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条例是重庆市首部针对农村公路的系统性地方性法规。本法规以保障农村畅通为出发点,确立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目标,涵盖规划、建设、养护、使用、运营及管理全流程。全文构建了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协同的权责体系,明确区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并引入路长制作为日常治理抓手。本规定强调以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并着力推动农村公路与农业、文旅、物流等产业深度融合,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治理效能,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本规范明确了从市县到村镇的纵向责任链条,交通主管部门主抓县道及养护工程,乡镇街道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村(居)委会予以协助。在规划建设层面,本制度科学划分了县道、乡道、村道的编制审批程序,并严格设定技术等级标准,要求新建县道不低于三级、乡村道不低于四级,同时划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确立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的附属设施建设原则。
本法规倡导农村公路建设与沿线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实施一体化开发,鼓励因地制宜设置停车区、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并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后续保障上,本细则建立了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分类实施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沿线居民参与。此外,本意见要求定期开展路况自动化检测,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