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技术规程》DB36/T2201-2025,自2026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流程、监测评估内容和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市域(设区市)、县域(含县级市、市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
本规程确立了江西省内各市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评估工作的完整技术体系。本规程以量化和规范化为核心,规定了评估所涉及的术语定义、技术流程、数据获取途径、评估指标体系、计算方法及成果要求等内容。本规程构建了涵盖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质量、生态功能及管理能力建设五个维度的综合评估框架,采用年度与五年相结合的周期模式,通过标准化计算与加减分机制,将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量化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并明确了评估报告编制与成果论证的规范,为江西省市县层面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尺。
本规程设立了由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变化、生态系统结构变化、生态系统质量变化、生态功能变化和管理能力建设5个一级指标及22个二级指标组成的评估体系。生态系统结构、质量和功能三部分构成基准分,分别占40分、30分和30分;管理能力则作为独立的调节项,通过最高30分的加分和最高10分的减分机制,对基准分进行修正,从而形成综合得分。
本规程将评估区分为年度评估与五年评估两类。年度评估侧重于面积、结构、质量及管理能力等常态化监测内容;五年评估则在年度评估基础上增加生态功能变化评估,以更全面地反映生态保护红线的中长期保护成效。评估工作遵循制定方案、获取数据、开展评估、编写报告和形成成果五个标准化步骤。
本规程要求评估工作需整合国土变更调查、遥感影像、管理制度文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等多源监测与管理数据,形成包含37个指标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集。最终评估成果需涵盖矢量数据、统计数据、专题图件和文本报告四大类,其中评估报告应系统阐述区域概况、技术流程、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并须经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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