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36/2187-2025,自2026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未有行业标准的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省内未有国家行业标准的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项目。本文件作为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分别设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并统一了基准氧含量折算方法。同时,本标准对排气筒高度、采样监测平台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运行、台账记录保存等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为规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标准分别制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对各类污染物规定了明确的排放浓度上限,无组织排放则针对厂界及厂房外监控点设定了控制标准。此外,文件要求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并高出周边建筑物,达不到高度要求时排放限值按50%执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或启用应急措施。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点位设置、采样频次、样品获取方式以及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对于连续性排放,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考核依据;对于间歇性排放,则根据排放时长分别采取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计算平均值。实测排放浓度须按各类炉窑对应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浓度作为最终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