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1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制定《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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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是为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核销与动态管理而制定的专项管理文件。本细则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调查、部门审核”的工作原则,适用于省内大型、中型和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本细则系统规定了新增隐患点的调查认定程序、申报材料要求与审核备案时限,明确了通过避险搬迁、工程治理或孕灾条件变化等方式消除险情后申请核销的条件与步骤。同时,本细则强调对在库隐患点实行常态化监管,要求建立巡查排查台账、设立警示牌、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对高风险点优先布设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已核销点位实行分类管理并定期巡查,防范次生隐患。此外,本细则还针对重大工程区域,从选址避让到施工及运营期的风险监测预警提出了专门的管理要求,构建了从发现、认定、监测预警、治理到核销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体系。
认定与核销的双向动态机制
本细则构建了隐患点“有进有出”的规范化管理通道。在认定环节,本细则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隐患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调查与危险性评估,并组织专业资质单位出具认定调查报告,经市级审核后纳入系统管理并对外公开。在核销环节,本细则依据避险搬迁、工程治理或连续监测评估等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申报材料清单,其中大型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均须甲级资质单位出具专项调查报告,省级主管部门还须对各级认定与核销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确保结论科学可靠。
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监管
本细则按隐患点的不同状态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在库隐患点,本细则要求规范设置警示牌、逐点编制“两卡一表”并发放到位,对高风险点优先实施自动化监测和排危除险。对已核销点位,本细则规定保留其数据库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要求汛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若因地质环境改变导致隐患复活,须沿用原编号重新认定,不得新编,以此实现隐患点从发生、治理到复活监测的全生命周期闭环追溯。
重大工程区的地灾风险协同防控
本细则强化了工程建设与地质灾害管理的衔接。在工程选址阶段,本细则要求优先避让已认定的隐患点及高发区段,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质安全风险评估。对于在建或已建的重大工程区域,本细则确立了自然资源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和自动化仪器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风险预警,并及时将风险信息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防控格局。
该细则是黑龙江省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推进精细化管理、实现制度化闭环的关键一步,对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该细则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从过去的静态台账提升为贯穿“识别—监测—治理—销号—回溯”的全链条动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隐患点只增不减、管理失序的痼疾,使管理资源能够更精准地聚焦于现实风险。该细则通过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办理时限,显著提升了行政运转效率,同时引入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调查作为决策前置条件,强化了认定与核销的科学权威性。其建立的已核销隐患点保留编号、分类巡查以及复活沿用原编号的制度设计,兼顾了档案管理的连续性与“回头看”风险防范的双重需求,为隐患点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提供了数据基础。此外,该细则专门设立重大工程区隐患管理章节,将地质安全风险评估前置到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构建跨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协同监测网络,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风险,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的战略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