测评估,有助于实现国土空间治理的精细化和现代化,为海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

2026年6月15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定额旨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环境卫生作业的定额标准。

核心规定

涵盖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海上环卫与水域保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养、管理费与利润五大章节。
明确了人工费用(含工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机械费用(含折旧、检修、维护、燃料动力等)的构成及计算规则。
规定了管理费和企业利润均按8%计算。
作业定额按道路等级(特级至四级)、作业方式(人工/机械)、垃圾运距等因素细分工程量计算规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市、县、乡镇、工业园区等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垃圾收运、水域保洁及设施管养作业。
农村等其他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可参照执行。
仅适用于新增、续签和重签的环卫市场化协议,已签订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属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重大活动保障或突发灾害作业可参照测算。

02 影响意义

该定额的实施将对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产生以下影响:

1.统一行业标准:为全省环卫作业提供了系统、量化的劳动定额与费用计算依据,规范了新增环卫市场化项目的协议定价,有助于减少服务合同中的定价争议。
2.保障从业人员权益:明确人工费用需包含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高温作业等特殊工资,有利于推动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的落实,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环卫及市政管养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要求。
3.适应自贸港建设需求:专门增设了“特级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提高了作业标准要求,能够匹配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高品质环境需求。
4.促进作业模式优化:通过细化机械冲洗、洒水、护栏清洗及海上环卫等专项定额,鼓励采用机械化作业替代低效人工模式,有助于提升环卫作业效率与现代化水平。
5.保持政策延续性:明确对新签合同适用、旧合同维持原状的过渡规则,避免了政策突然变更对现有市场格局的冲击,保障了市场稳定性。
2026年6月15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坚持民主决策、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集体和农民权益。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出让、转让、入股等一般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暗箱操作。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需具备合法权属、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交易方式包括转让、承包、出租、入股等,交易程序涵盖申请、公告、交易、签约、结算等环节,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鉴证由服务机构出具。此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湖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强化农村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权力寻租,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政策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程序、监管机制,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村产权流转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时,政策强调农村产权交易与金融服务的联动,探索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有助于缓解农业融资难题,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此外,政策还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通过构建信用机制和纠纷调解体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总体来看,该政策对推动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6月1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城市及重点镇防洪圈建设实施方案(2026—2030年)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是湖南省推进城市及重点镇防洪圈建设的专项规划,旨在完善城镇防洪体系、增强防洪安全韧性。核心目标是“十五五”期间完成82个城市及重点镇防洪圈闭合达标建设:2028年底前完成52个城市防洪圈,2030年底前完成30个重点镇防洪圈

适用范围为全省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和重点镇。实施步骤分年推进:2026年实施19个城市、1个重点镇;2027年实施15个城市、6个重点镇;2028年实施18个城市、7个重点镇;2029—2030年各实施8个重点镇。

核心规定包括:科学确定防洪标准(14个主城区圈为100年一遇,8个为50年一遇,30个县城圈和11个重点镇为20年一遇,19个重点镇为10年一遇);编制“一圈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堤防、撇洪、岸坡整治、移动式防洪墙等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制度,完工后申请销号复核;健全长效机制,统筹防洪排涝,明确管护主体与经费;落实建设资金,实行省市共担、分类支持,严禁违规举债。施行期限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

02 影响意义

该方案对湖南省城镇安全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系统性提升防洪能力,通过82个防洪圈闭合达标建设,补齐城镇防洪短板,显著增强抵御洪水灾害的韧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次,促进城镇协调发展,将防洪标准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规划衔接,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推动防洪工程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一体化,避免新增“不闭合”防洪圈。第三,优化资源配置,“一圈一策”精准施策,分步推进体现轻重缓急,避免盲目铺摊子;资金上统筹中央与省级专项资金,明确省市共担、分类支持,确保可持续投入。第四,强化制度保障,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同、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项目管理与销号复核,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违规举债,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第五,推动长效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经费,鼓励引入专业化社会服务,形成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一体的防灾减灾体系。整体而言,该方案将大幅提升湖南省城镇防洪安全水平,为乡村振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利支撑。

2026年6月18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先行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及批后监管工作。其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严守底线、节约集约、保障发展、便民减负、公平公正,并实行分级审批、标准统一、流程规范、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办法明确了四级审批权限划分,按用地类型、占地规模、规划层级进行分级审批,同时对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未利用地、征地审批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规范了前期工作要件、组卷报批流程、审查补正时限、禁止规避审批行为、特殊用地报批规则等内容,强调了批后监管与信息化管理。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明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全流程管理,有助于提升审批质效,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其分级审批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兼顾效率与监管,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防止无序扩张。同时,办法强调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策还通过统一标准、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征地程序方面,严格落实法定流程,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政策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对于特殊用地,如应急抢险、铁路工程等,制定灵活的报批规则,兼顾实际需求与规范管理。此外,办法强化了批后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动态监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为西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6月18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健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涵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许可事项。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指导性和其他管控内容,涵盖用地性质、建筑限高、绿地率、绿色建筑标准等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要求。办法提出全区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管控,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核心保护区、边境重点管控区域实行最严格审批管理,城镇集聚发展区域推行便捷审批模式。同时,全面推行全流程数字化线上报建,依托“一张图”监管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并联审批、全程网办。办法对各类规划许可的办理情形、免于办理情形、办理权限、审查要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证书载明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许可变更、重新办理及有效期管理规则。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对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规划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通过统一规划许可类型、规范审批流程,可有效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透明度,推动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管控机制有利于在确保生态保护和边境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城镇集聚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数字化监管和全流程线上审批的推进,将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政策强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广高原适宜性绿色建造技术,有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许可的动态监管、信用约束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慑力,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此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细化规定,有助于规范农牧民宅基地建设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总体来看,该政策将为西藏自治区构建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形成符合高原实际、具有可持续性的空间发展格局。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运营和管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认定的统计年报里程内的农村公路。

核心规定包括:市、区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制度,实行路长制,推进数字化治理;明确县道规划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乡镇政府编制报区县政府批准。建设方面,新建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乡道、村道不低于四级,并应同步设置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养护方面,县道及桥梁隧道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抢险机制。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在体制机制上,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路长制、数字化治理、资金保障等制度,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建设标准上,通过设定不同等级公路的最低技术等级要求,推动了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确保安全畅通,同时允许受地形限制的地段适当调整技术指标,兼顾了实际可行性。在融合发展上,条例鼓励农村公路与农业、文化旅游、物流等产业一体化建设,并配套停车区、充电站等设施,有助于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在安全与应急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预案及自然灾害抢通制度,并鼓励开展灾毁保险,有效提升了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在民生服务上,通过规范农村客运班线审核、推动三级物流网络建设,直接改善了农民出行条件和农村物流效率,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交通支撑。

2026年6月18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青海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而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临时用地则按矿区生态修复相关规定执行。其核心理念是“谁损毁,谁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承担复垦责任,且该义务不因委托他人办理而转移。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省级负责政策制定与监督;市(州)级负责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跨县域临时用地的方案审查与验收;县级负责其余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和档案管理。

核心规定要求: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可编制报告表。占用林地、草地等混合地类可合并编制方案。方案审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后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足额预存复垦费用,并与县级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回覆。复垦期限为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验收结果需公告不少于30日。验收合格后,义务人需在30日内签订移交确认书,并预留管护经费。一般地区管护期不少于3年,生态脆弱地区不少于5年。未按期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将被责令整改、追缴费用或行政处罚。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青海省的生态保护与土地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首先,它强化了土地复垦的法律约束力,通过“谁损毁,谁复垦”原则和严格的方案审查、费用预存、验收程序,从制度上确保临时用地损毁土地100%复垦率,有效遏制“重使用、轻恢复”的现象,保护了珍贵的耕地和生态空间。其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建立了分级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监管体系,这将提升管理效率,避免职责不清。同时,针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关键区域,设定了更严格的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体现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于占用林草地的临时用地,通过合并编制复垦与植被恢复方案及联合审查机制,实现了多部门协同管理,避免了资源浪费和管理冲突。此外,办法强调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回覆,保障了耕地质量的可持续性。通过建立土地复垦费用监管账户后期管护制度(长于3至5年),确保了复垦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复垦效果的长期稳定,防止复垦后土地再次退化。最后,将复垦验收结果与国土变更调查信息系统备案银行账户管理等技术手段结合,提升了管理的科学性与透明度。总体而言,该办法为青海省临时用地管理提供了清晰、严谨、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2026年6月25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青海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核心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为全省各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并鼓励物流仓储、科研用地参照执行;强调规划先行,要求将新能源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优化区域评估,由实施主体提前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估,实现“一次评估、全域适用”;构建“2+X”控制性指标体系,其中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必选项,另加至少两项自选指标(如土地税收、单位能耗等);灵活供应方式,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并严格履约监管,用地企业须同步签订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实施主体负责全过程监管及联合验收。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青海省工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影响。首先,通过“标准地”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大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提升招商引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对新能源、绿色算力等新兴产业形成有力支撑。其次,推动土地集约利用,通过容积率、投资强度等硬性指标,倒逼企业提高用地效率,减少低效闲置土地,同时区域评估成果共享降低了企业前期成本。再次,促进产业集聚和规划衔接,引导零散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使项目布局更科学,与“十五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此外,强化全程监管,通过履约协议和联合验收机制,确保企业按承诺条件建设运营,保障政府土地出让效益,防范投机行为。总体而言,此项改革将助力青海省工业经济提质升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土地要素保障。

2026年6月11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适用于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隐患点。核心内容包括:隐患点认定需经调查、审核、备案、信息公开四个环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查报告;隐患点核销适用于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需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汛期原则上不受理核销申请,险情等级或类型变化需重新认定;已核销隐患点仍保留在数据库中,实施常态化监管,汛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重大工程区域,强调选址避让隐患点,并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监测预警。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是健全了管理制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隐患点从发现到核销的全流程操作,实现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调查、部门审核”的闭环管理。二是提升了科学防治水平,通过要求技术单位出具专业调查报告、组织专家审查、运用“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以及鼓励对高风险隐患点布设自动化监测设备,强化了灾害防治的专业性和科技赋能。三是强化了风险管控意识,对核销后的隐患点仍保留数据库并定期巡查,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有效防范了次生灾害。四是促进了协同监管,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交通、水利、住建等行业部门协作,特别对重大工程区域提出地质安全风险评估和联合监测预警,推动了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五是保障了公共利益,通过规范的认定、核销及信息公开程序,确保隐患点管理透明公正,保护了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了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适用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核心规定包括: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体系,涵盖世界遗产(明孝陵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红色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十一类。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和预先保护机制,要求对发现的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发出预先保护通知。

保护措施方面,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要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落实整体保护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行为,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条例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告知书制度,明确修缮维护责任。传承利用章节鼓励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允许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功能,并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在制度层面,条例完善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体系,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预先保护机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专项评估制度等,构建了系统性、整体性的保护框架。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

在实践层面,条例强化了保护与发展的协调性。明确要求城乡建设前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将保护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有效防止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同时,条例鼓励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允许在保持外观风貌基础上进行内部功能变更,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促进民生改善和风貌彰显的有机结合。

在社会层面,条例体现了共治共享的理念。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和监督权,鼓励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并给予表彰奖励。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利用实施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活化利用,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在文化层面,条例强调挖掘和阐释南京长江文化、大运河文化、“十朝都会”、“世界文学之都”等文化内涵,构建文化展示线路和网络,推动历史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对传统工匠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有助于传统技能活态传承,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6年6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指导意见(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政策是呼和浩特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更新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与产业转型升级而制定的试行指导意见。政策明确了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的定义,即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上,以工业、物流仓储为主导用途,与科研、新型产业等用途混合布局,分为用地混合(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50%,控制线内不低于70%)和用地兼容(兼容用途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两种模式。政策界定了**新型产业(M0)**范畴,包括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研发、生物医药研发、低空经济等无污染产业。

政策核心规定包括: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功能互利的用地混合,存量工业用地可混合或兼容新型产业用地,需补缴土地差价;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下可按清单进行,且符合兼容要求且不增加建筑规模的可不补缴地价,并给予5年过渡期政策。供应方式上,采用招拍挂为主,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地价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确定。不动产登记需注明用途清单、混合比例及限制性条款,严格控制兼容用地的分割转让。政策适用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四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各旗县参照执行,试行期两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对呼和浩特市产业用地管理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首先,它增强了国土空间规划的适应性,通过允许工业用地与科研、新型产业等用途混合,有效破解了传统单一用途供地模式与创新产业空间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腾笼换鸟”,推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发展。其次,政策通过正负面清单和过渡期机制,降低了企业用地成本: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符合兼容要求且不增规模的可免缴地价,5年过渡期内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空间转换通道,缓解了初创期和转型期的资金压力。此外,采用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适应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生命周期和项目特点,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从城市治理角度看,政策明确了权责与监管边界,如不动产登记簿附记用途清单和限制条款、严格控制分割转让,有效防范变相开发房地产的风险。同时,强调安全、环保、消防等前置条件,确保混合利用不破坏公共利益与环境安全。总体而言,该政策通过制度创新盘活了存量工业用地资源,构建了“功能相容、设施共享”的土地利用模式,为呼和浩特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2026年6月23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发挥重点项目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办法明确了重点项目的分类,包括重点实施类和重点准备类,以及按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民生保障类和房地产类。项目申报实行年度集中统一申报,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审查及专家评审,最终报市政府确定。重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涵盖项目论证、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推进、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并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和中期调整机制。同时,设立即时申报入库机制,强化谋划储备,优化建设环境,加强档案管理和经费保障。在要素保障方面,涉及用地、资金、能耗、污染物排放、供水、供电、通信、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工作职责明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济南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通过明确项目分类和申报流程,有助于提升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在战略引领、质量优先、落地实施和公平公正等方面符合高标准要求,从而增强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其次,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项目推进的系统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管与服务,推动项目高效落地。定期调度和中期调整机制则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重点项目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动态优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此外,要素保障措施的细化,如用地、资金、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的支持,将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关键制约因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政策强调了人才保障和法律环境优化,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质项目资源,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最后,通过完善后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改进,形成良性循环,为未来项目决策提供依据。总体而言,该政策将全面提升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26年6月11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与智慧水平。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了城市更新的九类主要内容,包括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与厂区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条例强调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低碳、政府统筹、多元参与等原则,并明确了政府、部门、物业权利人及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职责与义务。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城市更新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支持、土地配置、技术标准、消防审查、容积率调整等具体措施,确保城市更新活动科学、有序、高效推进。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发布对长春市的城市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条例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其次,条例强调以民生为导向,推动老旧小区、城中村等薄弱区域的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增强城市宜居性,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同时,条例鼓励多元化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此外,条例提出多项创新性措施,如土地用途转换、容积率调整、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了灵活的政策工具,激发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条例还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城市功能完善与绿色转型,助力打造现代化、智慧化、文明化的城市形象。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促进长春市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和品质提升,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所涵盖的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广播、有线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七大方面:规划设计管理方面,要求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强调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新增管线入地,既有架空管线应逐步入地;建设管理方面,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竣工测量、规划核实等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管理方面,明确管线单位日常巡查维护、安全监测预警、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职责,并禁止损毁、压占、擅自接驳等危害行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方面,推动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综合管廊,要求规划入廊的管线全部入廊;档案信息管理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采集、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标明井盖标志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附则部分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及例外情形。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对南昌市城市治理和民生安全保障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城市治理角度看,条例确立了“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协调、数字赋能、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将地下管线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明确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发改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跨部门综合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了以往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多头管理、信息孤岛、重复开挖等突出问题,提升了城市治理的系统性和精细化水平。

民生安全角度看,条例强化了管线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对老旧管线进行更新改造。这些规定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因管线老化、损坏引发的燃气泄漏、供水爆管、供电中断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发展角度看,条例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管线全部入廊,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有利于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避免“拉链路”反复开挖给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时,条例强调数字孪生技术和智能化感知设备应用,推动地下管线管理向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为“智慧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营商环境角度看,条例通过统一规划、集中施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等制度,减少了施工对城市运行和商业活动的干扰,为管线单位公平竞争和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稳定的法治环境。

2026年6月15日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规范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水平。该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准的详规动态维护工作,不含风景名胜区和秦皇岛港港区作业区详细规划。昌黎县、卢龙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详规动态维护的三种类型:技术修正、局部调整和规划修改。技术修正主要针对勘误、用地边界微调、用地性质细化、专项规划纳入等非实质性变更;局部调整则涉及局部地块的用地性质或规划指标变更,需遵循更严格的程序;规划修改则适用于因上位规划变更或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单元或街区整体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

规定详细列出了符合动态维护的具体情形,例如:在总容量不变前提下平衡地块指标、调整不涉及违法的用地边界、依据政策细化用地性质等。同时,强调动态维护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02 影响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化和操作性意义。首先,它统一了规划调整的尺度和程序,将以往可能存在的模糊操作空间通过明确的条款加以界定,区分了技术修正、局部调整和规划修改三种不同性质的变更,并各自规定了严格且差异化的审批流程,有助于减少规划调整的随意性,提升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其次,该规定提高了规划实施效率。通过将部分微调、勘误、细化等情形归类为技术修正,简化了审批程序(如直接由主管部门审批),能够快速响应城市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避免因流程冗长而延误项目推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

此外,规定强调了公众参与和权益保障。无论是技术修正、局部调整还是规划修改,都设置了不同时长的公示环节(如30日、10个工作日不等),并明确了涉及利害关系人时需组织听证或座谈。特别是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土地后的局部调整,增加了更严格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有效保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规划变更引发的社会矛盾。

最后,该规定通过年度备案和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等监督机制,保障了规划的长期稳定性和依法行政,为秦皇岛市国土空间的科学、有序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城市开发与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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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43

自2026年6月23日起实施

《岩土空间地质信息模型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岩土空间地质信息模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准备、地质建模、模型检查、模型交付、融合应用等技术规程。本文件适用于地质调查、工程勘察领域岩土空间地质信息模型建设。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产生的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及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转移至陆上利用处置时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3部分村(社区)》GB/T46793.3—2025

本文件规定了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2部分乡镇(街道)》GB/T46793.2—2025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1部分通则》GB/T46793.1—2025

本文件确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规定了应急预案分类、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026年6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多层装配式混凝土模块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地区,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且层数不超过7层的装配式混凝土模块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与验收。

自2026年6月29日起实施

四川省《旅游公路设计指南》DB51/T 3367-2026

本文件提供了旅游公路设计指导,包括总体原则、总体设计、公路主体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景观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事权范围的旅游公路新建、改扩建及普通公路旅游化改造设计,其他公路可参照使用。

2026年6月15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挤扩支盘桩技术规程》TJG/T B0103-2026

本规程规定了挤扩支盘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及检测标准等要求,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加固公路桥梁挤扩支盘桩基础工程。

2026年6月15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JG/T H1004-2026

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不适用于日常养护及应急养护工程。

2026年6月2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城市排水系统运行监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公共排水系统运行监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排水系统运行监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与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设备质量管理标准》DB34/T 5390-2026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设备在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装配式混凝土桥梁连接技术规程》DB34/T 5385-2026

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和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构件连接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信息化技术标准》DB34/T 5384-2026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信息化的建设及应用。

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装配式轻质墙板内隔墙技术规程》DB34/T 5388-2026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装配式轻质墙板内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自2026年7月5日起实施

安徽省《混凝土模块化建筑技术规程》DB34/T 5392-2026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混凝土模块化建筑的设计、生产与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智能建造与运维。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建筑与市政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37/T 5044-2026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检测技术标准》DB37/T 510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DB37/T 5350-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生产制备及工程应用中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等工作。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既有石材幕墙检验评估技术规程》DB37/T 5351-2026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内既有建筑石材幕墙的检验评估。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抑冰融雪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标准》DB37/T 5353-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各等级城市道路抑冰融雪沥青路面的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

2026年6月17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指南》(送审稿)

本文件提出了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化总则、组织管理、管理流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征地拆迁管理、物资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科技创新管理、环水保与水土保持管理、档案管理、验收管理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36/T 220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流程、监测评估内容和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市域(设区市)、县域(含县级市、市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绿色勘查技术规程》DB36/T 2194-2025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勘查总则、场地建设与勘查施工、生态修复、和谐勘查、绿色勘查管理、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其他地质工作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36/ 2187-2025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未有行业标准的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6/T 2193-2025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基本规定、分批与抽样、质量检查与评价、“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种类、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漏分类、报告编制、资料整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2026年6月2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近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和全过程零碳民用建筑。

2026年6月2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采用明挖法施工的新建、扩建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2026年6月2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镇旧水泥路面就地破碎拌合再生基层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等级城镇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就地破碎拌和再生基层工程。

2026年6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城市景观照明技术标准》DBJ41/T 347-2026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都市圈轨道快线设计标准》DBJ41/T 348-2026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140km/h、160km/h、200km/h,采用标准轨距钢轮钢轨的都市圈轨道快线。

2026年6月12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自2026年6月24日起实施

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549-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生产设施。

自2026年6月26日起实施

福建省《展台搭建指南》DB35/T 2323-2026

本文件确立了展台搭建的原则,提供了展台搭建准备、物料装卸、现场搭建、运营维护和展后拆除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展台的搭建与管理。

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DB21/T 2422-2026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综合管理及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和服务。

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26

本文件规定了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建筑业、服务业及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

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指南》DB21/T 4441-2026

本文件提出了智慧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层、平台层、公共服务层、展示层及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辽宁省智慧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

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DB21/T 4444-2026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方法,包括点位布设、水生生物监测、生境调查、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资源调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河流、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不适用海洋监测与评价。

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水利工程生态格网结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21/T 444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生态格网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数值修约等。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水利工程生态格网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自2026年6月23日起实施

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管护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期内管护及移交。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3/T 2546-2026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总则、设置要求、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也适用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高寒半咸水湖泊湿地生态健康评估技术规范》DB63/T 2536-2026

本文件规定了高寒半咸水湖泊湿地生态健康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流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要求、评估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寒半咸水湖泊湿地开放水体生态健康现状的综合评估。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建筑外墙用真空绝热板应用技术规程》DB23/T 2473-2019(2026版)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外墙使用真空绝热板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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