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持续巩固青海省山水工程生态修复成效,起草了《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管护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期内管护及移交。
本管理办法系为持续巩固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建设成果而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此类工程的施工合同期内管护及后续移交工作。本办将管护移交全流程划分为施工合同期内管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组织向接收单位移交三个阶段,明确了各阶段的责任主体与工作界面。本办确立了“省级指导、市(州)监督、县(区)实施”的层级管理机制,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与建设、施工、接收单位的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管护经费保障、管护标准核查及移交程序,本办旨在构建从工程建设到长效管护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生态功能稳定发挥。
本办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是施工合同期内管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其管护责任不因转包或分包而转移。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纳入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管,严禁挤占挪用。对于新实施项目,管护经费须纳入工程总投资;已批复项目若经费无法落实,则由财政部门单独拨付。管护工作以项目竣工图确定的边界为准,内容涵盖生物措施养护、工程设施运维及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核心指标须达到设计标准与合同要求。管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般为3至5年,期满且成效达标后方可启动移交。
管护期满且质量达标后,移交工作分两个环节闭环实施。首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移交申请及全套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现场核查并签订移交协议;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工程类型与所属区域,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须确保苗木保存率、植被盖度、设施完好率等核心指标符合要求,且所有隐患已整改销号。移交完成后,长效管护依托现有体系进行,林草类工程可纳入林(草)长制管理,河流水系类工程可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现日常管护的系统化与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