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做好“十五五”时期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着力助推企业实现“拿地即开工”,起草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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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5-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本通知旨在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通过事先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性指标,并在土地供应前达到“净地”要求,以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该制度适用于全省产业园区的各类新增工业用地,新能源项目及物流仓储、科研用地可参照或鼓励执行。整体工作遵循规划引导、要素保障、集约高效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协同省级多部门统筹推进,确保土地供应与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目标精准衔接。
明确适用范围与规划布局
本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产业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标准地”模式供应,并将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工业用地纳入参照范围。各地须将此类工业项目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系统,依据规划推动零散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新能源用地向产业聚集区集中,实现科学选址与连片开发。
设定控制性指标体系与供应方式
实施主体须构建“2+X”控制性指标体系,将容积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作为必选指标,并自选亩均产值、能耗标准等不少于两项,共计至少四项指标。土地供应前,须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成果共享,供应方式可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年期与方式须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知。
强化履约监管与协同联动机制
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须同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履约监管协议。实施主体须按“谁主导、谁监管”原则,组织多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与联合验收,对不达标的项目依约追责。省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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