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全流程管理,提升审批质效、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草《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全流程管理,提升审批质效、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先行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及批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要件,规范自由裁量。

(二)严守底线。严守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控建设用地无序扩张。

(三)节约集约。优化用地布局与规模,盘活存量、严控增量。

(四)保障发展。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产业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五)便民减负。统一标准、精简环节、压缩时限,规范基层报批工作。

(六)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同等标准、同等流程、同等保障。

第四条【管理模式】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行分级审批、标准统一、流程规范、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四级审批权限划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发〔2020〕4号文授权委托规定,按用地类型、占地规模、国土空间规划层级,实行国务院、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四级分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批次用地审批权限】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审批主体和管辖范围,分类明确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拉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三)在经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四)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单独选址审批权限】根据项目选址避让管控红线情况,划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权限:

(一)项目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

(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授权批准;

(三)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可根据施工等需要分期申请用地;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市(地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用地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县(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分期分段报批用地,审批权限按项目整体用地规模核定。

第八条【未利用地分级审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按照占地面积规模,实行未利用地转用分级审批、逐级备案制度:

(一)占地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2公顷至5公顷(不含5公顷),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5公顷及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征地审批及主体责任】依据征地面积规模,明确土地征收审批层级及属地管理责任:

(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其余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申报主体和实施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

第十条【征转审批时序】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一致的,同步审查、同步报批;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凭农用地转用批复再组织土地征收报批。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下放承接】自治区可根据基层承接能力、监管水平,依规授权或委托部分用地审批权限。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承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十二条【先行用地审批及时限】区分审批层级,明确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及办结时限要求:

(一)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重大项目先行用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自然资源部委托权限审批;

(二)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重大项目先行用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审批;

(三)先行用地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在1年内办结正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批次用地前置要件】开展批次用地报批,须齐备以下前期法定要件:

(一)勘测定界成果及验收意见;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取得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

(四)占用高标准农田的,编制补建方案并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五)占用林地、草地的,依规办理林草行政许可;

(六)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七)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

(八)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九)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单独选址前置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批次用地相关要件要求外,单独选址项目还须齐备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前置要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临时用地的,需编制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方案。要件齐全后方可申报用地。

第十五条【征地程序规范】严格执行法定征地前期工作流程,须依次履行下列程序环节:公共利益认定、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权利人签字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征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征地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程序不完备、要件不齐全不得组卷报批。

第十六条【征地社保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明确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按审批层级由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补贴资金足额预存并提供财政到账凭证。

第十七条【前置审批时序要求】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须依次合规办理,要件缺失、审批时序倒置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不得组卷。


第四章 组卷报批与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报批组卷主体】按用地类型分类明确报批责任主体与上报程序:批次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备齐全部报批要件,向项目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程序组卷上报;涉及土地征收的,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审查补正时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内部会审;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全要素告知,补正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报批批次规模管控】严格规范用地报批总量、频次和规模:

(一)各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报批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个;

(二)单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低于20亩、入库零散项目不少于3个,杜绝碎片化零星报批;

(三)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用地规范办理,年度规模控制在本级城镇建设用地年度计划10%以内。

第二十一条【禁止规避审批】住宅、商业、教育、医疗、产业园区等经营性及公共服务项目,不得规避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单独选址名义违规报批。

第二十二条【特殊用地报批规则】分类明确配套安置、铁路专项、应急抢险等特殊用地报批管理要求:

(一)重大项目配套改路、改沟、改渠及安置用地,可与主体项目同步组卷或单独报批;

(二)铁路“四电”工程用地(牵引变电所、配电所、接触网、通信信号)以项目初步设计核定规模为准,按主体项目审批权限同步办理;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用地可先行动工,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备,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当自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联合并联审查机制】建立地(市)级联合审查、自治区级内部会审、用地报件前置预检查工作制度,未通过前置预检查的用地报件,不得进入正式审查流程。推行建设用地报批与林地占用、草地占用审批事项并联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提升审批效率。

第二十四条【规费及批文管理】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报批原则,未足额缴纳相关规费的,不予受理、不予转发批复。已批准未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依规申请撤销农转用批复,相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已批用地调整规范】已批准建设用地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设计优化确需调整范围的,须经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依规办理调整手续。原则上以调入地块本身为单元界定审批权限。不允许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

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必要用地,但不涉及调出地块的,统一按调整用地办理。


第五章 批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批后实施与公告】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批复下达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依法按程序开展安置补偿、依法推进土地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存量用地盘活】建立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台账化动态管理,常态化巡查督导,制定盘活处置计划,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及档案管理】除涉密项目外,全部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线上办理、全程留痕。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归档、标准化立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监管评估及运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通报,每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市)、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与衔接】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藏自然资〔2023〕83号)同步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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