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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1-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等水运相关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河航运发展应当确保防洪安全、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遵循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协同融合的原则。

本条例系河南省首部内河航运领域综合性地方法规,旨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保障航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本规划围绕航道与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经营管理、安全应急及发展保障等全链条活动,确立了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协同融合的发展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统筹协调机制,构建了从基础设施投融资、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到数字化智慧化发展的制度框架,为打造中部便捷出海水运通道提供法治保障。

规划建设与资源统筹

本规划要求将内河航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航道规划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港口规划适度超前并统筹产业布局与多式联运发展。航道和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同时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可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港口岸线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并对闲置、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

养护保护与经营管理

本细则建立了分级养护体制,干线航道由省级港航机构组织实施养护,支线和其他航道由市、县级机构负责。航道保护范围根据规划技术等级划定,涉及航道的采砂活动须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核准范围内经营,营运船舶应取得相应运输证件。条例对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辅助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禁止性规定,涵盖超载运输、非法转让许可、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并明确船舶过闸须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安全应急与绿色发展

本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内河航运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船舶航行须满足安全通航尺度要求,通过桥区水域须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统筹建设水上搜救基地,市、县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并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发展保障方面,本规划强调推动绿色航道和绿色港口建设,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并推进内河航运数字化、智慧化发展,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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