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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1-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持、延续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条例系南京市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制定的综合性法规,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确立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保护范围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整体保护“襟江带湖”“龙盘虎踞”的山水环境和历代都城格局,并将明孝陵等世界遗产、南京城墙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十一类对象纳入名录制度管理。本《条例》系统规定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体系,创设了保护责任人制度与预先保护机制,规范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各层次保护措施,同时专章明确传承利用的正负面清单、活化路径与产业融合发展,旨在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与可持续传承。

整体保护体系与名录管理

本《条例》强调对南京“山水城林”特色环境、历代都城格局及历史轴线的整体保护,将保护对象扩展至十一大类,涵盖世界遗产、文物、名镇名村、工业遗产、红色文化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国家与省级已公布名录直接纳入,并建立名录档案与保护标志设置规范,确保保护对象底数清晰、标识统一。同时,设立濒危名单警示机制,对保护不力致价值受损的对象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可依法退出名录。

保护规划与责任制度

本《条例》构建了以名城保护规划为统领、各类保护对象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明确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公示要求,并将保护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分层次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责任人,逐一列明其在传统格局维护、建设规模控制、日常巡查、防火防灾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形成权责清晰、覆盖城乡的保护管理网络。

保护措施与传承利用路径

本《条例》对历史城区建设高度控制、重要景观视廊管理、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及原址保护等作出细致规定,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制度和修缮费用补助渠道。在传承利用上,授权制定正负面清单,允许在保持风貌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功能变更,对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项目,可经专家论证后编制专项方案报批。同时,鼓励居民自我更新、社会主体参与活化利用,推动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功能延续与民生改善,促进传统村落文旅融合与乡村振兴。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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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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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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