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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5-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指导意见(试行).pdf

2026年6月15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为增强国土空间规划适应性,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优化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指导意见(试行)》。

本意见中的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是指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上,以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为主导用途,与科研、新型产业等用途的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或建筑功能组合利用模式,分为用地混合与用地兼容两类。用地混合是指在同一地块内允许两种及以上用途并存,且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宗地计容建筑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应不低于70%)的土地利用模式。用地兼容是指在同一宗地中,以主导用地性质为主,允许兼容部分辅助功能,且兼容用途(不含自身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宗地计容建筑总面积的15%的土地利用模式。新型产业(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低空经济等无污染的产业类型。本意见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四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

本意见围绕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建立起一套涵盖概念界定、规划引领、清单管理、供应规范与产权登记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本意见将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明确划分为用地混合与用地兼容两类,突出工业、物流仓储的主导地位,并设定严格的比例控制与正负面清单,确保产业发展空间不被挤占。同时,本意见对存量工业用地的转型升级和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给出了灵活路径,允许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补缴地价或享受过渡期政策实现用途优化,为产业腾笼换鸟和创新升级提供制度支撑。

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本意见开宗明义,将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界定为以工业、物流仓储为主导,与科研、新型产业等用途的融合,并细分为用地混合与用地兼容两种模式。用地混合要求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比超过50%,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则不低于70%;用地兼容则限定兼容用途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被明确为融合研发、中试、低空经济等无污染业态的载体。本意见的效力覆盖呼和浩特市四辖区内的国有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各旗县可参照执行。

存量用地与建筑的功能转换

针对已出让的存量工业用地,本意见允许其混合或兼容新型产业用途,但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并缴纳地价差价。对于提高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自用的情形,以及兼容用途符合划拨目录的,可免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正负面清单进行功能转换。符合兼容要求的,不增收地价;符合混合要求的,则按比例综合确定地价。此外,存量建筑还可申请最长五年的临时转换过渡期,用于发展文化创意、医养结合等鼓励类业态,期间维持原用途和权利类型。

供应方式与产权登记

采用混合开发利用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并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方式。土地价格根据各用途构成比例分项评估后确定,租赁或弹性年期的地价均按年限比值进行修正。在不动产登记环节,证载用途须与出让合同一致,兼容或混合比例、限制性条款等信息均需在登记簿附记栏中注记。本意见从严控制兼容用地的分割转让,要求整体持有,混合用地经批准后虽可分割转让,但存量工业用地的行政配套及转换部分严禁单独分割转让,以防范变相房地产开发。

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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