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起草了《青海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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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8-青海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本办法旨在规范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活动,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本细则以“谁损毁、谁复垦”为基本原则,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其复垦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办理临时用地而转移。本细则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划分了省、市(州)、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涵盖方案编制审查、复垦实施、验收确认及后期管护等各环节,并强调临时用地损毁土地复垦率须达到100%。
复垦方案分类审查与严格把关
本细则规定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的须编制报告书。方案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可采取会议论证方式,从省级生态修复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审查坚持从严原则,对不具备复垦条件或无法恢复原地类功能的方案不予通过,并明确临时用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在3个月内修改方案重新报审。
复垦实施与费用资金管理
本细则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项目总投资,并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专门账户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转运、存储及回覆等管护措施。复垦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启动复垦的,县级主管部门须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
分级验收与后期管护要求
本细则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在收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结果须在项目所在乡村公告不少于30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确认书并办理地类变更,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则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义务人须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管护期限一般地区不少于3年,生态脆弱地区不少于5年,并同步完成复垦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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