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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1-《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pdf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461-2026,自2026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产生的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利用产物(包括剩余固相和回收的矿物油等)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及利用产物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转移至陆上利用处置时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是我国首次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制定的专项技术标准,聚焦水基岩屑和含油废物两大类典型固废,系统规定了从收集、贮存、转移到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点。本规范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对水基岩屑按清水钻井、聚合物钻井和磺化钻井三类实行分类管控,明确了井场铺垫、制备建材、回填、填埋等多种利用处置路径及其合规条件;对含油废物则推荐以回收矿物油为优先利用方式,并列出了热脱附、热裂解、化学热洗、溶剂萃取、堵水调剖、微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和焚烧等八类技术路线的详细工艺管控指标。同时,本规范对利用后产生的剩余固相和回收矿物油的后续利用、环境监测要求也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参考依据。

分类管控要求

本规范将油气开采固体废物区分为水基岩屑、含油废物和采出水蒸发底渣,要求含油废物与水基岩屑分开收集,其中水基岩屑中的磺化钻井岩屑和特殊工段产生的聚合物钻井岩屑须单独处理。收集过程强调随钻固液分离,分离后水基岩屑含水率宜小于60%,液相优先在钻井现场循环利用。含油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移须采取防雨、防渗、防泄漏措施,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还应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利用处置技术路线

对于水基岩屑,本规范允许其在满足环境风险定量评价的前提下用于井场铺垫、道路铺设,使用时应以自然土或砂石进行20厘米以上表面覆盖;同时可用于制备烧结砖、陶粒及混凝土骨料,利用窑炉废气须达标排放。对于含油废物,热脱附、热裂解和化学热洗等技术均设置了明确的工艺温度、停留时间和密闭要求,堵水调剖则严格限定不用于与地下水连通的油藏,微生物处理适用于较低含油量的落地油泥。

剩余固相与再生产品去向

剩余固相用于井场铺垫时含水率须小于60%,且需通过环境风险评估;石油烃含量低于一定限值时可作为水泥生产替代原料或回填材料,制备烧结砖时掺配比例不大于25%。回收的矿物油优先用于回配油基钻井泥浆,也可在满足燃料油技术要求时用作炉用燃料油,或作为石油炼制的原料。本规范要求利用产物定期开展采样监测,确保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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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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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461-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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