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低效用地

概念定义 · 核心要点 · 专题导读 · 政策沿革 · 概念骨架 · 精选依据 · 延伸库 —— 低效用地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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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第 1 次修订 · 国土人更新于2026年8月12日

低效用地概念与定义

低效用地

低效用地是指城镇及乡村开发边界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的存量建设用地,涵盖工矿仓储、居住、商服、设施、村庄等多种类型,其核心特征为土地产出效益、开发强度或综合品质明显低于区域平均水平。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通常不纳入低效用地认定范围。[1][3][2][21]

差异分析各政策文件对低效用地的界定在对象范围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自然资源部层面以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为核心判断标准,覆盖城镇与乡村两大空间,并排除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3];地方实践中,浙江省强调"两低四不"(效率低、效益低,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规划要求)[21],宁波市进一步细化五类认定类型并引入亩均税收、容积率等量化门槛[1],杭州市则构建八类认定类型体系并设置特定产业的豁免机制[9],体现了从部级指导框架到地方落地标准的逐级细化与因地制宜。

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是判别存量建设用地是否属于低效范畴的技术准则,通常采用定性"一票否决"与定量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容积率、亩均税收、安全环保合规性、建筑质量等可量化指标划定认定门槛。[3][13][9]

差异分析国家层面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末位淘汰"的技术路线[3],地方标准则根据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阶段各有侧重:山东省临沂市设置十一项定性指标和加权定量评价模型,以末尾10%排名作为认定红线[13];浙江省杭州市细化亩均税收、容积率1.0及"标准地"达产指标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的核心技术标尺[9];宁波市则针对不同用地类型分别设置五类差异化认定条件[1],在工矿仓储用地上重点考察亩均效益是否低于省定指导标准和容积率是否低于1.0。

低效用地再开发

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通过政府收储、原权利人自主改造、市场主体参与、政企合作等多元模式,对认定的低效用地实施拆除重建、拆改结合或综合整治,推动存量土地从低质低效向集约高效利用转变的系统性工程。[5][6][21]

差异分析不同层级的政策文件在对再开发内涵的表述上各有侧重:国土资源部2016年指导意见突出"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导向"三大原则[5];自然资源部2023年试点通知将再开发明确为"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的制度保障[6];地方实践中,杭州市以"片区统筹开发"为核心,突破单宗地块独立平衡的传统模式[21],武汉市则在收储支撑与政策激励两方面构建了涵盖政府收储、自主改造、政企合作等多元改造模式的推进框架[16],体现了从宏观制度设计到中观操作路径的层层递进。

存量用地

存量用地是指已经完成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的现状建设用地,区别于新增建设用地。在低效用地语境下,存量用地是低效用地认定的基础对象,其盘活利用是推动城市从"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转型的核心路径。[6][10][11]

差异分析各文件在存量用地的外延界定上相对一致,均指向已供已建的建设用地,但内涵丰富度存在差异:自然资源部将存量用地盘活明确为"全面节约战略"落实和"内涵式发展"的核心举措[2];天津市在具体操作层面,将存量用地盘活与混合利用、用途转换、地价补缴等政策工具紧密关联[10];广州市则从规划层面将存量用地的低效部分识别为约622平方公里,约占现状建设用地三分之一,提出了分阶段再开发规模目标[11],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可度量的资源存量。

上图入库

上图入库是指将经认定的低效用地地块和再开发项目的基本信息、空间数据等成果按照统一技术规范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标准化数据汇交流程,是实现低效用地动态监测与数字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14][2][8]

差异分析不同文件对上图入库的规定在技术路径和管理要求上逐步细化:自然资源部2023年试点方案要求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GDB格式提交,按年度更新[14];2025年政策问答进一步明确数据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低效用地"模块上传,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提交[2];浙江省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配套的《数据库标准》《电子成果规范》和《质量检查规则》三项技术文件,形成省级层面的技术闭环[8],体现了从部级规范到省级配套的逐层细化趋势。

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

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是指在满足安全、环保等底线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同一宗地或建筑内兼容多种功能业态,或在正负面清单管理框架内合理转换建筑用途,是提升存量空间利用灵活性与综合效益的关键政策工具。[7][10][18]

差异分析各政策对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的鼓励方向和管控手段存在差异:自然资源部2025年扩大深化试点通知要求建立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的正负面清单及规模控制比例,严禁以混合利用之名变相建设别墅或私人庄园[7];天津市在规划执行层面赋予存量用地更大兼容性,明确混合利用的主导用途认定标准与容积率管控要求[10];佛山市则专门出台存量建筑临时转换用途管理指引,对转换方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鼓励转向创新产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18],体现了从宏观政策导向到地方具体操作的制度差异化设计。

核心要点

低效用地认定采用"定性一票否决"与"定量综合评分、末位淘汰"相结合的方法体系,产业政策符合性、安全环保合规性为刚性门槛[3][13]

低效用地数据须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上图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按年度动态更新,实行不分解任务、不考核、不排名的管理方式[2][14]

再开发模式涵盖政府收储、原权利人自主改造、政企合作、市场主体参与等多元路径,容积率奖励、地价补缴减免、土地混合利用为核心激励政策[10][16]

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是盘活存量资源的关键工具,各试点城市建立正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变相建设别墅或私人庄园[7][18]

专题导读

专题导读:低效用地

低效用地是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与存量土地管理的核心议题,也是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挖潜转变的关键抓手。所谓低效用地,是指城镇及乡村开发边界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的存量建设用地,涵盖工矿仓储、居住、商服、设施、村庄等多种类型,其本质特征是土地产出效益、开发强度或综合品质明显低于区域平均水平,而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通常不纳入认定范围[1][2][3]

政策演变与制度脉络

我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框架自201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以来逐步深化[4]。2016年,《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导向的核心原则,初步构建了再开发的制度雏形[5]。2023年,自然资源部在43个城市开展为期四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重点聚焦城中村改造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6],随后于2025年进一步扩大深化试点,赋予地方更大的规划弹性和制度创新空间[7]。在此期间,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地方实践:浙江省建立了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机制[8],杭州市构建了"智能识别—核查建库—系统备案—动态更新"的认定与管理闭环[9],天津市围绕规划引领、土地供应、地价计算等维度制定系统性支持政策[10],广州市则编制了覆盖全市622平方公里低效用地的再开发专项规划[11]

认定技术与数据基础

低效用地的科学认定是再开发工作的前提。目前全国层面形成了以"定性一票否决"与"定量综合评分、末位淘汰"相结合的认定方法体系[3]。定性认定依据产业政策、安全环保、建筑质量等刚性标准进行筛查;定量认定则选取亩均税收、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指标加权评分[12][13]。在数据管理层面,自然资源部建立了上图入库制度,要求低效用地数据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上传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2][14],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数据的现势性与准确性[8]

再开发模式与政策创新

各地在再开发实践中形成了政府收储、原权利人自主改造、市场主体参与、政企合作等多元模式[15][16]。政策创新方面,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成为激发存量活力的关键工具,允许存量用地在正负面清单管理框架内合理转换功能[18][7]。容积率奖励、协议出让、地价补缴减免等激励措施也被广泛应用[10][19]。从实践成效看,北京、无锡等地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大幅提升容积率和亩均税收[20],南通、杭州等案例则实现了生态修复与文化传承的有机融合[20]

未来展望

当前,低效用地再开发已从单一的土地效率提升拓展为涵盖产业升级、民生改善、生态修复、文化保护等多维目标的综合性空间治理工具。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低效用地再开发正逐步成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内涵式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低效用地概念与认定体系

低效用地是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其认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亩均税收、容积率、安全环保等指标划定门槛。[3][1]

认定对象与范围边界

涵盖低效工矿仓储、居住、商服、设施、村庄五类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纳入,已出让发证工业用地可按权属界整体纳入[3][1]

定性认定指标体系

依据产业政策禁止淘汰类、安全环保不达标、列入搬迁关停计划、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等刚性条件实行"一票否决"[13]

定量综合评分方法

选取亩均税收、容积率、亩均产值、投资强度等指标加权求和,按末尾区间比例认定,同时设置白名单豁免机制[3][22]

认定流程与主体职责

确立"乡镇摸排、行业审查、资规统筹、政府认定"的四级联动机制,区县政府为认定责任主体[1][23]

数据管理与上图入库

低效用地数据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按统一技术规范上图入库,以年度为周期动态更新,实现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14][2]

数据库建设标准

规定七类低效用地空间要素及其编码体系,明确省级到县级行政区划的属性结构表,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方法[24][25]

入库流程与审核机制

数据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上传,经省级审核提交,纳入全国"一张图",每年仅开放一次更新机会[2][14]

数据质量检查规则

涵盖成果完整性、矢量数据检查、属性值符合性、面积一致性、拓扑关系、逻辑一致性等自动检查项[8][26]

监测统计与动态更新

实行不考核排名、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的管理方式,数据库按年度增补调出,保持与再开发计划同步更新[2][23]

再开发模式与政策工具

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政府收储、自主改造、政企合作等多元模式推进,综合运用规划弹性、土地供应优化、地价激励、混合利用等政策工具,形成从宏观制度设计到微观项目落地的全链条支撑体系。[6][21]

规划引领与弹性管控

允许合理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简化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探索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和建筑量跨单元统筹[7][10][27]

改造实施模式

涵盖政府收储改造、原权利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归宗、政企村联动、土地置换等模式[28][16][15]

土地供应与地价激励

优化协议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综合评价出让等供应方式,细化地价补缴标准,对自主改造按拆除进度和产权数量阶梯式减收土地补缴价款[10][19][21]

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支持"工改新"[7][21]

实践成效与典型案例

各地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产业升级、空间重塑、生态修复、文化传承、民生改善等方面取得显著综合效益,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与实践经验。[29][20]

产业升级与空间重塑

通过"腾笼换鸟"将低效工业用地转型为高端制造、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载体,大幅提升容积率和亩均税收,如无锡精准医疗产业园亩均税收由7万元跃升至100万元[20][29]

生态修复与文化传承

将低效用地再开发与生态治理、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如南通沿江化工码头腾退后新增森林6平方公里,杭州利用废弃矿坑建设文化殿堂实现植被覆盖率从不足10%提升至80%[20]

规划与政策创新突破

灵活运用土地分割合并、用途转换、容积率"指标池"、"先租后购"等创新工具,构建"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全周期监管"的工作闭环[20][30][29]

地方专项规划实践

广州识别全市622平方公里低效用地,确立近中远期分阶段再开发目标[11];昆明基于2769宗调查成果确定58个再开发单元,提出分时序推进方案[31]

精选依据

  1.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本办法作为宁波市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构建一套覆盖工矿仓储、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及零星边角地等多类型存量建设用地的系统性判别准则。本办围绕“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等核心特征,以亩均效益、容积率、安全环保合规性及建筑质量等可量化指标为抓手,划定明确的认定门槛;同时确立“乡镇摸排、行业审查、资规统筹、政府认定”的四级协同工作机制,并依托全市统一数据库与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清单化、动态化、数字化闭环管理,为后续低效用地再开发夯实底数基础。

    多维度分类认定标准

    本办将低效用地细化为五大类别,分别设定针对性判定条件。工矿仓储用地重点考察亩均税收是否低于省定低效指导标准、容积率是否低于1.0,以及是否存在安全、环保、能耗不达标或属于淘汰类产业情形;居住用地则关注是否纳入老旧小区或城中村改造范围、是否存在C级或D级危房、消防安全等级是否被评为最差等级;商业服务业与设施用地侧重评估开发强度、业态落后程度、设施陈旧及空置浪费等情况。此外,本办还将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以及因规划调整而有提质增效意愿的存量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可认定范畴。

    四级联动认定流程与数据库管理

    本办明确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承担认定主体责任,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并形成初步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汇总并分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综合各方审查意见、再开发计划及权利人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最终确定再开发范围并建立数据库。

  2. 自然资源部《关于低效用地标准、上图入库、盘活有关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6〕37号

    本函是针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咨询的低效用地相关问题所作的统一答复口径。本函围绕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非试点城市工作权限、上图入库操作流程、盘活判定依据、监测考核方式和经验交流渠道等七个具体问题,逐项明确了政策适用和技术要求。本函配套印发了《低效用地标准(试行)》《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流程》和《低效用地盘活判定标准(推荐)》三份附件,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低效用地调查摸底、上图入库和盘活利用,将相关数据纳入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同时强调以政策激励引导为主,实行不分解任务、不考核、不排名的管理方式。

    低效用地的认定与适用

    本函明确提供了部层面综合形成的低效用地试行标准,各地可直接适用或因地制宜细化补充;已制定标准的地方在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继续沿用原有标准。同时明确,非试点城市同样可以依据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开展低效用地的调查摸底和盘活利用。

    上图入库与盘活判定

    本函规定了低效用地数据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低效用地”模块上传、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的具体流程,实现了与“一张图”及其他管理数据的贯通。盘活判定方面提供了推荐标准,鼓励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判定并将盘活情况上传平台接受审核,形成闭环管理链条。

    监测统计与经验推广

    本函明确低效用地盘活不设硬性考核排名指标,依托“一张图”开展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予以扣减数量并视情通报。同时,本函倡导各地及时总结制度成果和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按季度编发工作动态等方式促进经验交流,并具体说明了材料报送的渠道和方式。

  3. 《低效用地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确立了低效用地认定的术语定义、技术途径、资料调查、评价认定及成果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低效用地调查、评价与认定工作。本指南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低效用地划分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低效村庄用地、低效商住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及其他低效用地五种类型。本指南遵循综合分析、主导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及可行性原则,采用“定性一票否决”与“定量综合评分、末位淘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各类建设用地进行系统化筛查。定性评价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建筑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标准并结合豁免清单进行初步判定;定量评价针对未直接定性为低效的工矿仓储和商住用地,选取集约程度、用地效益、配套服务、生态影响、社会效益、承载能力等六类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按末位区间比例认定。认定成果经市区两级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正式清单,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动态更新。

    认定对象与类型划分

    本指南认定对象为城镇与乡村地区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的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纳入此范围。依据用途与特征差异,本指南将低效用地细分为五类:不符合环保安全标准或产出效率低下的工矿仓储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或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村庄用地;建成年代久远、配套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住用地;废置、闲置或已纳入更新计划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及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零星边角地和政府研究认定的其他类型用地。

    认定技术方法与程序

    本指南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技术程序包括明确用地类型与范围、建立定性与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性初步认定、运用德尔菲法或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计算综合分值、定量初步认定、汇总形成初稿、征求意见并修订等步骤。定性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各类用地满足任一硬性标准且不在豁免清单内即可直接认定,其中豁免清单涵盖科创突破、民生保障、历史文化保护、军事安全等特殊价值用地。定量评价针对工矿仓储和商住用地,通过指标标准化与综合评分计算,将各县(区、市)内综合评分排名末位3%至5%的项目初步认定为低效用地。

    识别认定后置程序与成果管理

    经定量评价后进入综合认定环节,由县(区、市)级政府提交初步成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并视需要征求发改、住建、工信、环保、税务等部门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反馈修改后方可确定正式认定清单。低效用地数据库经市级审核并报上级备案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属地政府应根据再开发进展情况实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市级层面则按自然年度周期向上级更新备案成果。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

    本标准系统界定了地球化学勘查领域的基本术语和常用术语,构建了涵盖基本原理、勘查方法、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及数据资料处理与综合解释的全链条术语体系。本文件代替GB/T 14496—1993,在继承原有矿产勘查地球化学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大幅扩充了生态地球化学、能源矿产勘查及深部找矿等新兴领域的术语,强化了地球化学异常特征描述、分带理论及勘查方法分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反映了该学科从传统找矿向资源环境综合评价转型的技术进步。

    勘查理论与异常分类体系

    本标准重新梳理了地球化学勘查的核心原理,明确了地球化学背景、异常、分散晕等基础概念,并对异常类型进行了精细化划分。在原有原生异常、次生异常基础上,增加了与元素迁移机理相关的水成异常、气成异常、生物成因异常等术语,以及反映覆盖区找矿需求的埋藏异常、隐伏异常等概念。同时,系统完善了地球化学异常特征描述体系,包含异常分带、强度、规模、形态、结构、衰减模式等评价指标,为异常解释与评价提供了标准化的术语支撑。

    勘查方法与技术手段分类

    本标准将地球化学勘查方法重新归纳为不同介质勘查方法、固体矿产勘查、能源矿产勘查、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及异常查证方法技术五大部分,形成了层次清晰的方法体系。新增了构造叠加晕找矿法、金属元素活动态测量、酶提取测量、地气测量等反映深部找矿与覆盖区勘查的前沿技术术语,并单独设立了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章节,涵盖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与监测、生态地球化学预警等系统化术语。

    样品采集、分析与数据处理规范

    本标准统一了样品采集的布局、介质、粒级、层位等基础术语,并明确了分析质量监控的完整框架,包括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控制的双重机制。在数据资料处理方面,新增了地球化学数据库、参数统计、图件类型及地球化学找矿模型等术语,系统规范了从野外原始资料采集到成果图件编制、解释推断的全流程技术语言。

  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该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要求、范围类型、工作程序、政策支持及保障措施等。明确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导向、权属清晰等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再开发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操作规范。文件还强调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再开发项目供地手续的办理流程,确保再开发工作有序推进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及其他低效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文件明确了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及其他低效用地的具体类型,包括布局散乱、基础设施陈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等情形,为后续再开发提供标准依据。

    再开发的工作程序与实施方式

    从制定方案、调查建库、编制规划到组织实施,文件详细列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完整流程,并提出多种实施方式,如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以适应不同地块的实际情况。

  6.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全面节约战略,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为期四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工作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主要任务涵盖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和基础保障四个方面,力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规划统筹与收储支撑

    围绕国土空间规划统领,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和空间单元,探索土地混合开发、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同时,完善政府收储机制,拓展资金渠道,优化征收补偿办法,以“五统一”模式推动实施,并探索零星地块整体供应。

    政策激励与基础保障

    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综合评价出让等创新供应方式,优化地价工具和收益分享机制,健全存量建筑用途转换规则。严格调查认定并上图入库,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确保试点在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实施。

  7. 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

    本通知围绕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在已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深化,从规划统筹、存量工商业用地优化、土地混合利用及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文件明确,允许试点城市合理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简化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存量工商业用地按新规划用途自行或联合改造,并推动商服用地转型、工业用地盘活及集体低效用地整治入市。同时,建立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转换的正负面清单,完善过渡期支持政策,简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并鼓励争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以期为试点城市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空间。

    强化规划弹性与空间统筹

    本通知提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低效建设用地,经腾退复垦并认定后,可按程序等量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不占用现有规模和扩展倍数。同时,允许试点城市通过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并将经批准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规划调整的参考依据,为存量用地盘活释放规划弹性。

    分类施策激活存量用地活力

    本通知针对不同土地类型明确盘活路径: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自行或引入第三方资金联合改造,可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允许试点城市调整商服用地自持比例和配建标准;鼓励探索低效工业用地的市场化回购、“以物业换土地”等退出机制,并推动集体低效用地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归并后入市,探索“国有+集体”组合供应方式。

    规范混合利用与转换管理

    本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建立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的正负面清单及规模控制比例,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研发及商服用地内部地类转换,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下即可实施;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用于仓储、停车自用的可不计容。同时,文件严禁以混合利用之名变相建设别墅或私人庄园,并鼓励探索危旧小区业主自愿申请“原拆原建”的规划土地政策。

  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6年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6〕67号

    本通知旨在部署2026年度全省低效用地调查数据更新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成果上图入库及工业用地调查等要求,统一依据省厅修订的数据库标准、电子成果规范及质量检查规则三项技术文件,规范有序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更新。各地须在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上报年度更新成果,以确保基础数据的现势性与准确性,为后续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明确更新工作依据与时限

    本通知整合了部、省两级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以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函件精神及工业用地调查要求为工作背景,指定三项2026年修订版技术规范作为本次年度更新的统一操作准则。同时,本通知严格规定了成果上报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8日,并明确了联系人与报送地点。

    配套完整技术规范体系

    本通知将《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库标准》《电子成果规范》及《数据质量检查规则》三项附件作为核心支撑,形成强制性的技术闭环。

  9.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对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工作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本认定办法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及安全环保等多维标准,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或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为认定对象。本细则确立了八大类认定类型,覆盖工矿仓储、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商服设施、超期未开发及历史遗留用地等多种情形,并细化了具体的量化与质性判定标准,同时兼顾了科技创新、民生保障等特殊情形的豁免机制,构建了兼顾刚性与弹性的认定体系。

    低效用地认定类型与基准

    本认定办法将低效用地划分为低效工矿仓储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老旧小区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超期未开发用地、历史遗留用地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八类。针对低效工矿仓储用地,本细则以亩均税收、容积率1.0、亩均综合评价末档及“标准地”达产指标等为核心经济与技术标尺,并将用途改变、安全环保不达标、采矿用地闭坑等情形纳入其中,同时明确经认定的关键产业链环节或民生保障企业可予以豁免。

    认定工作的数智化流程

    本认定办法确立了“智能识别—核查建库—系统备案—动态更新”的全流程闭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认定主体,须运用AI与大数据技术进行初步筛查,随后组织多部门协同核实并建立数据库,最终汇交报备并实施年度动态更新,以确保数据库与现实状况及再开发计划同步调出或增补。

  10.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

    本意见围绕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与存量资源盘活,从规划引领、土地供应、地价计算、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制定系统性支持政策。本意见鼓励存量用地混合利用与用途合理转换,允许在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下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支持设置风雨连廊、盘活轨道存量地下空间,并探索规划指标跨区域统筹。在土地供应方面,本意见优化协议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支持零散用地、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及用地合理置换,完善过渡期政策与存量商务楼宇盘活路径。同时,本意见着力降低市场主体用地成本,优化地价补缴标准,规范划拨用地有偿使用,并针对产业用地违约责任、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等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为存量资源焕新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强化规划弹性与存量空间激活

    本意见在规划执行层面赋予存量用地更大的兼容性与灵活性,明确混合利用的主导用途认定标准与容积率管控要求,并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交通场站等特定区域开放保障性租赁住房混合功能。通过建筑面积奖励机制,鼓励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地下互联互通及轨道交通设施合建,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创新土地供应与再开发路径

    本意见支持以协议方式办理自有土地开发手续,允许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差异化供应模式,并针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散用地以及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提出统筹平衡方案。土地置换政策涵盖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互转,鼓励园区外工业用地向园区集聚,为存量用地整合提供多元通道。

    降低用地成本与化解历史难题

    本意见通过细化地价补缴标准、完善划拨项目有偿使用手续及过渡期政策延期机制,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产业用地开竣工违约、大宗地临时使用、历史遗留配套公建盘活等堵点,明确违约金抵扣、分割转让条件及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等柔性化解措施,打通存量盘活的最后障碍。

  11. 广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3-2035年)

    本规划是指导广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与行动指南,规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期限为2023年至2035年。本规划锚定“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核心要求,以系统化方式推动城市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增效全面转型。本规划识别认定全市低效用地共计622平方公里,约占现状建设用地三分之一,涵盖低效村庄、工业、商服、居住、公共设施及零星用地六种类型,并研判了空间利用与产业发展面临结构性矛盾、历史文化活化不足、生态韧性与民生保障供需失衡三重挑战。基于现状,本规划确立了近期至2027年推进155平方公里、中期至2030年累计推进220平方公里、远期至2035年累计推进310平方公里的分阶段再开发总规模目标,并将任务传导分解至各区。

    总体空间格局与分区策略

    本规划落实“一带一轴、三核四极”城镇空间结构,强化“三区三线”刚性管控,划定再开发三大分区并实施差异化指引。其中,再开发一区聚焦中心城区核心区,以历史文化活化与品质提升为导向;再开发二区围绕“三核四极”与地区中心周边,承载重大平台与功能疏解;再开发三区面向其他区域,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同时,本规划划定了涵盖先进制造业、科创研发、交通枢纽、城市综合功能等类型的67个近期重点片区,以片区统筹保障重大平台与设施建设。

    产业升级与住房市政公服体系完善

    本规划全力支撑“12218”现代产业体系,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空间需求,推动工业产业区块达标扩容与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分类施策推进重点商圈服务功能提升与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依托科创平台驱动产研结合与都市工业布局;助力文旅融合增效,彰显文化产业价值。在民生保障方面,本规划通过盘活存量住宅、转化富余安置房等渠道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以交通枢纽为核心推动站城立体复合开发,并分阶段、分地区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扩容增量,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生态文化维育与政策机制创新

    本规划根据生态廊道功能等级提出差异化管控,协同生态保护修复,维育绿色空间;始终将历史文化保护放在首位,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与经营性地块组合实施;结合“四区”风貌管控策略,塑造展现花城魅力的重要景观节点。此外,本规划聚焦全流程管理,分类理顺再开发模式,刚弹并举创新规划管控规则,推动土地整理与多元供应,并多维拓展资金渠道,构建起完善的成效体检评估体系,为规划有序落地提供坚实保障。

  12.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部署全省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工作,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存量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低效用地底数。本通知明确,调查认定范围涵盖各类建设用地,但不含已纳入监管系统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认定时点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本通知要求各地以县为单位,依据随文印发的《认定指引》,因地制宜制定认定标准并报省厅备案,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精准识别工矿仓储、城镇商住、村庄商住及设施类等低效用地,最终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为后续再开发夯实数据基础。

    调查认定核心任务与流程

    本通知要求各县在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分步推进三项核心任务。首先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经政府同意后报省厅备案;随即依据该标准对辖区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的类型、分布、面积和权属等情况;最后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县级低效用地数据库,经市级审核汇总后报省厅,最终形成全省统一的低效用地数据库。

    低效用地的判定方式

    本通知所附《认定指引》对低效用地的判定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认定工作以现状图斑为基本评价单元,对工矿仓储类用地优先采用定性分析,符合条件者直接认定,无法确定的则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指标综合打分排序。城镇与村庄商住类、设施类及其他用地则主要依据布局散乱、建筑危旧、用途不合理等具体情形进行定性认定。

  13. 山东省临沂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技术规范》DB3713/T 293-2023

    本规范规定了临沂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范围、原则、流程与方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低效建设用地的认定工作。本规范明确以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为对象,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土地纳入认定视野,并排除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闲置土地。

    认定范围与对象边界

    本规范将认定范围限定在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均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并要求土地具备合法权属来源。同时,本规范明确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以及闲置土地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确保认定工作聚焦于真正可用于再开发的存量低效资源。

    定性认定指标体系

    本规范设置了十一项定性认定标准,凡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即可直接认定为低效用地。这些指标覆盖了产业政策符合性、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性、城市规划改造需求、“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土地利用违约状态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多个层面,具体包括国家禁止淘汰类产业用地、列入搬迁关停的化工企业用地、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用地,以及亩均税收低于特定门槛的工业企业用地等。

    定量认定计算方法

    对于无法通过定性指标直接判定的地块,本规范建立了定量评价模型。通过将宗地的亩均税收、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强度等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对比,并按照工业类或商业仓储物流类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进行加权求和,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得分排名处于区域后10%的宗地,最终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14.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块(项目)上图入库工作方案(试行)》自然资利用函〔2023〕197号

    本工作方案旨在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部署,以全面查清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底数并实现数字化管理为核心任务。本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于2024年3月底前,依据当地认定标准,将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内的低效用地及其历史遗留用地全部纳入上图入库范围,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本方案对入库数据的基本格式、空间坐标基准、成果更新周期及报送管理流程均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强调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成果,确保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的精准关联与落图,为后续动态监管与再开发实施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明确入库范围与分类统计

    本方案规定入库对象为试点工作涉及的全部地块,特别要求对低效用地中涉及的历史遗留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分别归类统计。具体入库范围严格依据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执行,确保数据归集的规范性与针对性。

    规范数据成果的技术标准

    本方案要求上图入库数据必须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用GDB格式提交,并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及高斯-克吕格投影。地方可在本方案要求的基本信息属性表基础上,依据本地管理需求进行拓展和细化,以满足多层级的管理需要。

    确立成果更新与报送机制

    本方案明确数据更新以年度为周期,各试点城市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更新与提交。成果数据须逐级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时明确了成果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与保密要求。

  15. 山东省《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要求,通过新增计划指标激励各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知明确以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盘活的低效用地存量为基础,按2:1比例确定新增指标奖励总量,并根据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调整。奖励范围涵盖符合标准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需满足用地时间、权属清晰、规划合规等条件。同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再开发项目所需完成的审批和手续要求,并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审核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奖励政策公平有效实施。

    项目奖励依据

    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低效用地盘活规模,按2:1比例确定奖励指标总量。调整系数依据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划分三档,分别设定为1.1、1和0.9。

    奖励条件与标准

    项目需满足用地时间、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等基本要求,且根据不同再开发形式,如政府收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自主开发,需完成相应审批及手续办理,方可享受奖励政策。

  1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21号

    本方案是武汉市为落实国家在超大特大城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战略部署而制定的系统性试点文件。本方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聚焦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等重点领域,明确了2027年前全面推进21项改革任务的目标。本方案按照“规划引导、成片推进”的思路,构建了涵盖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和基础保障四大板块的任务体系,从加强规划统领、完善改造模式、拓宽资金渠道、促进工业用地转型升级、鼓励土地立体开发等多个维度协同发力,并分启动实施、深化提升、总结评估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力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武汉模式。

    规划统筹与收储支撑并重的推进框架

    本方案强调规划引领作用,通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单元实施详细规划,划定重点区域,引导成片有序实施。在收储支撑方面,本方案鼓励政府收储、自主改造、政企合作等多元改造模式,并探索将园地林地纳入储备范围。同时,本方案着力拓宽资金渠道,通过统筹土地收益基金、争取政策性资金、探索发行专项债等方式,解决改造融资难题,并完善征收补偿机制,拓展“房票”安置等补偿途径。

    多维度政策创新激发改造活力

    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旨在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瓶颈。探索“绿中村”生态整治改造与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并推进保留建筑的盘活利用和用途转换。在工业用地方面,本方案完善“工改新”“工业上楼”政策,探索存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和综合评价出让。此外,本方案还鼓励土地立体开发与混合利用,简化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程序,并探索降低改造成本、实施预告登记转让等精细化政策工具。

  17.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2025年度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成果上图入库工作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6〕1号

    本函要求各试点城市规范推进2025年度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果上图入库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部署,本函在原有工作方案基础上,明确了优化后的属性结构描述表,要求入库数据与试点工作动态数据保持“图数一致”,确保上图成果真实、完整、准确,并作为适用试点政策和评估试点成效的基本依据。各试点城市须对照统一规范的属性信息,将认定地块和再开发项目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拓展属性内容,丰富成果展示。

    入库数据的基本要求

    本函强调试点城市必须将认定的低效用地地块和再开发项目全部上图入库,数据须严格匹配试点工作动态,做到图件与数据相互印证、完全一致。优化后的《低效用地基本信息属性结构描述表》统一规定了须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信息,作为各地填报的标准依据。试点城市可在满足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本地认定标准及实施方案,自行拓展属性表并另附图层上图入库,以更全面、丰富地呈现试点工作成果。

    分类分批的工作安排

    本函对两批试点城市分别提出差异化要求。第一批试点城市须在2023年度、2024年度入库底图基础上更新2025年度成果,对历史库的地块增减及更新结果图层单列备份,调出地块须备注调出理由。第二批试点城市须将试点部署以来已经认定的低效用地地块和再开发项目进行上图入库,其中历史遗留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分别形成单独图层,以便封闭管理并更好支撑重点工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试点城市上图入库成果进行审核把关,于2026年2月底前正式行文并附光盘提交部利用司。

  18.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低效用地上存量建筑转换临时用途管理指引》佛自然资通〔2026〕49号

    本指引旨在规范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上存量建筑临时转换用途的管理工作,以激发市场活力、盘活存量资源。本指引明确了实施主体可为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运营主体,确立了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多部门联动的职责分工与审批机制。在规划管理上,本指引鼓励建筑功能转向创新产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业态,严禁转为商品住宅,且要求以完整楼层为最小调整单元。审批流程由镇街受理申请并初审公示,最终由区政府批准。本指引还详细规定了土地年收益的计收标准与减免情形,设定了每次转换期限为2至5年的弹性周期,并配套了严格的批后监管及退出机制,确保项目按批准用途使用。

    申报条件与实施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筑结构经鉴定符合安全及抗震要求的存量建筑。实施主体既可以是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通过自主、联合或出租等方式盘活,也可以是在涉及多个产权人时,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后授权的运营主体。

    用途管控与审批流程

    本指引对转换方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鼓励转向创新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但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且转换期间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审批流程实行“镇街受理初审公示—区级联审—区政府批准”的机制,实施主体需凭批准文件办理消防、环保等后续手续。

    土地年收益与批后监管

    本指引设立了差异化的土地年收益计收规则,划拨与出让土地分别适用不同公式,养老、医疗等符合国家过渡期政策的行业可免缴,但过渡期以5年为限。批后监管规定单次转换期限为2至5年,届满可申请延期;若因公共利益提前终止,已收年收益将按规定退回。各区须实行台账管理,对违规项目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19. 成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以城市更新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成自然资发〔2024〕11号

    本实施意见围绕以城市更新方式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系统构建了政策框架和操作路径。文件明确了城中村、老旧厂区、老旧城区存量低效土地的适用范围,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在安全底线和民生优先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创新、土地供应优化、市场化激励等多维举措,着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本意见从指导思想到保障措施形成闭环,旨在通过灵活的土地混合利用、容积率转移奖励、自主改造支持等政策工具,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活力,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规划创新与容量调控

    本意见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总体要求分层落实为基础。在容积率管理上,明确历史城区外核心区住宅用地可按不超过3.0、一般地区按不超过2.5执行,并允许容积率指标在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未出让地块间转移平衡。同时,通过不计容积率、建筑架空层开放奖励等方式,鼓励提供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

    用地供应与开发模式优化

    本意见从供应方式、出让机制到价款缴纳进行了多重优化。除保障性住房可划拨供地外,经营性用地探索“招拍复合”综合评价出让,并允许分期缴纳出让价款。此外,支持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为难于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整合供应提供了路径。

    存量土地自主改造与多元参与激励

    本意见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改造存量非工业用地,依据项目拆除进度、现状容积率和产权主体数量,阶梯式减收土地补缴价款。同时,支持企业通过“地随房走”方式参与老旧院落、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及商品交易市场整体改造,地价核算可采用自主改造方式或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核算取低值,有效降低参与门槛。

    财政支持与遗留问题处理

    本意见明确与再开发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不摊入开发成本。对历史形成的无合法用地手续但两轮国土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允许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同时,五城区在计提6.6%后拨付剩余土地成本专项用于再开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债等资金支持,推动项目资金综合平衡。

  2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三批典型案例》自然资办函〔2025〕3063号

    本通知发布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三批典型案例,共26个,覆盖14个省(市)。这批案例聚焦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涵盖产业园区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存量商业用地转型、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提升、存量片区统筹开发等多种再开发类型。各地通过政府收储、原权利人自主改造、政企合作等多元模式,在土地用途转换、混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工业遗产活化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有效推动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城市功能完善。

    产业升级与空间重塑并重

    各案例普遍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将低效工业用地转型为高端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载体,大幅提升容积率和亩均税收。如北京火箭大街将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商业航天共性科研基地,容积率从0.76提升至2.0;无锡精准医疗产业园亩均税收由7万元跃升至100万元。同时,注重产业链招商与集群培育,形成“头部企业+配套园区”的集聚格局。

    生态修复与文化传承融合

    多个案例将低效用地再开发与生态治理、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南通沿江化工码头腾退后实施生态修复,新增森林面积6平方公里;杭州德寿宫遗址博物馆将工厂旧址转型为宋韵文化地标;杭州国家版本馆利用废弃矿坑建设文化殿堂,植被覆盖率从不足10%提升至80%,实现了生态效益与文化价值的双赢。

    政策创新与机制突破支撑

    各地在实践探索中灵活运用土地分割与合并、用途转换、零星用地整合、“先租后购”等创新政策工具,构建“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全周期监管”的工作闭环。天津天士力项目综合运用土地分割、用途转换、零星地利用、土地合并四项政策;湘潭吉利项目采取“先租后购”破解央企资产处置程序复杂难题,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了制度保障。

  2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2号

    本方案是杭州市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要求而制定的系统性行动纲领,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集成,推动存量建设用地从“两低四不”(效率低、效益低,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规划要求)向高质高效利用转变。本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与市场驱动相结合,明确到2027年全市盘活低效用地16万亩以上、新增产业空间6000万平方米以上等量化目标。试点范围覆盖杭州市区,重点围绕片区统筹开发、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功能结构优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资金激励五大维度,推出25项具体任务举措,构建起覆盖规划调整、供地方式、产权登记、利益分配的全链条政策工具箱,为打造具有杭州辨识度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片区统筹开发新机制

    本方案突破单宗地块独立平衡的传统模式,提出以行政治理边界或工业园区更新范围划定再开发空间单元,推动更大时空条件下的统筹平衡。通过允许相邻用地统一开发、优化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等方式,赋予片区整体谋划更大弹性。同时,在建筑退距、绿地率、停车配建等管控指标上实施差异化审查,强化国土空间设计对详细规划的协同支撑,实现空间品质与开发效率的双重提升。

    激活产业用地多元再开发路径

    本方案聚焦工业用地这一核心领域,系统设计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并宗开发、续期开发、司法处置、“飞地”入园、分割转让七种再开发模式。允许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明确企业自主提容后可将不超过45%的增量建筑面积分割转让,支持不同主体并宗后按约定比例完成产权分割登记。针对使用权到期的工业用地,可在符合产业导向前提下以协议方式续期最长30年,形成可持续的产业空间更新闭环。

    打通存量用地功能转换通道

    本方案在严格禁止工业园(片)区内违规“工改商”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时实施用途转换,按新旧评估价差额的80%补缴土地价款。特别对商服用地再开发设立整体持有比例不低于50%的门槛,防止拆分销售。同时,鼓励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暂不变更土地性质和补缴价款,并支持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应保障房,打通“住有所居”的存量转化路径。

    分类化解历史遗留用地难题

    本方案针对无合法用地手续但两次全国土地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行为发生时间划定处置规则。1986年底前的用地可直接确权登记并以协议方式再开发;1987年至2009年底间的用地,符合规划的分别按集体使用或完善征收后协议方式办理手续,拆除重建或保留建(构)筑物经处罚后视作违法状态已消除,为历史存量资源合法合规进入再开发轨道提供清晰路径。

  22. 《城乡低效用地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提出了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估及低效用地识别的技术方法,构建了涵盖基础调查、多因子综合评估、分类校核与抽查的三阶段工作程序。本导则以集约节约、综合效益、实施导向、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将评估对象细分为低效工业、居住、商服、公服、村庄五类用地,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设品质、安全环保、设施配置、发展导向六大维度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因子加权计算与区位系数修正,量化地块利用效率,并依据低于同区域同类型用地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标准认定低效用地。同时设置黑白名单进行定性校核,结合遥感影像与实地验证抽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构建多因子综合评估体系

    本导则针对五类城乡低效用地,分别从多个维度设定必选与可选二级指标,形成差异化评估要点。例如,低效工业用地侧重发展规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环保;低效居住用地关注建设品质、社会效益、设施配套与安全环保;低效商服用地、公服用地与村庄用地也各有其核心评估维度。通过多因子叠加计算地块综合效益得分,并可依据所在区位的发展定位,运用区位系数对得分进行修正,实现因地制宜的用地效率量化。

    建立黑白名单校核与抽查机制

    本导则在定量评估基础上引入分类校核机制。白名单对具有显著社会公益、科技创新或文化保护价值的用地实行定性豁免,可直接从低效认定结果中剔除;黑名单将产业政策禁止淘汰类用地、有明确改造需求的城中村地块、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强制纳入低效范畴。同时,本导则针对不同城市规模与功能分区,设定差异化的抽样比例区间,利用遥感影像与人工智能快速校核,并结合现场踏勘实地验证,确保评估结论真实可靠。

  23. 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体系,以存量建设用地为对象,聚焦布局散乱、利用粗放或建筑危旧等突出问题,明确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符合集约高效利用要求的工矿仓储、城中村、老旧小区、商服设施、公共设施及历史遗留用地等类型纳入认定范畴。办法不适用于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并配套规定了以区、县(市)政府为认定主体、多部门协同调查建库、运用智能化技术辅助筛查、实行年度动态更新的工作流程,为科学界定低效用地范围、有序推进再开发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和操作规范。

    认定类型与核心指标

    本办法列举了七类可认定为低效用地的情形,覆盖了主要的存量建设用地形态。其中,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主要依据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效益等强度与产出指标进行衡量,但允许将在科技创新、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企业用地予以豁免。其他类型则分别针对城中村的安全隐患与环境问题、老旧小区的房屋质量与适修性、商服及设施用地的空置与陈旧状况,以及历史遗留的未确权建设用地,设定了相应的定性标准。

    认定主体与工作流程

    办法确立了区、县(市)政府作为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其统筹规划资源、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等多部门力量共同推进。具体流程强调,须在低效用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再开发计划与权利人改造意愿,建立区域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由市级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方法上,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统筹筛查,以提升认定的效率与精准度。

    动态管理与更新机制

    为保持数据的现势性与准确性,本办法建立了数据库年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县(市)可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的实施进展,对数据库内的地块进行及时增补或调出,确保认定成果能够真实反映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的实际变化,为后续的土地资源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24. 《低效用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旨在确立低效用地数据库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涵盖数据库内容、要素编码、空间参考、数据库结构及数据交换等核心环节。本规范定义了低效工矿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低效村庄用地、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及城中村项目用地等七类空间要素,并为其设定了科学的分类与编码体系。通过对平面坐标系、地图投影和高程基准的严格规定,本规范为数据的空间一致性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数据结构层面,本规范详细规定了从省级到县级行政区划及各类型低效用地基本信息的属性结构表,确保数据存储的规范性与完整性,从而支撑全国低效用地数据的统一建设、顺畅交换与广泛共享。

    空间要素分类与编码体系

    本规范将低效用地数据库要素划分为基础地理与低效用地两大类,低效用地大类下再细分为城镇低效用地、乡村低效用地、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及城中村项目用地等小类。为每一类要素赋予了十位数字层次码结构的唯一代码,并规定了采用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要素层代码和顺序号构成的三层十八位标识码编制规则,从源头上保证每个图斑的唯一性。

    数据库内容与数据结构定义

    本规范明确了数据库必须包含的七种具体用地类型,并分别为其定义了基本信息属性结构表。这些属性表详细记录了诸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结构等关键信息字段,对每个字段的别名、类型、长度及约束条件(M/O/C)都作出了清晰界定,为数据采集与建库提供了可直接操作的模板。

  25. 自然资源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上图入库问答》(17问)

    本问答针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上图入库工作中各地反馈的共性技术问题,围绕评价单元认定、地类填写规则、毗邻地块判定、面积计算方法、数据更新机制、改造模式归类、字段规范等实际操作环节进行系统性解答。本问答明确已出让发证的工业用地可按权属界整体纳入低效用地范围,现状地类信息须严格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二级类填写,上图入库数据仅作为基础信息收集与统计,不作考核依据。本问答强调地块面积统一采用椭球面积计算,入库范围遵循市县认定标准,且每年仅开放一次更新机会。同时对历史遗留用地与低效用地图层关系、同一项目多图斑处理、再开发用途字段填报依据等细节问题给出可操作性指引,为各试点城市规范数据汇交、提升入库质效提供统一参照。

    评价单元与地类认定规则

    本问答指出已出让发证的工业用地可依据权属界线整体纳入低效用地范围,现状地类名称按主要用途填写,但应尽快完成地类变更手续。涉及城中村或大片区多用途情形,建议按宗地分别上图入库以确保数据准确性。闲置土地则明确不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上图入库范围。

    数据填报与技术规范

    本问答规定地块面积须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方法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保持一致。上图入库数据一年仅一次更新机会,初始可按认定范围入库但需确保准确性。同一项目允许存在多个不连片图斑,但须设定唯一项目名称以便统计。历史遗留用地与低效用地分属不同图层,不允许图斑重叠。

    改造模式与字段说明

    本问答厘清了再开发主体类型判定标准:原权利人自行改造归为A类,改造后产权人变化归为B类,政府收储改造归为C类。针对建筑面积字段类型、是否增加容积率等建议,明确维持现有TEXT类型设计,不建议额外增加字段。再开发用途与用地类型字段在权利人自行改造且无合同依据时,按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填写,其余情况在备注栏说明。

  26.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库标准(2024年修订)》《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电子成果规范(2024年修订)》和《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质量检查规则(2024年修订)》浙自然资函〔2024〕17号

    本通知印发了《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库标准(2024年修订)》《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电子成果规范(2024年修订)》和《浙江省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质量检查规则(2024年修订)》三项配套技术文件,旨在规范全省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年度调查与数据更新。本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推进。三者相互衔接,共同保障低效用地调查数据从建设、汇交到质检的全流程标准化管理。

    统一数据建库标准,夯实信息化基础

    本数据库标准系统规定了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数据库的储存、交换、分类与编码体系、文件命名及元数据等要求。标准引用了国土调查、空间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最新规范,将调查信息细分为空间要素与非空间要素,并明确了属性表结构和属性值代码。

    规范电子成果组织,保障汇交有序

    本电子成果规范对县级上报数据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文件夹形式组织完整库、增量库及质检结果,并分别明确了统计表格、栅格图件、文档报告、空间数据库等各类成果的具体内容与命名规则。同时,本规范统一了文本、表格、矢量数据和图像文件的格式与数学基础,确保不同地区提交的电子成果在结构、格式和坐标基准上的一致性,大幅提升了成果接收与管理的效率。

    细化质量检查规则,严控数据品质

    本质量检查规则构建了全面的质检体系,涵盖成果完整性、矢量数据检查、表格数据检查等多方面。规则对属性值符合性、面积一致性、拓扑关系、逻辑一致性等设置了详尽的自动检查项,例如校验调查区与调查单元的面积汇总关系、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的逻辑关系等。通过将质检内容与方法标准化和程序化,本规则为各地自查和省厅核查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有效减少了数据差错。

  27.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4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存量土地盘活与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通知从夯实工作基础、发挥规划引领、优化再开发模式、完善土地配置方式、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与调查入库要求,强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与弹性引导,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再开发,并在地价计收、土地混合利用、不动产登记、资金渠道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力求通过存量挖潜实现城乡发展方式转变。

    明确低效用地认定与调查入库机制

    本通知界定了城镇低效用地的范围与分类标准,涵盖低效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居住及其他低效用地。各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须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全面调查,查清低效用地的类型、分布、权属及改造潜力,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图入库与省级系统备案,建立动态更新的数据库。

    强化规划引领与再开发模式创新

    本通知强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再开发空间单元和时序,优化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探索建筑量跨单元统筹机制。在开发模式上,鼓励多主体通过收购、归宗、联合体等方式参与改造,支持零星建设用地整合归宗和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并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享与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化解路径。

    完善土地配置与政策支持体系

    本通知在土地配置方面提出优化供应方式,探索综合评价出让、产业链供地等模式,完善地价计收补缴规则,鼓励土地混合利用与建筑复合使用。同时,通过过渡期政策、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拓宽资金渠道及健全退出机制等措施,构建全流程保障体系,并对项目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若干措施》宁自然资规发〔202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若干措施》,旨在通过科学认定低效用地、统筹编制再开发规划、合理确定改造主体、完善实施模式等举措,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该政策明确通过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识别低效用地,要求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调查评估,并制定专项规划,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改造,强化激励机制,推动城镇功能优化与高质量发展。

    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政策明确了低效用地的定性指标,包括产业转型升级类、城镇更新改造类和用地效益提升类。同时,从六个定量指标对用地强度和效益进行评估,以标准化处理后加权计算,最终排名靠后的地块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改造实施路径

    政策提出多种改造实施方式,包括政府收储、协商补偿、项目嫁接、引进承租方及鼓励市场主体收购整合地块。自主或合作改造可采取拆迁、建设、安置等方式,而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需在土地交付后签订出让合同。

  2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自然资办函〔2024〕1693号

    本通知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件。本函系统梳理并推介了来自15个省(市)的18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案例,旨在为各地推进存量土地盘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案例体现了各地在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及基础保障等维度的创新探索,通过政府收储、原产权人自主或联合开发、企业二级市场收购等多种模式,有效激活了闲置或低效的产业园区、老旧厂房及城中村土地。本批案例集中展示了如何将低效土地转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空间载体,实现了从单一工业用地向产城融合、公共设施与商业综合开发并举的复合利用转型,形成了涵盖产业升级、民生改善与生态修复的多维成效。

    多元化的盘活模式探索

    本函列举的案例涵盖了政府协议收回、企业联合体自主转型、司法拍卖府院联动以及引入社会资本长租自管等多种改造模式。如上海闵行区众欣产业园项目通过原产权人作价入股组建联合开发体,实现了分散产权的归集与统一开发;萍乡市安源区则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高效破解了涉诉低效用地的处置难题,推动了片区整体产业迭代。

    政策工具的复合叠加运用

    各地在再开发过程中,通过强化详细规划引领、实施存量补地价、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以及加大收储支撑等政策组合拳,为项目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常熟市林园路产业园突破权益界线实行“共用宗地”创新登记,上海张江水泥厂运用国企资产横向划转与增资扩股推动存量转型,晋江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则叠加了司法拍卖与提容增效政策,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发展需求的矛盾。

    多维融合的空间提质增效

    典型案例突破了单纯追求容积率提升的物理改造,强调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深度融合。无锡梁溪区运河汇项目通过“TOD+文旅”模式将工业遗存活化为城市会客厅,成都金牛区国宾片区以“五统一”模式将城中村改造为高端艺术公园社区,重庆东鹏公司整合零星低效地块助力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均实现了土地综合价值的显著跃升。

  3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第二批典型案例》自然资办函〔2025〕1156号

    本通知印发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旨在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本批案例覆盖12个省(市)的18个项目,集中展示了各地在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方面的创新实践。通过规划引领、用途转换、混合开发、政企村联动等多元模式,成功将老旧厂房、闲置仓储、低效商业及城中村用地等改造为高新技术园区、文旅街区、康养中心、教育产业园等新功能空间,有效破解了土地碎片化、产业低端化与产城矛盾等突出问题。本通知强调学习借鉴这些案例,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和有效投资拉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多元改造模式盘活各类低效用地

    本批案例呈现了丰富的盘活模式,涵盖了自主改造、政企村联动、政府收储重新出让和二级市场转让等多种路径。例如,苏州美罗创意园由产权单位依据过渡期政策自主更新,将仓储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发展文创产业;青岛“闯创驿”项目则由国有平台与土地权利人合作,以小规模“微改造”取代大拆大建。这些模式针对不同权属和现状,灵活解决了开发主体、资金来源和利益分配问题,确保了项目的可实施性。

    规划政策创新推动土地用途转换与提容增效

    多地在规划编制和指标管控上进行探索,为低效用地再开发释放空间。通过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实行规划指标片区统筹平衡、建立容积率“指标池”等措施,打破了单个地块的限制。政策上,各地应用五年过渡期、存量补地价、混合用地供应等方式,支持工业仓储用地向商业、养老、文创等新兴产业功能合理转换,并鼓励提高容积率实现“工业上楼”,显著提升了土地产出效益。

    补齐民生短板实现综合效益共赢

    再开发项目不仅关注产业经济效益,也聚焦于补足公共服务短板,实现社会效益。多个案例将低效用地用于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教育产业园、人才公寓、公共停车场和社区公园,精准回应了“一老一小”、职住平衡和公共空间不足等民生诉求。通过盘活存量资源,优化了城乡人居环境,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创造了就业岗位,实现了政府、企业、村民和居民的多方共赢。

  31. 昆明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35)

    本规划是昆明市为贯彻全面节约战略、推动城市更新与产业转型升级而编制的指导性文件,规划期限为2021至2035年。本规划以昆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764.54平方公里的现状建设用地为工作范围,基于对2769宗、总面积6631.65公顷的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成果,科学分析了其空间特征与成因,并确定规划期内可实现再开发潜力为2091.01公顷。本规划围绕建设“六个春城”的目标,构建了“再开发片区—再开发单元”两级体系,划定了58个再开发单元,从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利用强度三方面提出了优化方案,引导住宅、商服、工矿、公共设施及交通绿化等各类用地的结构调整。同时,本规划明确了政府主导、政企合作、原使用权人自主开发三类再开发主体,以及全面改造、局部改造、综合整治三种再开发模式,并按照“先易后难、分期推进”的原则分近、中、远三期对582个地块进行了时序安排。

    规划目标与再开发体系

    本规划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总体导向,分近、中、远三期设定目标,近期重点推进三旧改造与产城融合,中远期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与土地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本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结合行政区划与自然地物,构建了“再开发片区”与“再开发单元”两级体系,并对中心城区内29个重点单元明确了主导功能、用地规模及开发指引,以指导后续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

    用地结构与强度优化策略

    本规划对再开发后的用地结构提出了系统调整方案,计划大幅增加交通、绿化等其他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适度控制住宅用地比例,引导工矿仓储用地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在利用强度方面,本规划结合各地块实际情况和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明确了住宅、工业、商服等用地的容积率管控标准,改造后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28,工业用地为1.52,商服用地为3.00,旨在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显著提升。

    再开发对策与实施保障

    本规划提出了涵盖规划统筹、存量盘活、政策激励和基础保障四大板块的对策建议,包括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用途改造、健全存量资源转换机制、探索土地置换路径、优化地价与增值收益分配工具等创新性举措。为保障实施,本规划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年度评估”的滚动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与全程动态监管,并注重成果应用与信息化建设,确保再开发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延伸库

规划案例(7)
法规政策(4)
标准规范(3)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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