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正在退场。这话听起来有点刺耳,但事实如此。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这是村庄规划推行以来,政策层面第一次公开说“不”。紧接着,自然资源部进一步明确:那些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直接用“通则式”管理规定管起来就行。从“村村都要编”到“可以不编”,从“一村一规划”到“一套规定管一片”,村庄规划的“强制性”正在消解。
这不是政策反复,而是对现实的低头。
村庄规划出了什么问题?答案不复杂:它太贵、太慢、太死板,而乡村的变化太快、太碎。
一个好的村庄规划,需要走完一整套流程:测绘地形、调研人口、分析产业、划定用地、编制文本、组织评审、报批公示、修改完善、最终批复——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一个普通村庄,这段时间里可能已经走了十几个老人、搬走了几户年轻人,甚至连村支书都换了两任。规划文本还墨迹未干,它所描述的“村庄”已经变了。
更尴尬的是,即便规划编出来了,也用不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村民建房直接走手续就行,不需要翻规划文本;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政策留了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有需要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同样不需要翻规划文本。村民日常的建房需求、村里的公共服务设施,甚至是零星的小产业项目,都有各自的“绿色通道”,根本轮不到村庄规划来管。
那村庄规划管什么呢?管大事——比如村庄建设边界要不要调整、调整多少。但这种事,一个村庄可能十年都遇不上一次。于是,大多数村庄规划的命运就很清楚了:编的时候费了大力气,编完之后挂在墙上、锁在柜里,几年都用不了一回。它像一把备用钥匙,平日里从不露面,只有在门锁坏了的时候才被人想起——问题是,这扇门可能永远都不会坏。
规划不管用,自然就会被替代。
替代它的,叫“通则式”管理规定。简单说,就是县里统一制定一套规则——什么地方能建房、建多大、限多高、退让多少、风貌如何——然后所有村庄照此执行。不需要每个村单独编规划,不需要测绘、调研、评审那一套复杂流程,一条规则管一个县。这意味着村庄规划从一个“定制产品”变成了“标准产品”——就像买衣服,以前每个村都要量身定做,现在直接按尺码拿货。成本低了,效率高了,对大多数村庄来说,足够了。
这背后的逻辑很朴素:对那些正在收缩、人口流失的空心村来说,编制一个精致的规划毫无意义。村庄都快没人了,还规划什么?与其浪费资源去编一个用不上的规划,不如用一套简单的规则把底线管住。该保护的保护,该管控的管控,至于发展——一个空心村,有什么可发展的?这就是“通则式”管理的务实之处:它承认大多数村庄不需要“高大上”的规划,只需要明确的规则。
如果说“通则式”管理是在外部替代村庄规划,那么村庄建设边界和机动指标制度,则是在内部掏空村庄规划。
村庄建设边界的逻辑是这样的:先把村庄可以建设的地盘划出来,划好之后,边界以内的事情就简单了——你想建房、想建厂、想建公共服务设施,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直接走手续就行,不需要反复对照规划文本去审查。这就像先画好一个圈,圈内的事“放行”。村庄规划在这个圈里,没有太多话语权。
而在圈外,政策又留了机动指标——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门用于解决零散的建设需求。你需要在村外建个农产品加工点,或者搞个小型文旅设施,只要不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就可以申请机动指标解决。圈内有手续通道,圈外有指标通道——两条通道都不经过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被夹在中间,两头不靠。
最后剩下的,唯一必须由村庄规划来干的事,就是“划圈”本身——也就是划定和调整村庄建设边界。但这个事,绝大多数村庄一次划完,一辈子不用再动。村庄规划就像一位只负责画图纸、不参与施工的建筑师,图纸交出去之后,现场发生的所有事都与他无关了。
村庄规划的退场,表面看是政策调整,深层看是治理思维的转变。
过去我们有一种惯性思维:什么事都要先规划,规划得越细越好、越全越好。仿佛只要规划做出来了,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但乡村的现实告诉我们,精细的规划往往敌不过粗糙的现实。一个县几百个村庄,村村不同、家家有异,怎么可能用一村一规划去覆盖?
与其追求“规划全覆盖”,不如追求“规则全覆盖”。规则不必精美,但必须管用;不必针对每个村,但能覆盖大多数情况。“通则式”管理规定就是这样——它不追求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规划文本,但追求每个村都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更深层次的转变,是从“规划主导”走向“许可主导”。未来的方向已经很清晰了: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许可”——不再区分城镇和乡村,不再区分“建设工程”和“乡村建设”,一证管所有。审批也不再依赖村庄规划文本,而是依据“通则式”规定或详细规划条件。这意味着,村庄规划不再是行政审批的“依据”,只是空间管控的“工具”之一。当它好用的时候用一下,不好用的时候就不用——工具而已,没必要神圣化。
村庄规划没有彻底消失,但它正在从一个“主角”退居为“配角”,甚至“龙套”。它曾经被赋予太多的期待——引领乡村振兴、规范乡村建设、保护乡村风貌——但事实证明,一个村庄的发展不是靠一本规划文本推动的,村民的房子怎么建也不是靠规划审批管住的。真正起作用的,是明确的规则、简便的手续、清晰的底线。
承认村庄规划的局限性,不是否定它的价值,而是让治理回归常识:能用简单规则的,就不用复杂规划;能一个县统一管的,就不要求村村单独编。那个“村村有规划、规划全覆盖”的时代过去了——不是规划工作失败了,而是我们终于明白,乡村不需要那么多精美的文本,乡村需要的是管用的规则。
本通知旨在深化自然资源业务协同联动,夯实“一张图”数据基础,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核心内容包括:优化调查监测方式与内容,转向常态化日常调查监测,不再集中调查,重点监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变化、耕地变化、二级地类变化及林草湿荒资源变化;一体化推进各类调查监测,落实协同机制,在“一张图”平台统一开展工作,避免重复调查;推进上下联动,国家统筹遥感影像,地方补充更高分辨率数据;发挥“一张图”平台支撑作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2026年度重点任务包括自然资源监测(覆盖陆域和海域,聚焦“三区三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等)、国土变更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动态更新现状数据,含黑土地调查和海岸线动态监测)、林草湿荒调查监测(以变化区域和固定样地为重点)以及成果数据集成应用与分析评价。
本办法旨在加强“三北”工程的建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办法适用于六期规划布局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工程固沙、造林、种草、封育、退化林修复等,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办法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治理,系统观念、联防联治,因地制宜、以水定绿,部门协同、央地贯通等原则。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办法涵盖组织管理、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评价验收、后期管护等章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资金使用、进度调度、质量监管、科技支撑、档案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各层级政府及部门职责。
本规划指出,这一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安全风险叠加、低碳转型加速、科技创新突破、体制改革攻坚和国际合作重塑五大态势。规划以安全充裕为前提、经济可行为基础、科技创新为引领、体制改革为动力,核心目标是到2030年初步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主要定量目标包括: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比重超过50%,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50%,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常规水电装机达到4.1亿千瓦,在运核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抽水蓄能装机达到1.6亿千瓦,新型储能装机达到3亿千瓦。规划覆盖了能源供给、消费、技术、治理和国际合作等全链条,适用于全国各区域及所有能源相关行业主体。
本计划旨在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计划明确到2028年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等工业重点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煤电行业力争提高15个百分点,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累计形成节能量1亿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亿吨以上。
核心规定涵盖七大重点行业,分别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和乙烯、甲醇和合成氨、煤电。每个行业均明确了需改造的具体工序、装置和技术路线,并列出应加快改造升级的落后产能标准(如钢铁行业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电解铝行业300kA以下预焙阳极铝电解槽等)。
保障措施包括资金支持(中央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核定总投资20%给予补助)、价格调节(归并为统一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不超过0.1元/度)、政策激励(减排量可作为新建项目碳排放置换源,碳排放配额分配向先进企业倾斜)、标准约束(能效未达标项目须于2028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淘汰关停)。组织实施要求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总体方案和改造计划清单,2026年7月底前报送,企业须制定具体方案,并接受专项监察和跟踪评估。
本规定旨在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该规定涵盖产业用地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工作机制、规划管理、储备管理、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年限、合同到期及续期、开竣工与投达产管理、综合绩效评估、综合价值评估、主动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机制、转让管理、出租管理、抵押管理、登记管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建设、联合监管等方面。规定明确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研发、物流仓储用地,新增供应及存量转型均按此执行,强调规划引领、规储供用一体化、全周期价值管理等原则,要求通过出让合同和合作协议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确保产业用地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本意见旨在贯彻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提升生态质量功能,挖掘特色产业发展潜力,增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实现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促进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政策围绕构建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发展现代化特色产业体系、加快升级技术装备体系、探索健全经营制度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加强资源资产管理、强化生态保护和管护能力、推进林草资源提质增效;用好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落实“百场带千村”行动、提升生态服务能力;强化先进装备应用、鼓励技术创新实践、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完善管理体制、激活人才队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政策强调依法依规管理国有林场资源资产,推动市场化运作,强化科技支撑,优化人才结构,保障财政支持,确保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设计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及等级要求为:1、云南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2、云南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云南省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3、兼顾实施可持续性和可行性,开敞式建筑(市场、体育场等)、独立建造的公共卫生间、停车库、设备用房,专项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配套附属建设等建筑工程可根据项目特征进行有所侧重的差异化、针对性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
本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本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绿色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方案设定了到2030年云南省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4000亿元的总体目标,其中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产值分别达1000亿、350亿、650亿、2000亿元。
核心内容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做强四大主导产业,包括林下种植(中药材、食用菌、森林蔬菜等)、林下养殖(藏猪、茶花鸡、中蜂等特色品种)、林下产品采集(野生菌、竹笋等)和森林景观利用(森林旅游、康养、研学等);二是实施六大提升行动,即科技创新、产品加工、基础设施、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提升行动,并配套建设100个产业富村、50个产业强镇、30个重点县及14个特色产业园区。适用范围覆盖全省林草资源,并明确了禁止利用、限制利用和优先利用三类发展空间。
本意见旨在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办法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禁止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流转。家庭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方式承包方在流转时需履行备案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流转合同的签订规则、交易流程及监督管理机制,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流转过程透明、合规。此外,办法明确了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数据共享和档案管理要求,以强化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
本指南旨在落实国家“双碳”战略,解决绿色评价标准不统一、低碳效能判定模糊、认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建立科学公正、实操性强、接轨国际的绿色评价机制,打造热带地区绿色低碳发展标杆评价模式。
本指南适用于空间、建筑、社区、园区四类认证场景,评价等级分为低碳认证级、低碳银级、低碳金级、低碳铂金级和零碳级五个等级。核心规定包括:
准入条件:申报主体须合法注册、项目合规、资料完备,具备低碳管理基础,且无不良记录。
评价指标:不同场景、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降碳率、碳排放强度、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电气化率、绿地率等量化指标。例如,零碳空间要求降碳率不小于100%,零碳园区要求碳排放净值不大于0、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不低于90%。
评价流程:包括前置自评、材料申报、形式初审、现场核验、综合评审、认证发证六个步骤。
碳排放核算:明确了核算原则、范围与方法,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碳汇等,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国家及国际公认数据。
检测与监测:要求对室内外环境、能源消耗、可再生能源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
本指南旨在指导四川省高海拔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的规划选址、技术选型、建设实施、运行维护、粪污处置和监督评价。高海拔地区公共厕所建设与运营维护应以“安全可用、全年可运、生态可控、群众可接受、运营可持续”为目标,重点解决冬季可持续运营的难题,避免重建设轻运营、重外观轻功能、重前端轻后端等问题。
本规定旨在规范山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安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出让人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买人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须符合资格条件并不得设定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全部纳入网上交易范围。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告和文件格式文本,山西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系统管理与服务。交易程序包括公告发布、竞买申请、网上竞价、资格审核、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等环节。出让人应确保公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起始价由各地自行确定,底价需在拍卖或挂牌前30分钟录入系统。竞买人须通过数字证书注册并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拍卖采用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挂牌则分为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成交后需进行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并公示结果。若发生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情况,可中止或终止交易,保证金将按规定退回。规定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对串通报价、提供虚假材料、拒绝签约等行为予以处罚。
本通知旨在为“十五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双清零”攻坚行动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政策核心规定涵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在“一张图”上协调项目选址)、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年度体检评估调整三条控制线)、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细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项目由省厅办理)、国土空间规划许可意见(为落图项目提供审批依据)、用地用林用海联动审批(多部门同步开展勘界、查验等)、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不再单独编方案,与用地报批合并)、规范已批项目调整(因地质等不可抗力可申请变更)、保障临时用地用林(国家重点项目的临时用地可获批)、强化重大基础设施保障(高速互通立交可占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指标省级优先支持)、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开工前完成压覆审批)、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线性工程可无害化穿越)、林业用地细化管理(兼顾多用途,促进节约林地)、优化用海审批(并联办理、免缴申请同步)、推动海洋立体开发(分层设权,开放式养殖按网箱实际面积计)及精简用岛审批(合并报告与方案)。通知适用于广东省内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覆盖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各阶段,覆盖了住宅工程外墙、外门窗、厨卫、屋面、地下室等渗漏易发部位,墙体、楼板、抹灰层等开裂易发部位,排水系统堵塞和返臭串味易发部位,排烟(气)系统漏烟(气)和串味易发部位,以及门窗、楼板、隔墙隔音差问题,明确了住宅工程“堵漏裂臭”及隔音差防治的总体要求。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办法适用于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明确调查评估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评估分级开展,重大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较大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一般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视情组织。跨区域灾害由共同上级或指定下级政府组织,相关地方政府需配合。调查评估组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负责调查灾害原因、损失、责任,并提出整改建议。调查评估报告需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原因、防治与应急处置评估、责任认定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服务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机电设施等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专项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指从事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或其委托、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结构相关的安全体检技术活动。文物建筑不在适用范围内,历史建筑等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及参与对既有房屋建筑的日常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修缮、改造加固、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本指南所称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是指既有房屋建筑在正常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隐患治理、装饰装修、改扩建等全过程中,不得擅自损坏、改动房屋主体结构与围护结构,不降低、不影响房屋结构整体安全及使用安全的行为。本指南涵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他建筑在符合本指南基本原则下,可以参考使用。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等水运相关活动。核心规定包括:
规划与建设:要求将内河航运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干线、支线航道及港口建设中的职责;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强调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先用于公用码头;要求新建码头同步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养护与保护:明确航道养护由对应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划定航道保护范围,规范范围内建设活动及采砂审批;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通航水位;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经营与管理:从事港口、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须依法取得许可;规范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辅助业务经营者行为,禁止超载、非法转让许可证、强迫服务等行为。
安全与应急:将航运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应对灾害性天气和重点水域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发展与保障:推动多式联运、临港产业、绿色智慧航运及交旅融合;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进船型标准化和船舶运力结构优化。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低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和管理。
本规范是浙江省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文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的编制。其核心目的是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涵盖调查、论证、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任务。
规范明确了调查的技术要求,包括统一数据底板(以最新国土变更和林草湿监测成果为基础)、统一地理坐标系统(CGCS2000)及高程基准。详细规定了使用林地范围的确认方法,需通过叠加项目用地资料与国土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成果,并分析其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空间关系。对使用林地进行了分类,分为长期使用、临时使用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三大类,并分别列出具体项目类型。
调查工作包含林地现状调查、管理属性与自然属性因子调查、以及专项调查(如古树名木、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松材线虫病疫木等),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测算标准。最终成果要求包括空间信息数据(矢量、影像、照片)和包含正文、附表、图件的完整书面报告,并对图件的种类、比例尺、制作格式和整饰有具体规定。
本文件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概念,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
核心规定包括: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需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文件严格管控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仅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列出详细名录(如粮食储备、商业航天、传染病医院、市政基础设施等)。边界内则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对于边界优化与调整,文件规定了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和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的情形与程序,并强调需在严守安全底线、不突破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文件要求加强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建立省级机动指标库,并试行奖补政策。适用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
本定额旨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环境卫生作业的定额标准。
核心规定:
涵盖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海上环卫与水域保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养、管理费与利润五大章节。
明确了人工费用(含工资、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机械费用(含折旧、检修、维护、燃料动力等)的构成及计算规则。
规定了管理费和企业利润均按8%计算。
作业定额按道路等级(特级至四级)、作业方式(人工/机械)、垃圾运距等因素细分工程量计算规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市、县、乡镇、工业园区等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垃圾收运、水域保洁及设施管养作业。
农村等其他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可参照执行。
仅适用于新增、续签和重签的环卫市场化协议,已签订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属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重大活动保障或突发灾害作业可参照测算。
本办法旨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坚持民主决策、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集体和农民权益。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出让、转让、入股等一般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暗箱操作。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需具备合法权属、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交易方式包括转让、承包、出租、入股等,交易程序涵盖申请、公告、交易、签约、结算等环节,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鉴证由服务机构出具。此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
本方案是湖南省推进城市及重点镇防洪圈建设的专项规划,旨在完善城镇防洪体系、增强防洪安全韧性。核心目标是“十五五”期间完成82个城市及重点镇防洪圈闭合达标建设:2028年底前完成52个城市防洪圈,2030年底前完成30个重点镇防洪圈。
适用范围为全省有防洪任务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和重点镇。实施步骤分年推进:2026年实施19个城市、1个重点镇;2027年实施15个城市、6个重点镇;2028年实施18个城市、7个重点镇;2029—2030年各实施8个重点镇。
核心规定包括:科学确定防洪标准(14个主城区圈为100年一遇,8个为50年一遇,30个县城圈和11个重点镇为20年一遇,19个重点镇为10年一遇);编制“一圈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堤防、撇洪、岸坡整治、移动式防洪墙等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制度,完工后申请销号复核;健全长效机制,统筹防洪排涝,明确管护主体与经费;落实建设资金,实行省市共担、分类支持,严禁违规举债。施行期限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
本办法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先行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及批后监管工作。其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严守底线、节约集约、保障发展、便民减负、公平公正,并实行分级审批、标准统一、流程规范、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办法明确了四级审批权限划分,按用地类型、占地规模、规划层级进行分级审批,同时对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未利用地、征地审批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规范了前期工作要件、组卷报批流程、审查补正时限、禁止规避审批行为、特殊用地报批规则等内容,强调了批后监管与信息化管理。
本办法旨在健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涵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许可事项。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指导性和其他管控内容,涵盖用地性质、建筑限高、绿地率、绿色建筑标准等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要求。办法提出全区实行分区分类差异化管控,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核心保护区、边境重点管控区域实行最严格审批管理,城镇集聚发展区域推行便捷审批模式。同时,全面推行全流程数字化线上报建,依托“一张图”监管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并联审批、全程网办。办法对各类规划许可的办理情形、免于办理情形、办理权限、审查要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证书载明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许可变更、重新办理及有效期管理规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运营和管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认定的统计年报里程内的农村公路。
核心规定包括:市、区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制度,实行路长制,推进数字化治理;明确县道规划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乡镇政府编制报区县政府批准。建设方面,新建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乡道、村道不低于四级,并应同步设置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养护方面,县道及桥梁隧道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抢险机制。
本办法旨在规范青海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而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临时用地则按矿区生态修复相关规定执行。其核心理念是“谁损毁,谁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承担复垦责任,且该义务不因委托他人办理而转移。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省级负责政策制定与监督;市(州)级负责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跨县域临时用地的方案审查与验收;县级负责其余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和档案管理。
核心规定要求: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可编制报告表。占用林地、草地等混合地类可合并编制方案。方案审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后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足额预存复垦费用,并与县级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回覆。复垦期限为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验收结果需公告不少于30日。验收合格后,义务人需在30日内签订移交确认书,并预留管护经费。一般地区管护期不少于3年,生态脆弱地区不少于5年。未按期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将被责令整改、追缴费用或行政处罚。
本通知旨在青海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核心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为全省各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并鼓励物流仓储、科研用地参照执行;强调规划先行,要求将新能源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优化区域评估,由实施主体提前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估,实现“一次评估、全域适用”;构建“2+X”控制性指标体系,其中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必选项,另加至少两项自选指标(如土地税收、单位能耗等);灵活供应方式,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并严格履约监管,用地企业须同步签订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实施主体负责全过程监管及联合验收。
本办法适用于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隐患点。核心内容包括:隐患点认定需经调查、审核、备案、信息公开四个环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查报告;隐患点核销适用于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需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汛期原则上不受理核销申请,险情等级或类型变化需重新认定;已核销隐患点仍保留在数据库中,实施常态化监管,汛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重大工程区域,强调选址避让隐患点,并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监测预警。
本条例旨在加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适用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核心规定包括: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体系,涵盖世界遗产(明孝陵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红色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十一类。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和预先保护机制,要求对发现的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发出预先保护通知。
保护措施方面,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要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落实整体保护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行为,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条例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告知书制度,明确修缮维护责任。传承利用章节鼓励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允许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功能,并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
本政策是呼和浩特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更新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与产业转型升级而制定的试行指导意见。政策明确了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的定义,即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上,以工业、物流仓储为主导用途,与科研、新型产业等用途混合布局,分为用地混合(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50%,控制线内不低于70%)和用地兼容(兼容用途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两种模式。政策界定了新型产业(M0)范畴,包括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研发、生物医药研发、低空经济等无污染产业。
政策核心规定包括: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功能互利的用地混合,存量工业用地可混合或兼容新型产业用地,需补缴土地差价;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下可按清单进行,且符合兼容要求且不增加建筑规模的可不补缴地价,并给予5年过渡期政策。供应方式上,采用招拍挂为主,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地价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确定。不动产登记需注明用途清单、混合比例及限制性条款,严格控制兼容用地的分割转让。政策适用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四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各旗县参照执行,试行期两年。
本办法旨在加强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发挥重点项目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办法明确了重点项目的分类,包括重点实施类和重点准备类,以及按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民生保障类和房地产类。项目申报实行年度集中统一申报,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审查及专家评审,最终报市政府确定。重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涵盖项目论证、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推进、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并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和中期调整机制。同时,设立即时申报入库机制,强化谋划储备,优化建设环境,加强档案管理和经费保障。在要素保障方面,涉及用地、资金、能耗、污染物排放、供水、供电、通信、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工作职责明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与智慧水平。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了城市更新的九类主要内容,包括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与厂区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条例强调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低碳、政府统筹、多元参与等原则,并明确了政府、部门、物业权利人及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职责与义务。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城市更新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支持、土地配置、技术标准、消防审查、容积率调整等具体措施,确保城市更新活动科学、有序、高效推进。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所涵盖的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广播、有线电视、工业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七大方面:规划设计管理方面,要求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强调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新增管线入地,既有架空管线应逐步入地;建设管理方面,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竣工测量、规划核实等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管理方面,明确管线单位日常巡查维护、安全监测预警、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职责,并禁止损毁、压占、擅自接驳等危害行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方面,推动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综合管廊,要求规划入廊的管线全部入廊;档案信息管理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采集、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标明井盖标志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附则部分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及例外情形。
本规定旨在规范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水平。该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批准的详规动态维护工作,不含风景名胜区和秦皇岛港港区作业区详细规划。昌黎县、卢龙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详规动态维护的三种类型:技术修正、局部调整和规划修改。技术修正主要针对勘误、用地边界微调、用地性质细化、专项规划纳入等非实质性变更;局部调整则涉及局部地块的用地性质或规划指标变更,需遵循更严格的程序;规划修改则适用于因上位规划变更或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单元或街区整体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
规定详细列出了符合动态维护的具体情形,例如:在总容量不变前提下平衡地块指标、调整不涉及违法的用地边界、依据政策细化用地性质等。同时,强调动态维护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本文件规定了岩土空间地质信息模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准备、地质建模、模型检查、模型交付、融合应用等技术规程。本文件适用于地质调查、工程勘察领域岩土空间地质信息模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产生的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及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转移至陆上利用处置时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本文件确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规定了应急预案分类、编制流程和编制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地区,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且层数不超过7层的装配式混凝土模块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与验收。
本文件提供了旅游公路设计指导,包括总体原则、总体设计、公路主体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景观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事权范围的旅游公路新建、改扩建及普通公路旅游化改造设计,其他公路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规定了挤扩支盘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及检测标准等要求,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加固公路桥梁挤扩支盘桩基础工程。
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不适用于日常养护及应急养护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公共排水系统运行监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排水系统运行监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与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设备在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和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构件连接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信息化的建设及应用。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装配式轻质墙板内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混凝土模块化建筑的设计、生产与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智能建造与运维。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筑固废再生材料在生产制备及工程应用中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等工作。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内既有建筑石材幕墙的检验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各等级城市道路抑冰融雪沥青路面的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
本文件提出了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化总则、组织管理、管理流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征地拆迁管理、物资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科技创新管理、环水保与水土保持管理、档案管理、验收管理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流程、监测评估内容和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市域(设区市)、县域(含县级市、市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勘查总则、场地建设与勘查施工、生态修复、和谐勘查、绿色勘查管理、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其他地质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未有行业标准的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基本规定、分批与抽样、质量检查与评价、“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种类、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漏分类、报告编制、资料整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和全过程零碳民用建筑。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采用明挖法施工的新建、扩建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等级城镇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就地破碎拌和再生基层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140km/h、160km/h、200km/h,采用标准轨距钢轮钢轨的都市圈轨道快线。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生产设施。
本文件确立了展台搭建的原则,提供了展台搭建准备、物料装卸、现场搭建、运营维护和展后拆除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展台的搭建与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要求、从业人员、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综合管理及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和服务。
本文件规定了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建筑业、服务业及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本文件适用于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
本文件提出了智慧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层、平台层、公共服务层、展示层及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辽宁省智慧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方法,包括点位布设、水生生物监测、生境调查、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资源调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河流、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不适用海洋监测与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生态格网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数值修约等。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水利工程生态格网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期内管护及移交。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总则、设置要求、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也适用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高寒半咸水湖泊湿地生态健康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流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要求、评估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寒半咸水湖泊湿地开放水体生态健康现状的综合评估。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外墙使用真空绝热板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