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为促进集体林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促进集体林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根据国家林草局印发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权利人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程序及条件
第四条 下列集体林地经营权及其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集体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三)存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情形,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四)无合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来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家庭承包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向发包方备案,并提供流转合同原件、出让集体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受让方基本信息等材料。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前需制定流转实施方案,载明拟流转集体林地的位置及面积、流转方式、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等情况等内容。流转实施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向集体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提供再流转合同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同意再流转相关书面材料、再流转的受让方基本信息等材料。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八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流转合同编制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苏木乡镇区划代码(3位)+年份(4位数)+年度内序号(4位数)。
第九条 流转林地原合同或证书记载的四至、面积、树种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记载不清的,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通过引导流转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四章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审批
第十一条 单次流转同一旗县(市、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由集体林地所在地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单次流转同一盟市内涉及两个(含)以上旗县(市、区)的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由集体林地所在地的盟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单次流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含)盟市的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报自治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编制本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四)具有林业生产和经营能力。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信用证明材料;
(三)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合同;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意向;
(五)林业生产和经营能力证明材料;
(六)流转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涉及再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第五章 公开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
鼓励个人、企业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地经营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按照“交易申请、交易审核、发布出让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出让方通过交易平台提出出让交易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申请表;
(二)出让方身份证明材料;
(三)出让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提供流转的民主决策和公示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材料;
(五)涉及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提供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六)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七)要求受让方具备的资格条件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出让交易申请后,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进行受理交易登记,并制作出让公告。
第二十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受让方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受让方为社会资本的,是否需要办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审批及未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置方式;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出让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让交易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三)受让方资质条件证明资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意向受让交易申请后,按照出让公告要求的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平台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交易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其在交易系统中的最终报价直接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方的起始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竞得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核验未通过的,按交易公告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成交公示期后,竞得方须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归档,报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竞得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取得行政许可后,交易双方签订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交易公告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需要变更提交材料、公告内容或终止交易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并定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监管,做好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合同备案、合同档案保管等工作,定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定期汇总辖区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情况,做好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监管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数据共享机制,推动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数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双向流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